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明财经科技大学推广教育实施办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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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德明財經科技大學推廣教育實施辦法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校務會議訂定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五日推廣教育審查委員會會議修訂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六日推廣教育審查委員會會議修訂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八日推廣教育審查委員會會議修訂第一條為促進德明財經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各單位共同推動推廣教育,特依大學法第二十六條及教育部「大學推廣教育實施辦法」與「大學辦理推廣教育計畫審查辦法」訂定「德明財經科技大學推廣教育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二條本推廣教育中心依本校辦學之宗旨,並依大學教育目標,運用現有的師資、設備、針對社會需求辦理有助於提昇大眾學識技能及社會文化水準之推廣教育。第三條依「德明財經科技大學組織規程」第十二條,本中心應設「德明財經科技大學推廣教育審查委員會」,為各項推廣教育活動之審議與諮詢單位。第四條本中心組織架構依「德明財經科技大學組織規程」第八條,置中心主任一人,綜理教育推廣發展事項;其下設置課程管理組、業務推廣組及華語教學組,各組置組長一人及專案經理數名,辦理各該組、中心業務。中心主任由校長任命之,各組組長及專案經理由中心主任提請校長同意後任命。第五條各組執掌業務如下:一、課程管理組經營各類別終身學習之課程計畫。二、業務推廣組推動專案執行及中心業務之行政運作。三、華語教學組配合政府推動華語文國際化政策,以教授外籍學生華語文、培育華語文師資,並弘揚中華傳統與臺灣本土文化。第六條推廣教育中心開設之班次,招生計畫及各項證明書均冠以「推廣教育」字樣,並載明學分班或非學分班。推廣教育之實施得採用校內教學、校外教學及遠距教學等方式。2第七條本辦法所稱推廣教育主要分為兩大類:(一)學分班及(二)非學分班。推廣教育班之開辦由本校各單位協助辦理、與外校單位協辦或接受校外委託單位辦理。第八條推廣教育中心開設之班次為學分班及非學分班二類。一、學分班各項開班計畫以本校現有系(科)所相關領域內為原則。且應由相關系(科)所審查簽請校長核可後,陳報教育部備查,教育部核准後始得辦理招生作業。各班次學員修讀期滿經考試及格,由學校發給學分證明。(一)學士學分班凡曾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或同等學校畢業,或具有法令規定之同等學力者,得報名選讀推廣教育學士學分班。學士學分班學員,每期至多修習二十學分;每一學分至少需修讀十八小時。(二)碩士學分班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內外公私立大學畢業或專科學校畢業具同等學力資格者,得報名選讀推廣教育碩士學分班。碩士學分班學員每期至多修習九學分;每一學分至少需修讀十八小時。二、非學分班各項開班計畫由推廣教育中心提出,經推廣教育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簽請校長核可後辦理之。非學分班學員資格由推廣教育中心研訂之。非學分班學員修讀期滿,得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明書。第九條一、學分班選修事宜(一)受理申請登記時間每學年分兩期,分次辦理即上學期、下學期,按本校招生計畫辦理登記事項。(二)第一次申請者應繳驗學歷證件正影本、身分證正影本、最近兩吋半身照片三張、學雜費、報名費。二、學分班學分證明(一)學分班學員缺課時數未達該科目應上課總時數三分之一(含)者,所習科目經考試及格,可申請發給本校之學分證明書。(二)學分班學員如經正式管道錄取進入本校相關系(科)所後,其原在本校修習及格之推廣教育學分,得依下列規定酌予採認:1.推廣教育中心所開設學士、碩士學分班的各科目,於本校日間部、進修部、附設進修學院、進修專校之大學部及研究所,承認永久有效。32.前開抵免應於入學後第一學期註冊時一次申請完畢,嗣後不再受理申請。3.新生入學,抵免科目學分後,至少應在本校修讀一年。4.各系(科)所若另行訂有比前各款更嚴密之規定時,應從其規定。第十條學分班:推廣教育師資除本校專、兼任教師外,得視需要聘請校外具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或實務性專長者兼任之。非學分班:授課教師得視實際需求,由實務專家擔任之。第十一條各班次辦理招生,除委辦及建教合作班次除外,應符合公開、公平原則。招生簡章中應註明本班次為學分班(或非學分班),不授予學位證書,如欲取得學位須經各正式入學考試通過後依規定辦理及有關修讀學員之權利義務(如學雜費、退費標準,使用校內設備等)注意事項。第十二條本校辦理推廣教育之相關單位權責如下:推廣教育中心負責規劃學分班及非學分班課程,並執行開班、延聘教師、招生、安排課程、編訂預算及保存相關記錄事宜。會計室、出納組負責各項之經費收支協助事宜。教務處、總務處、事務組、電算中心、體育組、圖書館提供各項設施及設備。第十三條招生人數:本中心因考量師資、課程及教學品質,審慎規劃各班次招生人數,學分班每班以不超過五十人為原則,並以專班方式辦理為原則,如因情況特殊得招收隨班附讀學員,其隨班附讀人數:大學部原系修讀人數在六十人以下者,隨班附讀人數得補足至六十人。第十四條學分班及非學分班開班人數(最高及最低)由推廣教育中心之課程主持人提出並經審查委員會審定之。第十五條學分班學分費由推廣教育審查委員會訂定;非學分班收費標準依委辦機關之規定或由開班單位視市場需求自訂之。第十六條學分班退費辦法:非依本中心規定,中途不得任意申請退選或退費。但因重大疾病、職務遷調等特殊原因,能夠提出證明文件者,於開課日起二週內親自向推廣教育中心填表申請,每人以申請一次為限,逾時恕不受理。另外學員因故在開班後二週內(含)親自辦妥退費者,退還該學期學分費三分之二,超過二週者,該學期學分費不予退還。再則,學分班學員無正式學籍,故男須役畢或免役,若4有關兵役問題請自行處理。非學分班退費標準:依本中心訂定,經報名後中途不得任意申請退費。第十七條推廣教育教師之鐘點費給付標準另訂之。第十八條推廣教育學分班學員成績及所給予之學分,應有完整記錄並妥善保存。第十九條推廣教育各班次每門課於課程結束前須實施意見調查以為檢討改進之依據。推廣教育中心於每學(期)年結束後兩個月內,將該學(期)年度推廣教育辦理情形彙報教育部。第二十條本辦法經本校推廣教育審查委員會審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准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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