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监理内容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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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监理内容与措施1、水污染防治1.1生活饮用水安全(1)承包人的生活饮用水必须执行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2)生活饮用水水源为地面水,则在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水域不准排入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3)生活饮用水水源为地下水,除防止地下水源污染外,水井口应高出周围地面30~50cm,并设置井台井盖以防雨污水等进入。(4)水源地(包括水厂)附近应设置明显的卫生防护带,防护带内严禁堆放垃圾、粪便、废渣,不得修建渗水坑、渗水厕所,不得铺设污水管道,不准居住工人。(5)定期监测有代表性的供水龙头的游离余氯和粪大肠菌群。(6)检查供水单位对用氯量、余氯量以及加氯系统运行情况的记录。(7)为保障生活供水系统的卫生,承包人必须按照卫生标准对生活供水系统进行净化。(8)定期与不定期检查承包人的水处理落实情况。1.2生活污水处理(1)生活污水要先经过化粪池发酵杀菌后,由地下管网输送到无危害水域。化粪池的有效容积应能满足生活污水停留一天的要求。同时,化粪池要定期清理,以保证它的有效容积。(2)要求承包人对排污口排出的生活污水进行内部监测。1.3生产废水处理(1)承包人排出的生产废水不得超过国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生产废水处理措施为沉淀池、油水分离器等。(2)混凝土拌和废水、混凝土浇筑、基坑等废水含有大量的悬浮物,要经沉淀池沉淀后排出。(3)施工车辆多,洗车台废水含油量大,要求含油废水必须经过油水分离器处理或隔油池处理以后方可排出。(4)防渗工程中会产生大量的废泥浆,则必须挖沉浆池且严格监督及时清池,确保沉淀后清水排放;另外应确保沉浆池、储浆池质量,以防漏浆现象。1.4水体防治(1)严禁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及其他有毒废液和清洗装储过油类或其他有毒污染物的容器。(2)严禁向水体倾倒生产废渣、生活垃圾及其他废物。(3)严禁向水体排放或倾倒任何放射性强度超标的废水、废渣。(4)燃料库、化学药品库等应按照设计和合同要求,采取保护措施,避免污染水体。(5)为防止地下水污染,严禁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排放、倾倒废水。(6)防渗工程施工中加入的化学物质不得污染地下水。(7)水质保护区内不得设医疗点、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且严禁堆放垃圾、粪便、废渣和设置污水沟或污水管道。(8)应预防暴雨、洪水等造成污染物质、垃圾、污水处理池的冲刷、漫渍。(9)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蓄水前的库区清理,防止水库水质污染。2、大气污染防治2.1施工区大气污染主要来源于施工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和粉尘。为防治运输扬尘污染,要求承包人在装运水泥、石灰、垃圾、土石料等一切易扬尘的车辆时,必须覆盖封闭。2.2砂石料加工及拌和工序必须采取防尘措施。2.3对道路产生的扬尘,要求承包人采取定期洒水措施。2.4大型燃油机械设备应装置消烟除尘设备。2.5严禁在施工区焚烧会产生有毒有害或恶臭气体的物质。2.6焚烧处理清除物严禁使用石油类和其他化学助燃剂。2.7涵闸除锈施工面积大于100m2的应设隔尘幕帘。2.8拆除旧建筑物时应随时洒水抑制扬尘。3、噪声控制3.1应明确工程施工期所采用的噪声标准。3.2为防止噪声危害,对产生强烈噪声或振动的设备,应选用低噪弱振设备和工艺。3.3对接触移动噪声源如钻机、振动碾、风钻等的人员,必须发放和要求佩戴耳塞等隔音器具。3.4对学校、医院、机关等噪声敏感区应在施工场界或噪声接受点设置隔声设施,并明确隔声设施的建设用材、高度和长度。3.5要求承包人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广播宣传或音响设备要合理安排时间,不得影响公众办公、学习和休息,减少和避免噪声扰民。3.6工程爆破应采用低噪声爆破工艺,并避免夜间施工扰民。3.7应避免其他噪声和电锯、电钻等扰民。3.8必须考虑施工活动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如粉尘、噪声、爆破等的影响。3.9进入营地和施工区的车辆严禁使用高音或怪音喇叭。3.10在交通干线两侧、营地、生活区周围应结合绿化种植隔音林带,减轻噪声危害。3.11加强工人文明施工教育,在营地、村镇不得喧哗、吵闹。4、固体废弃物处理4.1生产、生活垃圾和生产废渣要运送到指定或设计的场所进行处理。4.2承包人要合理地保持现场不出现不必要的障碍物,存放并处置好承包人的任何设备和多余的材料。4.3储存弃渣、固体废弃物的场所,必须采取工程防范措施,避免边坡失稳和弃渣流失。4.4应在施工区和生活营地设置临时垃圾储存设施,防止垃圾流失,并定期将垃圾清走并进行覆土掩埋。4.5医院或其他医疗单位的含菌垃圾应送焚烧炉焚烧。4.6严禁将含有重金属和病原体等有害有毒成分的废渣随意倾倒或直接埋入地下。4.7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严禁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4.8当主体工程竣工时,承包人应从现场清除运走任何废料、垃圾,拆除和清理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保持移交工程及工程所在现场清洁整齐。5、土地利用5.1严格按设计和合同要求利用土地,严禁占用合同以外的土地。5.2妥善保存作业面表层的土壤以便施工结束后进行迹地恢复时使用。5.3施工中机械、人员踏压的农田,应在施工结束后进行翻耕,恢复其疏松能耕状态。5.4工程完工后,督促承包人按合同要求清场和施工场地的平整。6、生态保护6.1要求承包人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的宣传教育。6.2督促检查承包人野生动物保护措施落实情况。6.3要求施工中尽量减轻损坏现有生态。6.4严禁乱砍乱伐和捕捉野生动物的行为。6.5若发现或疑为珍稀动植物及其栖息生长地时,应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7、健康与安全7.1要求承包人对其雇员进行进场前体检,不合格者不得入内。对进场雇员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体检,并建立个人档案。7.2食品从业人员应按食品卫生法要求持证上岗。7.3工地食堂应卫生、整洁,定期消毒;食品、刀具等应生熟分开。7.4承包人应按操作要求提供有益于工人身心健康和有安全保障的生产条件。7.5生活饮用水必须执行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7.6承包人在工地人员中设有一名或多名专门负责有关安全和防止事故的人员。7.7承包人在整个合同的执行期间在营地住房区和工地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预防传染病,并提供必要的福利及卫生条件。7.8要求承包人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保护在现场所雇用的职员和工人免受昆虫、老鼠及其它害虫的侵害,以免影响健康和患寄生虫病。7.9施工区内若有病疫区,应要求加强防范措施,并经常检查、核实和督促预防性药物和防护用品的发放情况。7.10为了有效地对付和克服传染病和职业病,承包人应遵守并执行中国政府或当地医疗卫生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条例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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