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伯特议事规则的南塘实验十三条第一条:会议主持人,专门负责宣布开会制度,分配发言权,提请表决,维持秩序,执行程序。但主持人在主持期间不得发表意见,也不能总结别人的发言。第二条:会议讨论的内容应当是一个明确的动议:“动议,动议,就是行动的建议!”,动议必须是具体的、明确的、可操作的行动建议。第三条:发言前要举手,谁先举手谁先优先发言,但要得到主持人的允许后才可以发言。发言要起立,别人发言时,不能打断。第四条:尽可能对着主持人说话,避免不同意见者之间面对面发言。第五条:每人每次发言时间不超过两分钟。对同一动议发言每人不得超过两次,或者大家现场规定。第六条:讨论问题不能跑题,主持人可以打断跑题发言。第七条:主持人打断违规发言的人,被打断的人应当中止发言。第八条:主持人应尽可能的让意见相反的双方得到轮流发言的机会,以保持平衡。第九条:发言人应首先表明赞成还是反对,然后说明理由。第十条:不得进行人身攻击,只能就事论事。第十一条:只有主持人才可以提请表决。只能等到发言次数都已用尽,或者没有人想再发言,才能提请表决。如果主持人有表决权,应该最后表决,防止爆粗腿。第十二条:主持人应先请赞成方举手,再请反对方举手。但不要请弃权方举手。第十三条:当赞成方多于反对方,动议通过。平局等于没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