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理财产品市场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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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1/15银行理财产品市场调查报告理财产品,即由商业银行和正规金融机构自行设计并发行的产品,将募集到的资金根据产品合同约定投入相关金融市场及购买相关金融产品,获取投资收益后,根据合同约定分配给投资人的一类理财产品。以下为你收集了银行理财产品市场调查报告,希望给你带来一些借鉴的作用。一、引言近年来,为了增加中间业务,几乎我国所有的商业银行都在大力推出“理财产品”。银行销售渠道得天独厚的优势使这些产品可以触及任何一个持有银行账户的人,从而对千家万户的财产和福利产生深刻的影响。各家银行的理财产品自推出后一直受到市场的追捧。前一段时间股市的大幅上扬虽然对银行理财产品的销售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但随着股市剧烈地震荡,许多投资者又在考虑把资金转回银行并投资于理财产品上。那么银行的各种理财产品在风险和收益等方面都具有哪些特征,能否为大家提供一个避风港呢?非常遗憾的是,银行理财产品市场存在着非常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从而导致广大的公众对这些产品的实质缺乏了解。有鉴于此,本项调查旨在对我国的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市场,包括产品类型、风险、收费、投资者的权利、信息披露以及监管问题等展开一次全面的调查。本调查的研究成果可以为广大公众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提供非常有益的信息。★精品文档★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15二、数据来源与简介本调查报告的数据主要来源于Wind资讯金融终端2007版银行理财产品部分。本报告的数据包括了截止至2007年4月23日Wind数据库所记录的国内各家银行面向全国销售的销售起始日期在2005年1月1日到2007年4月23日之间的全部人民币理财产品。该数据库所涵盖的银行既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四大国有银行及交通银行,又包括了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民生银行、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华夏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北京银行、上海银行、浙商银行等商业银行,对我国目前的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市场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此外,也有部分数据来源于各家银行的网站和客户服务电话。三、人民币理财产品类型及风险的演变根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理财计划首先可分为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其中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又可以分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有鉴于一项理财产品是否保本对购买者的权益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在本报告中,笔者将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合并归为保本理财产品,并与非保本理财产品进行比较。★精品文档★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3/15表1银行理财产品:非保本产品和保本产品如表1所示,从2005年到2006年,虽然人民币理财产品的数量从67个大幅增长到183个,但非保本产品与保本产品的比例并没有显著变化,基本维持在“三七开”左右。然而,进入2007年后,不到四个月的时间里,人民币理财产品的类型已经产生了质的变化。在新推出的120个产品中,非保本产品已经超过60%,成为了人民币理财产品的主流。表2非保本理财产品投资方向的构成非保本产品本身比例的增长还不足以说明理财产品特征的变化,从2005年到2007年四月份不到两年半的时间里,非保本理财产品本身投资方向的构成也产生了显著的变化,体现出风险逐渐加大的趋势。如表2所示,在2005年,65%的非保本理财产品投资于非定向债券与信托产品,主要集中于银行间市场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和企业短期融资券等风险相对较低的投资工具;还有15%投资于同样风险较低的货币市场基金;只有15%是与外汇或黄金挂钩的结构性产品。到了2006年,投资于非定向债券与信托产品的非保本理财产品的比例下降到40%左右,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产品的比例大幅下降到3.45%,而与外汇或黄金挂钩的结构性产品的比例也略有下降。与此相反,其它几类产品则有了长足的发展,其中最为显著的应属投资于定向债券与信托的产★精品文档★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4/15品,其比例从2005年的5%一跃超过了25%。这些产品或者投资于某一家企业发行的债券,或者与某项具体的信托(例如某不良资产处置信托或某大桥项目建设信托)相挂钩。与分散投资的非定向债券与信托产品相比,此类产品的风险明显增大。此外,几类全新的理财产品也浮出了水面:资产配置类产品占有6.90%的比例,它们普遍将一半资产投资于低风险的银行间市场债券,同时将另一半资产投资于高风险的基金或信托产品。收益与某些股票、指数、或基金挂钩的结构性产品也进入了人们的视野。在2006年,以链式信托形式申购新股的产品也已出现,并同样占到了6.90%的比例。虽然很多投资者把“打”新股看作是低风险的投资,但这种“低”风险是相对于二级市场的风险而言的。我们必须明白:“打”新股绝不是只会只赚不赔的。仅在2004年,美欣达,苏泊尔,和宜华木业上市当日都跌穿了发行价;在2006年,中国国航上市当日也出现了“破发”的情况。在目前股市剧烈震荡的情况下,“炒新”被套的事例已经出现,“打新”被套也并非是不可能的。有鉴于此,投资者对申购新股的理财产品的风险应该有一个更合理的判断。进入2007年,风险相对较低的投资于非定向债券与信托产品的理财产品的比例进一步下降到27%左右,而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产品已不复存在。投资于定向债券与信托产★精品文档★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5/15品的比例再度跃升到32%,与股票、指数、或基金挂钩的结构性产品的比例增至9%,而申购新股的产品的比例大幅增长到24%。此外,直接投资于开放式基金,从而必须承受二级市场风险的FOF(基金的基金)成为了理财产品家族中引人注目的新成员。综上所述,从2005年到2007年,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有了明显的增大。目前,不仅非保本产品占据了主导地位,非保本产品本身也越来越集中于风险更高的投资方向。四、人民币理财产品投资者的提前终止权众所周知,投资股票或基金都是存在无法保本的风险的。在这一点上,非保本理财产品的风险并未超出股票或基金。然而,大多数非保本理财产品和股票或基金存在着一项根本的不同,那就是:股票或基金投资者可以随时卖出或赎回,但在大多数情况下,投资者对非保本理财产品是不能提前终止的。如表3所示,在153个非保本理财产品中,有66%的产品投资者无权提前终止;此外,还有12%的产品投资者只有在缴纳一定的手续费的前提下才能提前终止。需要指出的是:以上结果是在有13%的产品投资者提前终止权不详的前提下得出的,所以应视为该类情况的下限。表3非保本理财产品投资者提前终止权类别而且,在现实中,即使投资者有权提前终止,当投资者主动提出赎回要求时,银行也可能以各种理由推托从而使投★精品文档★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6/15资者无法及时地成功赎回本金。对理财产品投资者提前终止权的限制无疑制约了投资者处置该笔投资的能力,从而在相当程度上放大了该笔投资的风险。五部分人民币理财产品的“业绩报酬”随着人民币理财产品类型的发展,理财产品的收费模式也在产生新的变化。目前,几乎所有的申购新股的理财产品都收取不菲的业绩报酬,表4给出了若干实例。例如,建设银行的一款“利得盈”产品对高出4%的收益部分按30%的比例收取业绩报酬;招商银行的一款“金葵花”新股申购产品对高出2.5%的收益部分收取40%的“手续费和信托报酬”;而工商银行的一款“稳得利”产品对年化收益率高于3.6%的收益部分更要按48%的比例收取业绩报酬。表4部分新股申购型理财产品信息一览对于各家银行对申购新股产品收取如此高额的业绩报酬,笔者有诸多疑惑:首先,在各银行已经按资金规模收取管理费的前提下再收取业绩报酬的理由何在?在目前网上申购中签率非常低的情况下,网上申购新股已成了一种不折不扣的购买彩票的行为,而申购新股产品不过就是集资购买彩票而已,是否有资格获得业绩报酬呢?当然,有人会提出购买者个人是无法参与网下配售的,而银行的信托公司伙伴有可能通过网下配售的方式获得新股,而网下配售的中签率几乎是网上申购的★精品文档★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7/15三倍。申购新股产品从而为购买者提供了作为个人无法获得的机会,这足以成为收取业绩报酬的理由。这种看法其实完全误解了目前绝大多数申购新股产品的现状,因为绝大多数申购新股产品是不能参与网下配售的。众所周知,通过网下配售获得的新股至少会有三个月的锁定期,在锁定期内是无法卖出的。而绝大多数申购新股产品在产品说明书中强调产品的低风险时都声称会在新股上市的当天卖出,不承担二级市场的风险,而网下配售与新股上市的当天卖出显然是完全矛盾的。当然,如果在产品说明书中声称在新股上市的当天卖出而不卖或不能卖,这就已经是欺诈购买者的行为了。其次,即使申购新股产品有资格获得业绩报酬,目前动辄30%甚至接近于50%的比例又是从何而来呢?收取业绩报酬确实是国际上一些资产管理机构常见的做法,美国的对冲基金就是这样做的。但美国的对冲基金收取业绩报酬的前提是目前业绩超出了基金的历史业绩高点,而且只收取超出部分的20%作为业绩报酬。比较而言,目前各家银行收取业绩报酬定的“起征点”是何其之低,而“税率”又是何其之高!最后,作为一种非常类似的申购新股的产品,各家银行收取业绩报酬的比例却大相径庭。难道各家银行的定价模型或模型中的各种因子的数值会有如此不同吗?笔者以为,这些千差万别的收费比例在相当的程度上说明了这些产品收★精品文档★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8/15费定价的随意性。总而言之,各家银行有义务向公众和监管部门对业绩报酬的收费标准做一个详细的说明。六、人民币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如前文所述,银行理财产品蕴涵的风险在不断增大而且在大多数时候又不能提前终止。那么,投资者对理财产品的风险和相关细节是否有比较充分的了解呢?令人不安的是:相当多的银行理财产品的购买者并没有意识到理财产品中蕴涵的风险,而几乎是把银行推出的理财产品看作是另一种定期存款。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是由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银行在宣传材料中并未遵守有关规定,目前,银监会早已出台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管理指引》)等两项重要法规。遗憾的是,虽然两项法规对于银行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做出了许多具体的规定,但是有些重要的规定在现实中并没有得到执行。例如,《管理指引》第二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在向客户说明有关投资风险时,应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配以必要的示例,说明最不利的投资情形和投资结果。”第五十一条更规定:“对于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风险提示的内容应至少包括以下语句:★精品文档★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9/15‘本理财计划是高风险投资产品,您的本金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重大损失,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非常遗憾的是,笔者还未发现任何证据说明上述规定在银行理财产品的产品说明书和宣传材料中被执行过。理财产品的名字产生误导很多银行对于理财产品都冠以相同的品牌,比如工商银行的“稳得利”和建设银行的“利得盈”。由于这些理财产品最早推出时几乎都是低风险的的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类产品,从而给购买者造成一种印象,以为同一品牌下的产品都是类似的产品。当高风险的理财产品以同一品牌推出后就对投资者产生了一定的误导。比如一位投资者就以为“工行‘稳得利’都是买国债的”,而完全没有意识到在2007年5月份之前,工商银行的新股申购理财产品也是在“稳得利”的品牌下销售的。无独有偶,建设银行2007年3月推出的一款高风险的FOF(基金的基金)产品也使用了“利得赢”品牌。所谓的“预期年收益率”相当多的理财产品都以一个区间的形式来表述所谓的“预期年收益率”。例如,如表4所示,工行的“稳得利”新股申购产品的“预期年收益率”是3.6%~9.8%,而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