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职业院校教学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教育部“关于以就业为导向,深化高等职业教育改革的若干意见”(教高[2004]1号)、国家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04]12号)、教育部“关于制订高职高专教育专业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教高[2002]2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发挥学校教学资源的作用,规范教学运行管理流程,明晰管理职责,提高教学质量,根据学校分部式管理的原则和教学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教学工作管理实行学校教学管理工作部、系部、教研室三级管理,教学管理工作部负责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系部负责本系部的教学组织管理工作,教研室负责教研室教学工作的组织实施。第三条教学管理的内容包括:人才培养计划、学期教学计划、授课计划、教学实施、课程考核、选修、重修、教学工作量统计、教材以及教学保障等方面的管理。第四条教学管理按照“三级管理、各负其责、统筹协调、规范高效”的原则,以提高教学质量为目标,以信息化管理为手段,不断提高管理人员素质,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实现教学工作管理的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第五条教学管理要充分运用现代化信息管理手段,实现信息的网络电子化管理。第二章人才培养计划管理第六条人才培养计划是教学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是教学组织实施的依据,人才培养计划包括: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规格要求以及知识、能力、素质结构,专业课程设置、教学内容、教学大纲、课时分配、教学时间计划以及学生完成学业准予毕业的基本条件等。第七条教研室负责人才培养计划的制定与修改,系部负责对人才培养计划进行审核,教学管理工作部负责组织对人才培养计划审批。第八条教研室负责组织专业带头人以及校内外专家,根据学校招生计划,在对专业就业岗位进行调研、分析的基础上,制定或修改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要求教研室在每年3月30日前完成当年招生专业人才培养计划的制定与修改工作。第九条系部负责组织专业指导委员会以及校内外专家,对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进行论证审核,通过后报教学管理工作部。要求系部在每年4月30日前完成当年招生专业人才培养的论证审核工作。第十条教学管理工作部负责组织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以及校内外专家,对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进行论证审核,提出审批意见,报主管校长审批,经校长批准后执行。要求教学管理工作部在每年5月20日前完成当年招生专业人才培养计划的论证审批工作。各系部在6月10日前将当年招生专业的人才培养计划录入教学管理系统。第十一条教学管理工作部根据对当年招生专业人才培养计划的制定和修改情况,决定是否进行汇编印刷。人才培养计划汇编印刷应在当年7月30日前完成。第十二条在每届学生人才培养计划的执行过程中,如需要对人才培养计划进行调整,由各教研室提出调整申请(附调整方案),经系部审核后在每学期第十二周前报教学管理工作部,教学管理工作部组织审核,经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要求教学管理工作部在每学期第十四周前完成该项工作。第十三条在每届学生人才培养计划的执行过程中,如需要对人才培养计划的教学大纲进行修改时,由各教研室提出修改申请,经系部审核后在每学期第十二周前报教学管理工作部,教学管理工作部组织审核,经主管校长批准后进行修改。修改后的课程大纲由系部组织论证审核,经系主任批准后执行。要求教学管理工作部在每学期第十四周前完成该项工作。第三章学期教学计划管理第十四条学期教学计划是教学实施的依据,是教学三大计划之一,学期教学计划应包括:课程名称、课程性质、课程类型、考核方式、周课时、总课时和开课部门等内容。第十五条教学管理工作部负责根据人才培养计划制定学期教学计划,系部负责学期教学计划的落实,教研室负责教学任务的具体安排。第十六条教学管理工作部根据人才培养计划,在每学期第十三周制定出下学期的学期教学计划,并下达到系部。第十七条系部根据教学管理工作部下达的学期教学计划,向教研室下达教学任务,教研室负责安排,并将安排结果报系部审批。第十八条系部在每学期第十五周前将教学任务录入教学管理系统,并进行审核,审核后打印出纸制文档报教学管理工作部。第十九条教学管理工作部对学期教学计划及落实情况审核后,以文件形式下发相关部门和各系部执行。第二十条在制定学期教学计划的过程中,如果需要对人才培养计划进行调整,按第二章之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在执行学期教学计划的过程中,原则上不允许进行修改,如确需要对学期教学计划进行调整,必须在开学之前由教研室写出调整申请报本系部,系部审批后报教学管理工作部,教学管理工作部组织审核,经主管校长批准后进行修改。第四章授课计划管理第二十二条授课计划是教师授课的指导书,是指导课堂教学活动的纲领。学校所开的各类课程(包括:理论课、实验、实训、实习)都要编写授课计划。第二十三条任课教师负责编写课程授课计划,教研室负责审议,系部负责审核,教学管理工作部进行审批,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第二十四条授课计划一式四份,教学管理工作部、质量管理工作部、教研室和任课教师各一份。第二十五条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教学大纲,在分析学生情况,研究教学方法与手段的基础上,策划课程授课内容和时间,制定课程授课计划,经教研室审议后报本系部;各系部进行审核后在十九周前报教学管理工作部;教学管理工作部审批,并经主管校长批准后下发执行,要求在每学期第二十周内完成。第二十六条授课计划经批准后任课教师应严格执行。在授课计划的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对其进行调整,确需调整的,须由任课教师提出申请,教研室讨论,系部审核,教学管理工作部批准后,方可执行。第五章教学日历管理第二十七条教学管理工作部负责编制高等职业院校教学校历。要求在每年的5月30日之前编出下一学年的教学日历,报学校主任办公会批准后公布执行。第六章教学进度表管理第二十八条教学进度表是教学实施的计划表,是保证各项教学活动有序进行的重要文件,包括:总教学周的安排,各班级、各教学环节的教学安排。教学管理工作部负责制定教学进度表。第二十九条教学管理工作部根据学期教学计划,在对教学资源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出下学期的教学进度表,在第十七周完成并在教学管理工作部网页上公布,纸质文件随课表一同下达到相关系部和部门。系部根据教学进度表安排各项教学工作。第三十条如需对正式下达的教学进度表进行调整,系部应提前一周提出申请,并填写教学进度调整审批表,经教学管理工作部批准后方可调整执行;教学管理工作部负责将调整方案通知到相关的学生班级和任课教师所在系部,由系部通知到任课教师和班级。第七章教学课程安排表管理第三十一条教学课程安排表是教学工作稳定开展和教学计划正常有序进行的保证,包括理论课程安排表、实验课程安排表,实训课程安排表和实习课程安排表。第三十二条教学管理工作部负责理论课程安排表的制定,系部负责实验课程安排表,实训课程安排表和实习课程安排表的制定。第三十三条教学管理工作部于每学期的第十八周制定出下学期的理论课程安排表,在教学管理系统中公布。第三十四条系部根据教师授课计划编排实验室每学期的实验课程安排表,跨系部的课程实验由开课系部安排初步计划交实验室所在系部,实验室所在系部负责协调统一编制实验课程安排表。系部根据教学进度表制定实训课程安排表和实习课程安排表,系部负责制定的实验课程安排表、实训课程安排表和实习课程安排表在开学前一周报教学管理工作部备案后执行。第三十五条系部负责在开学前一周将课表通知到教研室,由教研室通知各任课教师。第三十六条所有的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按照课表的安排进行教学活动。如需对已正式下达的教学课表进行调整(调课),任课教师需履行调、代课的相关手续,否则将视为教学事故。第三十七条调课按上课所在校区进行。在本部授课的调课由教学管理工作部主任审批,在教学管理工作部计划调度专责处办理《调课通知单》;在分部授课的调课在分部办理《调课通知单》。第三十八条任课教师确需调课(包括调换教室)的,由任课教师提出申请,并填写《调课审批表》,送教研室主任审核,经主管教学的系主任审核后,到相应的教学管理部门办理《调课通知单》,调课教师将《调课通知单》送交到相关教师和调课班级所在系部,由系部负责通知相关教师和学生。相应的教学管理部门应在调课实施之前将调课情况告知质量管理工作部,若需通知后勤部门的,由相应的教学管理部门负责通知。第三十九条学校各部门需调用教室的,需到教学管理工作部计划调度专责处填写申请表后,由教学管理工作部统一安排教室的使用。若调配涉及教学班级教室调换的由教学管理工作部负责通知系部,并由系部通知教师和学生,教学管理工作部负责通知后勤部门进行所用教室的准备,特殊要求由使用部门具体安排,同时将变动情况告知质量管理工作部。第八章教学日志管理第四十条教学日志是记录教学过程的重要教学资料,是进行教学检查和教学工作量复查的重要依据,包括:授课节次、授课内容、是否使用多媒体设备等。要求上课教师认真、如实填写教学日志。第四十一条教学管理工作部负责于每周五下午将教学日志发放到各教学班级,各教学班级负责每次上完课后请任课教师进行填写。第四十二条教学管理工作部负责于每周五下午到各教学班级收集教学日志,进行相关信息的统计,同时对教学日志进行保存。第九章理论教学管理第四十三条理论教学包括备课(准备)、授课(指导)、批改作业、测试、辅导五个环节。理论教学应严格执行教学进度表、教学课程表和课程授课计划。第四十四条教学管理工作部负责理论教学教室的安排,准备教学过程所需的教学设备;系部、教研室负责教学过程的实施和教学质量的管理;质量管理工作部负责监督检查教学过程以及教学质量。第四十五条任课教师授课前必须编写教学方案(教案)。教案应按规范化要求认真编制,内容包括:本次授课的题目、教学目的、教学重点和难点、教学过程、教学方法、教学用具、作业内容和要求以及小结等。讲师年限未满3年及讲师以下职称的任课教师,教案必须经教研室主任审核批准后方可授课。第四十六条任课教师按课程安排表和教学进度表进行授课,授课时必须携带教案、平时成绩册、授课计划和教材。授课方式、地点按计划进行。第四十七条作业是教师了解学生学习情况,帮助学生复习和自学的有效手段,任课教师应根据计划和教学进度及时向学生布置作业,作业量由教研室根据课程特点制定标准,作业量标准经系部批准后执行。任课教师应及时批改学生作业,批改数量由教研室确定系部批准,原则上每班每次的作业都要保证一定的批改量,可根据教师带课班级的数量和作业量大小确定。第四十八条课堂测验是教师督促学生学习,掌握学生学习情况的有效方法,教师应根据教学内容、课程进度,安排适当的课堂测验,原则上测验次数不超过20课时一次。课堂测验安排应进入授课计划。第四十九条辅导能有效的帮助学生解决学习过程中的疑难问题,要求任课教师每4课时理论课必须进行一次课外辅导,课外辅导一般安排在晚自习或下午自习时间,由任课教师提出计划(包括:时间、地点),教研室汇总,系部批准后报教学管理工作部备案执行,要求系部在开课前必须将辅导计划安排报教学管理工作部。第十章实验教学管理第五十条实验教学包括备课、实验准备、实验实施、实验报告、实验考核。第五十一条实验指导教师由课程任课教师和实验实训教师共同担任,负责讲解的为主讲教师。第五十二条主讲教师授课前必须编写实验教学方案(教案)。教案应按规范化要求认真编制,内容包括:本次实验的题目、实验目的、实验要点、实验步骤、实验方法和要求以及小结等。第五十三条实验实训教师要根据本次实验内容准备好所需要的各种设备,保证实验的组数和开出率。学生在实验前要书写预习报告,无预习报告的学生不得参加实验。第五十四条主讲教师按实验安排表和教学进度表进行授课,讲授实验课时必须携带教案、学生名单、平时成绩册、授课计划、教材和实验指导书。指导教师对学生进行合理的分组、分工。学生实验中记录的相关数据,要经过指导教师认可签字,方可结束实验。第五十五条学生在实验后要及时撰写并上交实验报告,实验报告由实验指导教师批阅评分。第五十六条指导教师根据学生每次实验过程的表现和实验报告,评定学生每次实验的成绩,并记入平时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