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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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和依据)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释义】本条是关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立法依据和立法宗旨的规定。20世纪80年代初期,_广西宜山和罗城等地的农村出现了全国首批村民委员会,它们依照民主原则管理村庄事务,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群众的参与积极性。对此,1982年宪法予以肯定,在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为更好地引导农民实施村民自治,1987年1月,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自1988年6月1日起试行。该法试行期间,全国大部分地区都普遍实行了村民自治,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订了1988年6月开始试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通过了正式实施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村民自治的发展壮大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该法在促进基层民主建设,保证农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该法实施过程中,广大农民群众因地制宜,充分发挥创造性,创造了很多行之有效的新经验和新做法,使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得到了有效的贯彻落实。对于有借鉴意义的创新成果,如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让农民充分行使民主权利、村民小组会议、建立村务监督机构,开展民主评议、村干部经济审计等,有必要在法律上加以规范和提升。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总结村民自治的实践经验,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的精神,坚持原法确定的原则和方向,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更进一步完善了村民自治制度。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立法宗旨和目的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保障农村村民自治,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做主。人民当家做主有两方面的含义:在国家层面,由全体人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在社会层面,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丈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村民自治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亿万农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创造,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项重要制度,广大农民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实行村民自治、自己办理自己的事情,做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教育,是人民当家做主的重要体现。二、维护村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在农村实行村民自治己管理自己事务,是村民实现当家做主权利的重要方式。村民自治中,村民所享有的权利表现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各个方面。确认村民的各项自治权利,建立健全这些权利行使程序,明确不同主体在自治中的角色以及对各种侵犯村民自治权利的行为予以纠正和处罚,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主要内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立法宗旨之一就是在村民自治中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反映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的客观要求,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举措,是确保我国现代化建设顺利推进的必然要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点任务,是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持久动力,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在农村开展村民自治,可以极大地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事业的发展。通过加强村民委员会的建设,正确处理好村民委员会和村党组织、村集体经济、乡镇人民政府的关系,明确村民委员会的职责和任务,建立健全村民委员会的各项制度、改善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方式和方法,对于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意义重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原则,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一切立法的依据和准则。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明确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的性质、设立、组成人员的产生办法、机构设置、主要任务以及与基层人民政府的关系等重要问题,确立了基层群众自治的原则和方向。这一条文作为宪法对村民自治的直接规定,是我国村民自治的根本依据和重要保障,为我国村民自治的存在、发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提供了根本依据。此外,宪法中还有一些条款为村民自治提供了间接依据,例如,关于人民民主的规定以及选举权、被选举权的规定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任务是以宪法为依据,总结实2践经验,把宪法的规定具体化。第二条(村民委员会的性质、任务和地位)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释义】本条是关于村民委员会的性质、任务和地位,村民自治内容、自治方式和主要任务,以及村民委员会与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关系的规定。一、村民委员会是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是在人民公社进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权的过程中,在全国农村逐步建立起来的。截止2010年底,全国共有59.9万个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这一概念有两层含义:一是指由广大村民组成的自治共同体;二是指由村民选举产生的村级日常事务管理机构,由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是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具有如下特征:一是基层性。村是我国农村最基层的建制单位,是村民长期生产、居住、生活的单位,跟村民关系最直接、最紧密。二是群众性。村民委员会既不是一级政权组织,也不是乡镇政府的派出机构,而是一种在农村基层设置的群众性的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来自于本村村民;村民委员会代表和维护村民利益,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走群众路线,坚持说服教育。三是自治性。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的执行机构和工作机构。村民组成村民会议和选举产生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和村民普遍关心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应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为什么,不办什么,后办什么,如何办理,都由村民自己决定。对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村民委员会的性质特点,使它区别于国家政权机关。在实际工作中,有人把村民委员会当成乡镇政府的派出机关,当成乡镇政府的“腿”,将不该由基层自治组织从事的行政工作交给村民委员会去做,或者包办代替村民自治范畴内的事项,这些都是同村民委员会性质不符的做法。村民委员会的性质特点,还使它区别于其他的群众组织。在我国,有许多从事社会活动的群众组织,如工会、共青、妇联、青联等。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组织,和他们有一定的共同之处,但在设立、任务、服务对象、作用等方面有明显的不同之处。村民委员会的性质特点还使它区别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宪法,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民族自治地方建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自治机关除行使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还行使自治权,是国家政权机关的组成部分,不同于村民委员会。二、村民自治的内容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主要是指村民委员会自主进行的未回社会秩序、民主管理村务、促进农村社会协调发展的管理行为。与行政管理和经济管理不同,村民自治中的自我管理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自我管理依靠的是说服教育、村民之间的互相帮助、先进模范的带头作用以及每个村民的自觉意识,不靠国家强制力来保障。(2)管理人员和被管理人员是同一的。村务管理首要和基本的是全体村民来管理。日常事务的管理者由村民选举产生,并接受村民群众的监督。(3)管理的方式是通过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集中全体村民的意见,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约民规,作出相关规定,由全体村民遵守执行,从而形成良好的社区秩序。(4)管理的内过依法惨叫自治活动,制定和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约民规,受到社会主义法制和道德教育。村民通过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开展移风易俗,破除封建迷信等活动,提高文化素养。自我服务是指村民委员会根据群众需要为本村村民的生产、生活提供各种服务。自我服务的内容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维权服务。村民委员会可以通过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等,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二是生产服务。生产服务包括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如播种、灌溉、植保、收割、销售等。它可以大大提高生产效率,促进农村的生产发展。三是生活服务。村民委员会通过行使自治职能,努力实现村民共同富裕,改善村民的生存环境,维护安定祥和的社会秩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丰富村民的文化生活,不断满足村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精神需要。四是村级公共服务。也就是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如兴办农田水利,修桥铺路,兴办托儿所、敬老院,开展公共卫生工作,举办群众性的文化娱乐活动,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积极推进扶贫救灾、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三项内容是紧密联系、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自我管理本身就3是一种自我教育,自我教育又推动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增强自治的吸引力和凝聚力,为自我管理和自我教育创造条件。三、村民自治的方式是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选举一般是指村、组工作人员和代表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包括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村务监督机构成员的推选、村民代表的推选、村民小组长的推选等;特别是指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民主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村民委员会成员。选举实行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凡是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只要享有政治权利,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民主决策是指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必须由村民民主讨论,在村这个层次,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在组这个层次,由村民小组会议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民主管理是指对村内的社会事务、经济建设、个人行为的管理,要遵循村民的意见,在管理过程中吸收村民参加,并认真听取村民的不同意见。这一原则要求,村民委员会在对村内事务进行管理时,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不同意见,坚持说服教育,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民主监督是指由村民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和村内的各项事务实行民主监督。实践中,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实行罢免制度,二是实行村务监督制度和民主评议制度,三是实行村务公开制度,四是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四、村民委员会的主要任务1、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公共事务是指与本村全体村民生产和生活直接相关的事务,公益事业是指本村的公共福利事业。两者有所不同,但又不可截然分开。在实际工作中,村民委员会兴办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主要有,修桥建路,修建码头,兴修水利,兴办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植树造林,整理村容,美化环境,扶助贫困,救助灾害等。村民委员会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要着眼于解决村民生产和生活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在实际生活中,各地发展水平不同,村民需求也有所不同。村民委员会兴办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要从村民的实际需要和困难中选取项目,只有如此,才会受到村民的欢迎,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第二,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村民委员会要从本村的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本村村民的生产、生活和经济发展的需要,考虑本村经济和村民的承受能力,绝不可好大喜功,加重农民负担。第三,要坚持民主自愿的原则。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经过充分发扬民主,由村民讨论决定事情,要坚决制止强迫命令、违背群众意愿的瞎指挥做法。2.调解民间纠纷。调解民间纠纷是村民委员会的一项重要的经常性工作。这项工作主要由村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委员会完成。应该看到,村民之间发生的纠纷,并不是根本利益的对立和冲突,往往是因为某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