钓鱼比赛规则及场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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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则适用于淡水放养水域的正式钓鱼比赛,其它钓鱼比赛参照执行。第二条比赛鱼种,一般为鲫鱼、鲤鱼、草鱼、鳊鱼、鲂鱼、青鱼、罗非鱼、鲶鱼、鲢鱼、鳙鱼等。第二章比赛场地第三条钓鱼比赛场地要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国钓鱼比赛组织》,对裁判工作提出规范要求与工作准则,特制定本裁判法。第二条本裁判法主要适用于中国境内举办的正式钓鱼比赛,其它钓鱼比赛参照执行。第二章赛前准备第三条组织裁判人员学习中国钓鱼协会制定的钓鱼比赛组织办法、规则、裁判法以及竞赛规程,明确任务和要求,布置工作计划。第四条对比赛的有关情况进行全面了解。第五条制订比赛所需器材、物品计划,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第六条在赛前会议上,介绍竞赛工作准备的落实情况。第三章裁判人员第七条裁判人员与参赛运动员的比例,不得少于20%。第八条裁判人员包括:(一)总裁判长、副总裁判长。(二)编排记录长、分区裁判长。(三)裁判员。第四章总裁判长职责第九条组织和领导比赛的全部裁判工作,根据竞赛规程处理比赛中出现的问题,掌握全场比赛动态和进程。第十条组织裁判员学习,分配裁判员工作。在比赛中可根据情况,调整裁判员的任务,撤换不称职的裁判员。第十一条比赛中发生意外,决定更换比赛场地,直至向组委会提出暂停、延期或终止比赛。第十二条审核、签发成绩册,宣布比赛成绩。第十三条组织裁判人员总结工作,填写裁判工作记录。第十四条副总裁判长协助总裁判长处理一切有关事宜,完成总裁判长指定的工作。在总裁判长缺席时,代行总裁判长职责。第五章编排记录长、分区裁判长与裁判员职责第十五条编排记录长、分区裁判长分管一个方面或一个赛区的比赛工作,遇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总裁判长处理。(一)编排记录长职责:1、依据整个比赛分赛区、分场次的情况,提出运动员分区组合、抽签换位意见,报总裁判长核准后,准备签号,及时交给各分区裁判长实施抽签、登记。2、制作竞赛成绩记录单、分场成绩表及总成绩表等。3、及时分发、收回运动员每场比赛成绩记录单,计算其成绩。4、分赛区公布每场成绩表,对运动员提出的疑问及时查清解决。5、分赛区、分场次整理比赛成绩记录单,交组委会竞赛部门备查。6、准确及时提供总裁判长宣布获奖运动员名单、成绩,编制成绩册。(二)分区裁判长职责:1、带领本赛区裁判员按时到达赛场,分发裁判用具,检查准备情况。2、按裁判员职责明确分工,提示各阶段工作重点,督促落实。3、收齐运动员成绩记录单,及时送交编排记录长。4、组织运动员抽签、换位、登记,维持好本赛区秩序。5、适时处理本赛区比赛中问题。6、考察了解裁判员工作情况,组织赛后小结,提出奖罚意见。第十六条裁判员职责:(一)巡检1、现场指挥运动员队伍,检查运动员佩带的比赛证件,带领运动员进入赛场。2、检查运动员的钓具、鱼饵并有权对钓具、鱼饵封样。3、及时制止运动员犯规行为,如实填写判罚记录单。4、比赛现场勤于巡视,保持联系。(二)计量1、赛前仔细检查并妥善保管计量器材。2、准确计量、唱数。(三)记录1、记录成绩字迹清楚,复诵数据准确。2、要求本位和邻位运动员履行签字手续,及时分送成绩记录单。第六章抽签办法第十七条钓鱼比赛一般应在比赛现场进行抽签确定钓位。运动员按钓位号向所在赛区报到,由裁判员带入赛场,对号就位。第十八条若在赛前会上抽签,必须有赛场平面图标明钓位、方位。第十九条抽签时必须将抽签程序向参赛人员说明清楚,由运动员代表协助监督,当众将符号卡片点数、打乱,按报名顺序点名抽签。抽签后及时登记。第七章图表制作第二十条钓鱼比赛所需的各种图表,包括赛场平面图、指示牌、运动员登记表、抽签登记表、比赛成绩记录单、违规记录单、总成绩册等,制作要规范,填写要准确。(各种图表式样附后)第八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一条裁判人员应自觉遵守纪律,执行有关规定。对工作认真负责、表现突出的裁判人员、给予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有失公正者,给予必要的处罚。第九章附则本裁判法自修订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中国钓鱼协会。(一)比赛场地以长方形或正方形为宜,钓位等距,标志明显。钓位空间和水域不得有影响垂钓的障碍物。(二)比赛场地的水域应不受污染。(三)比赛水域补充鱼量的投放时间距比赛时间不得少于5天。(四)比赛水域应按规定时间封闭。赛前可统一组织运动员熟悉场地。第四条手竿比赛场地(一)运动员钓位间距不少于1.5米,相向距离不少于20米。(二)水深2米左右(三)鱼的密度每亩不少于300千克。(四)水面距岸高不大于1米。第五条抛竿比赛场地(一)运动员钓位间距不少于3米;相向距离120米以上,若钓位单边排列,正前方不少于60米。(二)水深不少于2米。(三)鱼的密度每亩不少于200千克。(四)水面距岸不大于1米。第三章比赛项目第六条手竿比赛可从下列项目中选定:(一)“总尾数”(二)“总重量”(三)“单尾重量”(四)“单品种总尾数”(五)“单品种总重量”(六)“规定数量”第七条抛竿比赛可从下列项目中选定:(一)“总尾数”(二)“总重量”(三)“单尾重量”(四)“规定数量”第四章比赛程序与要求第八条运动员报名后如需更换,应经组委会同意,不得冒名顶替。运动员资格由组委会审查。第九条运动员到达赛场后,不得擅自进入赛区,应及时向检录处报到,准备抽签;抽签后由裁判员统一带入赛区,进入钓位。第十条运动员进入钓位做赛前准备,由裁判员核对参赛证及钓位,对钓具进行检查。第十一条比赛开始信号发出前,运动员使用的钓具不准入水。第十二条运动员的钓位不得擅自更换,在比赛期间如需离开钓位,须经裁判员同意。第十三条运动员的钓具、鱼饵一律自备。不准使用连体钩、锚钩和有毒鱼饵。第十四条运动员的垂钓区是钓位号正前方的规定范围。如钓上大鱼,运动员也不许越位。第十五条运动员一律自钓自取,独立操作。第十六条比赛结束信号发出时,运动员应立即收竿,此时未入护的鱼一律不计成绩,鱼护一律不得移动或提出水面,在原地等候裁判员计量成绩。第五章手竿比赛第十七条竿长、线长按竞赛规程统一规定,线的一端必须固定在竿尖上,鱼钩不超过2只,严禁使用有倒刺钩。第十八条鱼饵必须挂在鱼钩上。第十九条比赛规定一竿、一线入水。第二十条比赛不准抛投诱饵。第二十一条比赛不得扰乱和妨碍他人。第六章抛竿比赛第二十二条竿长、竿数按竞赛规程统一规定,鱼钩每竿不得超过8只,原则上使用无倒刺钩。第二十三条不得以送投方式使钩线饵入水。若落点超越本钓位时,应主动收回重抛。第二十四条比赛中严格禁止挂铃及其他发出声响的装置。第七章成绩计算第二十五条钓鱼比赛的成绩以运动员在各赛区的分场成绩相加得出。分场成绩计算,第一名得1分,第二名得2分,依次类推。在分场中成绩相同,则以并列运动员所得名次分之和除以并列运动员数为每人得分。未上鱼者,以本赛区实际参赛人数加1为其得分。总成绩相同,获分场最好名次分多者列前,或按竞赛规程确定的副本分决定名次。第二十六条比赛可设个人手竿赛成绩、个人抛竿赛成绩、个人总成绩、团体成绩。个人总成绩以各项名次分相加得出。团体成绩以每队运动员各项名次分相加得出。第八章犯规与处罚第二十七条对违反规则的行为,分别采取下列处罚:(一)扣分:运动员犯规对他人比赛成绩造成轻微影响者。(二)取消该场比赛成绩:运动员有意犯规并对他人比赛成绩造成严重影响者。(三)取消比赛资格:运动员作弊、冒名顶替、弄虚作假、故意干扰他人比赛、不服从裁判、无理取闹者。第九章申诉与仲裁第二十八条运动员对裁判员的判决有异议时,可在规定时间内写出书面申诉,交仲裁委员会复审。第二十九条仲裁委员会对申诉所作的决定为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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