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李家河水库大坝工程环境保护措施批准:审核:编制:葛洲坝集团李家河水库大坝工程施工项目部二零一零年三月西安市李家河水库大坝工程环境保护措施1环境保护目标确保施工期废水排放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要求的一级标准。确保施工区大气污染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要求。环境空气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要求的二级标准。确保施工区噪声在《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以内,生活区噪声达到《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1类标准。2环境保护组织机构建立项目部环境保护保证体系,建立环境保护组织机构,明确环境保护目标和各级管理部门责任,编制环境保护管理程序,制订各项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和考核标准,形成系统化、程序化、规范化的环境保护体系。项目部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由项目常务副经理、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及环保专职监督员组成。各施工队设兼职环保监督员,专(兼)职监督员,负责实施环境保护的各项监督检查。各施工队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及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各项工作,确保生态环境不受破坏。环保办公室设在安全环保部。2.1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环境保护责任(1)在整个施工期间及退场阶段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做好营地区、施工区、生产设施区的环境保护工作,防止由于工程施工造成施工区及其附近地区的环境污染和破坏,防止水土流失。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合同的规定所造成的环境破坏及人员和财产的损失承担承包人的责任。(2)按照发包人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建立项目部环境保护管理体系,设置环境保护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环境保护管理人员,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明确项目部领导、职能部门/人员、施工人员的环境保护职责,实行项目负责人-职能管理部门-现场管理人员三级环境保护管理体制。(3)在合同签订后28d内向监理人提交一份环境保护措施实施方案报告,报告包括项目部为落实环境保护所建立的组织机构及人员配备情况、具体措施和计划。(4)接受发包人、工程环境监理和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及监督性检查,接受和配合发包人委托的监测机构和监理人的监督性环境监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工程相关资料。(5)保证污染防治的环境保护设施与生产系统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工程完工后,按时对施工迹地进行恢复。(6)制定环境污染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组织员工进行应急预案培训和应急演练,若发生环境污染事故,采取有效的污染控制措施,同时通报发包人,并承担合同规定的环境保护责任。(7)按监理人要求开展生产性环境监测。配合发包人委托的专业监测机构进行的监督性监测,专业监测机构的监测成果为达标判定及排污费核定的依据。(8)保证合同规定的生产、生活设施符合环保要求,在发包人的安排下认真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9)每月计划、布置、检查(监测)、总结、评比环境保护工作,研究解决环境保护存在的问题。2.2项目经理:是项目部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部环境保护负全面领导责任。负责组织制定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目标;明确各部门及有关人员环境保护职责;批准环境管理体系文件和规章制度;保证环境保护投入符合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工作的需要,履行合同规定的领导责任和义务。2.3安全经理:是项目部环境保护主管责任人,对施工环境保护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组织实现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目标,组织编制环境管理体系文件和规章制度;负责应急准备与响应的组织领导工作,督促各部门、各单位、各级人员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制及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措施。2.4施工经理:是项目部现场施工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方案和措施。2.5质保经理:是项目部质量主管责任人,负责组织质检人员在进行工程质量检查验收时,同时检查验收有关的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工作。2.6商务经理:是其分管机电物资和商务工作范围的环境保护分管责任人,对其分管工作范围负分管领导责任。负责组织实现机电物资材料、固体废弃物处理、能源和资源管理方面的环境保护目标指标;负责组织实施其分管工作范围的环境保护措施。2.7总工程师:是项目部环境保护技术责任人,对施工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负技术领导责任。负责组织编制环境保护技术方案及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措施,并组织进行交底。2.8安全环保部责任(1)是项目部工程施工期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环境保护工程师和环境保护管理人员;负责环境管理体系运行管理和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的监督检查和监测工作。(2)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和招投标文件中规定的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内容,编制和督促实施环境保护年度工作计划。(3)负责编制项目部环境管理体系文件和规章制度,报项目部领导批准后,督促实施。(4)监督检查水保和环保设施的施工进度、质量及运行。(5)接受发包人、工程环境监理和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及监督性检查。接受和配合发包人委托的监测机构和监理人的监督性环境监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工程相关资料和环境保护工作报告。2.9工程管理部:负责制定环境保护实施方案及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措施,负责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措施技术交底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环境保护方案及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措施计划,落实“三同时”(即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2.10质量保证部:负责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设施项目施工质量的检查验收。2.11机电物资部:负责有毒有害物资材料的管理,负责施工机械设备产生的噪音、粉尘和“三废”(废气、废油、废水)的治理,负责废旧设备器材的回收和处理。2.12经营管理部:负责环境保护教育培训,负责编制环保水保措施经费计划。2.13财务部:负责筹措安排落实环保水保措施经费。2.14办公室:负责办公场所和生活营地的环境卫生管理;负责人群健康保护和食品卫生管理工作。2.15施工队:负责具体实施其施工范围的环境保护方案及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措施,对有毒、有害物资材料的使用管理;负责对各种废旧物资的及时清理和回收。2.16作业班组:负责具体实施其作业班组作业范围的环境保护方案及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措施,做到不发生污染事件。2.17作业人员:认真接受环境保护教育培训,提高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意识,熟知本岗位/工种/工序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要求,按时完成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施工作业任务。3环境保护项目和措施3.1水土保持措施3.1.1水土保持责任范围和要求(1)本标工程水土保持防治责任范围:本标工程范围施工对地表的所有占用和扰动区。(2)严格按合同文件的规定利用土地。由于施工需要临时占用合同文件规定以外的任何土地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申请,请求发包人协助解决,在得到发包人批准后再付诸实施。(3)在整个施工期间,项目部将按合同文件的要求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治水土流失、防止破坏植被和其它环境资源。(4)在所有项目的场平施工时,将表层土单独集中堆放和防护,保证工程后期迹地恢复的土料料源供应。(5)弃渣料运至指定的董家崖弃渣场堆放。(6)项目部的任何活动,如砍伐树木、清理和掘除,保证不超出规定的范围,禁止滥伐林木和破坏草本植物、灌木丛现象。(7)在施工设施拆除并撤离现场后,及时对现场进行彻底清理,平整场地,完成排水系统。3.1.2主体工程占地区水土保持措施(1)对主体工程占地区结合施工进度,及时实施开挖料清运和边坡支护,做好施工区引、排水措施。(2)因施工需要在本标施工图纸所示开挖线以外进行石方明挖时,采取措施保持开挖部位的山坡或山体的稳定,并经监理人批准。(3)土石方明挖自上至下分层分段依次进行,严禁自下而上或采取倒悬的开挖方法,开挖坡度控制在稳定坡度范围内,对开挖软弱面及时进行工程防护。(4)在每项开挖工程开始前,尽可能结合永久性排水设施的布置,规划好开挖区域内外的临时性排水措施,并在向监理人报送的施工措施计划中详细说临时性排水措施的内容,提交相应的图纸和资料。(5)在开挖边坡两侧设置临时排水沟,将施工期间的降水排至下游,防止边坡坍塌,引起水土流失。(6)为防止施工期降水及地面径流给工程建设带来影响,设置排水沟拦截并排走施工生产区场内及周边降水和地表径流,在排水沟出口处设置蓄水兼沉沙的沉沙池淤积施工区产生的泥沙,并及时对其进行清淤,避免泥沙进入下游河道。(7)在雨季施工前,提前布置排水设施,在雨季施工中,采取临时排水措施,保护附近其他建筑物及其基础免受冲刷和侵蚀破坏。在开挖边坡和地下洞室遇有地下水渗流/涌水时,采取有效的引、排、截、堵措施。3.1.3弃渣处理(1)在编报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做好施工弃渣的处理措施方案,严格按监理人批准的弃渣规划和要求有序地堆放和利用弃渣,弃渣堆放保证不侵占河道、不影响其他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不危及下游居民和设施的安全。(2)在进行临河部位开挖施工时,及时采取必要的临时(或专项)施工措施,避免开挖后石渣滚落至河中,影响河道的行洪能力。(3)施工弃渣运至指定的董家崖弃渣场集中堆放。弃渣时服从渣场管理人员指挥,有序堆渣,弃渣占地严格控制在渣场挡墙防护以内,保证不将弃渣沿途、沿河及沿沟随意倾倒。渣场使用过程中,将按稳定边坡堆放,并加强维护和管理,避免弃渣处置不当对渣场防护设施造成破坏。(4)主动协调与渣场维护单位或渣场防护施工单位的关系,服从监理人或发包人的指示进行弃渣,接受监理人的协调。3.1.4其它施工占地区水土保持(1)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开挖、填筑、占压等活动影响而降低或丧失水土保持功能的土地,及时采取防护措施,保护生态环境,控制和减少新增水土流失。(2)按合同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采取防护措施,避免由于施工造成的水土流失。(3)临时公路均按照稳定边坡进行开挖,及时设置挡墙、护坡等对开挖、回填形成的土质边坡进行防护,路面硬化,并修建路基边沟、排水沟、截水沟。公路开挖土石尽可能回填,或就近用于施工场地平整,剩余土石一律运往指定渣场堆放。(4)在生产企业占地区场平施工时,开挖料运至监理人指定渣场堆放,占地区形成的开挖边坡和填方边坡及时修建挡墙进行防护。并在场地周边完善截排水设施建设。生产场地尽可能进行混凝土硬化处理。(5)围堰拆除后的废渣运到监理人指定的弃渣场堆放,不沿江堆放。(6)各种露天堆放的砂石骨料及其它材料按施工总布置规划的场地进行布置设计,场地周围及场地内做防洪、排水等保护措施,以防止冲刷和水土流失。(7)施工结束后,及时拆除地表建筑物及硬化地面,并将建筑垃圾运至监理人指定的渣场集中堆放。3.2水环境保护措施3.2.1水环境保护要求(1)项目部对水环境保护、水资源的有效利用和污水处理负责。对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进行处理,其水质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一级标准后才能排放。节约水资源,施工生产废水处理后提倡循环利用。(2)为了防止地表水受到污染,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及其它有毒的或不允许排放的废液或污染物,禁止在水体中清洗装储过油类或其它有毒污染物的容器,禁止向水体倾倒生产废渣、生活垃圾及其它废物,保证不向水体排放或倾倒任何放射强度超标的废水、废渣或任何由于污染物的连续渗出而污染地表水的废物。(3)为了防止地下水受到污染,禁止利用渗坑、渗井和裂隙排放或倾倒废水,防渗工程施工中加入的化学物质保证不污染地下水。(4)办公及生活营地污水汇入经监理人批准的水处理系统。在任何远离有固定卫生设施的施工区域,配置(维修、清理)带化学药品处理的卫生设施或其它类似卫生设施供现场施工人员(包括项目部人员和发包人的工作人员及监理人)使用,项目部负责对污水处理系统进行管理、维护直到合同期结束。(5)项目部的工作场所,配备临时的污水汇集设施。项目部将提供工地污水处理与清洁工作所需的全部设备和劳力。工程完工时,及时将其全部拆除和进行必要的卫生清理。(6)在施工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保护饮用水源水质,生活取水点周围150m范围内禁止设置污染水质的堆料场或存放危害水质的物品。3.2.2基坑排水、大坝混凝土浇筑及养护废水处理措施(1)基坑排水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