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大学实验室工作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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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大学实验室工作暂行条例一、总则第一条实验室是从事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教学或科研实体,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为了加强我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提高教育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贯彻《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第20号令),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条例。第二条高等学校实验室(包括各种操作、训练室)隶属或依托学校管理,实验室工作是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高等学校办学质量、科学研究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实验室在校、院(系)的领导下进行工作。第三条实验室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把培养适应现代化经济建设需要的高素质、全面发展的创新人才,做出高水平的科学研究成果作为工作重点;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技术开发工作,使它成为校办科技产业的支柱和新产品的源泉,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第四条实验室的建设要从长远发展目标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和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第五条实验室工作应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要有重点的以现代科学技术和先进设备装备实验室,要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逐步实现现代化。第六条要重视实验室队伍的建设和培养,努力建立一支技术熟练、结构合理、具有较高专业技术素质和稳定的队伍,热心为教学、科研服务的队伍。二、基本任务第七条实验室要根据学校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要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准备好实验仪器设备及材料,合理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实验教学顺利进行。第八条实验室要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不断更新实验内容,改革实验方法,逐步增加设计性、综合性实验比例,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实验技能以及综合分析、发现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使学生具有创新、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第九条实验室要充分发挥现有的实验设备,大力进行科学研究,承担国家、省(部)各级科研课题,积极开展校内外学术、技术交流、技术开发活动和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第十条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要发动教师、实验技术人员积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第十一条坚持依法治校,强化学校管理,不断完善规章制度,使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三、体制第十二条学校由一名校长分管全校实验室工作,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主管全校实验室工作的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认真贯彻执行《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及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令,并结合我校实际拟定实施办法;(二)检查督促各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三)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与年度计划,审查仪器设备配备方案,负责分配实验室建设和仪器设备购置费,并进行投资效益评估;(四)制定和完善实验室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包括:实验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的审核评估制度;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任用、管理制度;实验室在用物资的管理制度;经费使用制度等;(五)主管全校仪器设备、材料等物资的供应与管理;(六)主管实验室队伍建设。与人事处一起做好实验技术人员的定编、培训、考核、奖惩、晋级及职务评聘工作。第十三条实验室实行校(院)、系管理为主的二级管理体制。第十四条各院应有一名院领导分管实验室工作,根据本院实验室的规模与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总量,可设专职或兼职管理岗位。第十五条学校设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由主管校长、有关部门行政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高档仪器设备布局及科学管理、实验室队伍建设、人员培训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提出建议。四、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第十六条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项任务。(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三)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四)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实验室专职人员。(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第十七条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全面安排,有步骤、有措施、有重点地进行。实验室应当根据教学发展要求及科研方向,提出具体建设规划。第十八条实验室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集资的办法。从教育事业费、基建费、科研费、计划外收入、各种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要有稳定合理的教学设备费、仪器设备运行维护费以及实验室改扩建费等。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也要将收入的一部份用于实验室建设。第十九条建立实验室的评估制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按照实验室基本条件、管理水平、综合效益等方面制定评估指标体系,对实验室开展评估工作,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处分。第二十条加强实验室的科学管理,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保密工作、安全管理、放射性管理等法规和制度,做好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的工作,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第二十一条实验室所需要的实验动物,要按照《延边大学实验动物管理办法》进行饲养管理、检疫和使用。第二十二条对于在实验室中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教委(88)教备局08号文《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和《延边大学从事有害健康工作人员营养保健品的暂行规定》,在严格考勤记录的基础上享受保健待遇。第二十三条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国家教委有关规定和《延边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延边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延边大学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执行。实验室要充分发挥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作用,避免重复购置,提倡资源共享.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学校全局发展需要,学校有权对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统一调配。第二十四条要采用计算机网络等现代化手段,进一步强化实验室管理工作的现代化和科学化体系。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第二十五条加强实验队伍的建设、培训与管理。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水平进行考核。五、人员第二十六条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专业课实验室主任由学院聘任(任命),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人事处备案。基础课教学实验室主任由学校聘任(任命)。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由学校提名,报上级主管部门聘任。第二十七条实验室主任要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相应专业的讲师(或实验师、工程师)以上人员担任。基础课实验室主任,要由相应专业的副教授(或高级实验室、高级工程师)以上的人员担任。第二十八条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一)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二)领导并组织完成本条例第二部分规定的实验室的基本任务;(三)加强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贯彻、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四)制定各类岗位责任制,负责对本室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五)负责本室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抓好工作人员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六)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第二十九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各类人员必须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同时要团结协作,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研业务,积极完成各项任务。第三十条实验工程人员和实验技术人员的编制,人事处会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依据教学、科研、技术服务工作量、实验室仪器设备情况及各种管理工作量,合理折算后确定。第三十一条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根据实验室工作特点和本人工作实绩,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可由实验室主任根据实验室性质及需要,按照不同专业技术干部和工人职责的有关条例具体确定。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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