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特法律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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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特《法律的概念》讲述人:周贤•作者简介H.L.A.哈特,(H.L.A.Hart,1907年-1992年),英国著名法理学家,新分析法学派首创人,20世纪最重要的法律哲学家之一。曾长期任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主要著作有《法律的概念》(TheConceptofLaw)(1961)、《法、自由和道德》(1963)和《刑法的道德性》(1965)等。他的学说和H.凯尔森的纯粹法学构成了20世纪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中的两派。从20世纪60年代末开始,在西方法学界,以哈特与L.L.富勒、德富林、德沃金为中心,开展了战后实证主义法学和新自然法学的长期论战。除哈特外,其他代表人物有美国法学家R.L.萨默斯等人。随着新分析法学的形成和发展,实证主义法学又有重振旗鼓之势。•全书框架哈特的《法律的概念》一书内容上十分丰富,他从反驳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着手,分别从内容、适用范围、起源模式这三个方面,分析了法律与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的不同。在此基础上,哈特提出了他著名的“法律规则说”,即把法律看成是初级规则与次级规则的结合,次级规则是第二性规则,是为了弥补初级规则的不确定性、静态性、社会压力的无效性这三个缺陷产生的,次级规则分别为承认规则、变更规则、审判规则。在论述完法律规则说之后,哈特阐明了他著名的“正义观”,即“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的观点,当然“不等”时的差别待遇须有相关的正当理由。p157正义是道德的一个特殊切面,但也不等同于道德。在分析了正义与道德之间的关系后,紧接着,哈特对于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关系也进行了比较深刻的阐明,在说明了法律与道德之间的显著差异后,哈特又别出心裁地提出了二者之间的联结点,即“自然法的最低限度的内容”。p189哈特随后分析了国际法到底是不是法这个问题p210,并分析了这种疑惑的来源、形式,对此作了反驳,最终得出“国际法不是法”这一论述是错误的。在此基础上,哈特紧接着论述了国际法与国际道德的区别。·按照本书内容可以简单概括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奥斯丁法律命令说的批判第一章到第四章,这是从三个方面对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进行批判的,即从法律、号令、命令的区别,法律的多样性,主权者与臣民这三个方面论述的,说明了法律与威胁为后盾的命令三个方面的不同之处:a、适用范围p44-46b、法律的多样性p29-43c、起源模式p47-49第二部分:论述法律规则的问题•从第五章到第七章。•第一性规则,它是指不论人民愿意不愿意,他们被要求去做或不做某种行为的规则。•第二性规则,规定人们可以通过做某种事情或表达某种意思,引入新的规则,以废除、修改旧的规则,决定它们的范围和运作的方式。第二性规则是在第一种类型的规则的基础上产生的,它被称为次级规则,它是关于初级规则的规则,它规定了人类可以通过说或做某些事,而引入新的、取消或修改旧的初级规则,或以各式各样的方式确定它们作用范围,或控制它们的运作。p83•第二性规则有三大缺陷:p94-95不确定性静态性社会压力性于是针对三个缺陷,分别产生了三个次级规则:P96-99·承认规则主要是确定什么样的规则是属于法律的范围内的。·变更规则针对初级规则的静态性提出的1、授予公权力(立法权)2、授予私权利·审判规则指授权给某些人对于在特定的场合下,初级规则是否被违法,做出权威性的决定第三部分:正义、道德、法律的关系这一部分主要是第八章和第九章。哈特首先论述了正义的有关原理,这一部分是哈特正义观的集中体现,他指出“正义是道德的一个特殊切面”p155,当然正义是不能等同于道德的,有别于一般行动道德。”“公平”通常和社会生活的两种情境有关:p156•第一种情境和个人行为无关,而是涉及个人的不同的社会阶级;•第二个情境关于补偿和矫正已经造成的上海大众主张。正义的观念主要可以概括为:“等着等之,不等者不等之”。•1、法律与道德的区别p170-177a、重要性b、非有意改变c、道德的故意性d、道德强制的形式•2、法律与道德的连接点p190-194①人的脆弱。②近乎平等。③有限的利他主义。④有限的资源。⑤有限的理解和意志力量。第四部分:关于国际法的相关问题主要是第十章。疑惑:“国际法到底是不是法”这种怀疑论主要是两种形式:p211a、植根于深信法律基本上是一种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并且把国际法上的规则与国内法上的规则两者加以对比;b、基于一种模糊的信念,认为国家不能作为法律义务的主体,并且把国际法上的主体与国内法的主体两者加以对比。•反驳了“国际法不是法”的观点p220•哈特又反驳了将“国际法”归为“道德”的观点提出了三点理由:p225-226a、道德压力的压力形式与违反国际法的压力形式不同的b、有一些国际法上的规则是无关乎道德的,它们可能只是一些程序性的规定c、进一步论证国际法与道德有性质上有差异Theend,thankyou!谢谢观看~•思考题:1.为什么说奥斯丁关于法律的定义是一个“失败的记录”?2、第一性规则与第二性规则的涵义?第二性规则为什么必要(怎样理解法是第一性规则与第二性规则的结合)?3、关于内在观点于外在观点得理论有何启示意义?4、哈特怎样看待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的?你对此作何评价?“最低限度内容的自然法”是否意味着法律中必然包含着道德?6、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的结合的学说是怎样解释国际法性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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