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革命时期的土地路线各个历史时期的土地政策:•1927—1937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井冈山土地法》—《兴国土地法》•1937—1945抗日战争时期双减双交政策•1945—1949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土地法大纲》•1953—1956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农业集体化,农村公社建立•1978改革开放时期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革命:《井冈山土地法》—《兴国土地法》•1928年12月,毛泽东在井冈山颁布了《井冈山土地法》。这是中国共产党实行土地改革的第一次尝试,是从1927年冬至1928年冬一整年的土地斗争经验的总结。这个土地法有几个错误:一是没收一切土地而不是只没收地主土地。二是土地所有权属政府而不是属农民,农民只有使用权。三是禁止土地买卖。•1929年4月,毛泽东主持制定《兴国土地法》,将《井冈山土地法》中没收一切土地的规定,改为“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这是一个重大的原则性修改。后来又改变了《井冈山土地法》中关于土地所有权属于政府而不属于农民,农民只有使用权,禁止土地买卖的规定。土地革命时期:•到1931年,中国共产党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了一条比较完整,符合中国农村实际的土地革命路线和土地分配办法,即:依靠贫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保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以乡为单位,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在原耕地基础上,抽多补少,抽肥补瘦。抗日战争时期:双减双交政策:地主减租减息,农民收租收息为了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1937年2月,中共中央在《致国民党三中全会电》中,曾承诺“停止没收地主土地的政策”。抗战时期,在敌后抗日根据地实行减租减息的土地政策(即地租一般地以实行二五减租为原则,按抗日战争前的原租额,减去百分之二十五;利息一般地减少到社会借贷关系所允许的程度。)实行这一政策,既减轻了农民的负担,改善了农民的生活,调动了广大农民的抗战积极性,又有利于争取地主资产阶级的大多数站在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一边。解放战争时期:(和国共对峙时期大致相同,但强调耕者有其田)•1946年5月4日《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即《五四指示》将抗日战争时期的减租减息的土地政策改变为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的政策。•1947年10月《中国土地法大纲》,确定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是一个彻底的和较完善的土地改革纲领。•1947年12月会议上,毛泽东提出注意土地改革中必须注意的两条基本原则:1.必须满足贫雇农的要求2.必须坚决地团结中农,不要损害中农的利益•1948年4月毛泽东在《晋绥干部会议上的讲话》中对中国共产党的土地改革路线作了完整地概括:“依靠贫农,团结中农,有步骤、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中国土地法大纲》•《中国土地法大纲》是指1947年9月13日,由全国土地会议所通过的土地改革法规(同年10月10日,由中共中央公布实行)。中共中央在关于公布《中国土地法大纲》的决议中指出:中国的土地制度极不合理,占乡村人口不到10%的地主富农据有约70%—80%的土地,残酷剥削农民。而占乡村人口90%以上的雇农、贫农、中农及其他人民,仅有约20%一30%的土地,终年劳动,不得温饱。这种封建土地所有制,是我们民族屡受侵略、压迫及贫困、落后的根源,亦是国家民主化、工业化、独立、统一及富强的基本障碍。为了废除封建及半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实现耕者有其田,中国共产党制订、公布了这一指导土地改革运动的法规。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建国后,1950年颁布《土地法大纲》,彻底结束了封建土地制度。在这里,提出了政治上中立富农,经济上保存它的经济。•1953年,社会主义改造,农业集体化•1956年,农村公社建立,并逐步推广改革开放时期:•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中国农民的伟大创造,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逐步在全国推开,到1983年初,全国农村已有93%的生产队实行了这种责任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取消了人民公社,又没有走土地私有化的道路,而是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生,统分结合,双层经营,既发挥了集体统一经营的优越性,又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是适应我国农业特点和当前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管理水平的一种较好的经济形式。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户以家庭为单位向集体组织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和生产任务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形式。其基本特点是在保留集体经济必要的统一经营的同时、集体将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承包给农户,承包户根据承包合同规定的权限,独立作出经营决策,并在完成国家和集体任务的前提下分享经营成果、一般做法是将土地等按人口或劳动力比例根据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分给农户经营。承包户和集体经济组织签定承包合同。具体形式有。(1)包干到户。各承包户向国家交纳农业税,交售合同定购产品以及向集体上交公积金、公益金等公共提留。其余产品全部归农民自己所有。(2)包产到户。实行定产量、定投资、定工分,超产归自己,减产赔偿。目前,绝大部分地区采用的是包干到户的形式。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的主要实现形式。主要生产资料仍归集体所有;在分配方面仍实行按劳分配原则;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集体和家庭有分有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