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中油质安字〔1999〕第19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事故或减少火灾事故危害,保护职工家属人身、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企、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消防法》的规定,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第三条消防安全工作的任务:贯彻消防安全工作方针,研究和分析生产经营活动中消防安全的特点和规律;教育广大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作好日常消防工作;发现和解决消防安全存在的问题,检查整改火险隐患;编制灭火预案,组织消防演习;加强消防队伍的业务建设,提高灭火作战能力;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调动职工群众的消防安全工作积极性,确保企业生产、生活和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安全生产整体目标的实现。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企、事业单位。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各企、事业单位应明确一名副职领导分管消防安全工作,对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抓好本单位的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第六条各企、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2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并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中明确防火安全责任。3.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4.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5建立义务消防队,定期组织训练。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7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8企、事业单位领导要定期分析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研究解决实际问题。第七条各企业消防安全工作由企业公安保卫部门或安全部门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1组织贯彻《消防法》,制定消防安全制度。2掌握企业主要生产过程的火灾特点,经常深入现场监督检查火源、火险及灭火设施的管理,督促落实火灾隐患的整改,确保消防设施完备、消防道路畅通。3组织建立、健全企业义务消防队,有计划地对全体职工进行防火、灭火、气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4.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措工程有关防火措施、消防设计的“三同时”审查和验收。5.负责编制企业专用消防器材的配置和采购计划,负责消防器材的维护保养和修理。6.制定关键生产装置和要害生产部位消防灭火预案,每年至少演练两次。7抓好防火防爆区内固定动火点的现场监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审查防火防爆区内2固定动火点的动火措施,并按规定到现场进行监护、检查和指导。8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对消防隐患提出治理方案和整改计划。9参加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统计火灾事故,分别报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政府消防主管部门。10负责建立和健全企业防火档案。第八条依据《消防法》规定应建立专职消防队伍的企业,必须建立专职消防队伍。并应参照《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试行)和《公安消防部队执勤训练大纲》(试行)的要求,实行专业化管理,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消防队主要职责是:1.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2.对本单位义务消防队伍进行技术指导训练。3保证消防车辆装备随时处于完好状态。4.抓好专职消防队伍的业务建设,提高战训能力。5.制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灭火预案,定期组织演练。第九条各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由职工组成的义务消防队,其主要职责是:1.学习宣传消防法规,定期参加消防训练,参加实地消防演习。2协助本单位落实消防安全制度,进行经常性的防火检查。3教育义务消防队员熟悉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明确危险点和控制点,维护本单位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熟练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4扑救初起火灾,协助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第十条集团公司按区域设立消防联防组织,指定组长单位。区域联防组织主要职责是:1.建立救急指挥系统,编制救急预案。2.接到联防成员单位求援信号后,应及时派出增援力量。3.定期组织区域联防模拟演习,熟悉本区域内消防情况。4.定期组织区域内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开展消防安全活动。第三章火灾预防第十一条各企、事业单位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本单位总体规划,落实消防经费,做到专款专用。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第十二条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装置、罐区、栈台、码头、仓库和泵房、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等应当设置在合理的位置,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安放明显的安全标志。防雷、防静电装置应定期进行检测。第十三条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和装饰工程,设计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的消防部门应参加审查,并按规定将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施工。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开工前必须向公安消防管理部门申报,取得公安消防管理部门核发的消防安全许可证后方可施工。工程消防设施应当按照防火设计进行施工,不得随意变更,消防管理部门对消防设施的施工实施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第十五条各企、事业单位应当结合集团公司关于关键生产装置及要害生产部位安全管理的规定,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员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部位,确定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单位除应当履行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1建立防火档案,设置防火标志,确定火灾危险源(点),3实行严格管理。2结合岗位职责,实行防火巡检,做好巡检记录。3定期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4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第十六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国家、集团公司和企业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生产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在产品说明书中,应注明产品的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数据和防火防爆注意事项。对独立包装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应当贴附危险品标签。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要实行封闭式管理。禁止携带火种和无关人员、车辆入内。储存、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保管员、押运员、装卸员,必须持有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证件。第十七条禁止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明大火作业的,必须严格执行工业动火管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第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使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禁止使用未经检验机构检验的消防产品。修建道路以及停水、停电、截断通信线路等有可能影响消防灭火救援时,必须事先通知本单位消防队,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第十九条加强对公共娱乐场所的管理。公共娱乐场所的装修、装饰、电器安装、紧急照明、紧急疏散以及消防设施的设置和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公安部颁布的《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或管理混乱的,坚决停业整改。第二十条高层建筑、地下工程的消防安全,主要靠完善防火设施和自身灭火设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多用户的高层、地下建筑公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和电器安装等,统一由建筑物的业主负责。第二十一条消防部门要制定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做到检查时间、内容和组织领导“三落实”。对查出的火险隐患,要逐项登记,凡是单位能够整改的,要定责任人、定措施,限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期整改。凡单位难以解决的重大隐患,必须采取临时措施,保证安全,并督促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解决。重大火险隐患,要建立立案和消案制度,发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向上级主管领导报告,并抄报上级主管部门。火险大,随时可能发生火灾的或抗拒严重火险隐患整改的,可责令其停产整改,对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据情节给予处理。第四章消防培训教育第二十二条认真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活动。各企、事业单位要把消防安全纳入宣传计划,新闻、电视等宣传部门有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第二十三条各企、事业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拟定职工消防培训教育规划和计划,消防、安全、教育、劳资、人事等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培训教育内容。第二十四条消防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消防专项培训,学习掌握相应的操作技能,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第二十五条4对新入厂及转岗职工和进入生产区的各类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时,必须有相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内容。第五章消防设施与装备第二十六条各企、事业单位的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必须与企、事业单位建设相配套,做到统一规划,同步发展。第二十七条各企、事业单位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装备、器材,应满足国家及有关行业消防法规、标准规范以及科技进步的要求。要积极采用和推广成熟的消防新技术、新产品。加强对现有消防设施的管理,确保各种消防设备、设施、装置完整好用。第二十八条各企、事业单位应从实际出发,按规定配置必要的破拆、照明、举高等特种消防车和重型消防车。通讯、灭火、防护、训练器材和检测仪器等,要满足战备和防、灭火的需要。第二十九条为确保消防资金的投入,消防支出要列入年度预算。教育、科研、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设备更新和基本建设等专项费用中,都应将消防方面的费用列入计划。第六章灭火救援第三十条各企、事业单位职工家属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人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控制和扑救火灾。专职消防队接到报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第三十一条企业在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时,应及时设立临时救火指挥部,由生产单位负责人或其上级负责人任总指挥。消防总指挥员有权根据扑灭火灾的需要,决定下列事项:1.使用各种水源。2.截断电源、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3.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4.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5.为防止火灾蔓延,拆除或破损毗邻火场的建筑物、构筑物。消防安全管理办法6.调动企、事业单位内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有关单位救助协助灭火。7.向公安消防部门和集团公司区域消防联防单位请求增援。第三十二条对因参加扑救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第三十三条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实的情况。消防管理部门应按要求组织事故调查。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四条各企、事业单位可根据《消防法》和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质量安全与环保部负责解释。(发文日期:1999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