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第一部分工伤保险简介一、什么是工伤保险工伤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所遇到的意外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工伤事故是指劳动者(雇员)在工作中因意外事故或者因职业病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总称。工伤事故发生,对劳动者个人而言意味着劳动能力暂时或者永久、部分或全部丧失,从而影响劳动者本人及其家庭的生活;对雇主而言,则可能造成原料、资金及生产工具等生产要素受到破坏;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也会有阻碍。因此,工伤事故的发生,不仅是个别资本的损失,也在总体经济上对国力造成侵害。工伤保险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职业病伤害的劳动者提供医疗服务、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为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的劳动者的供养亲属提供遗属抚恤等物质帮助,促进预防工伤事故,分散用人单位风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的三大宗旨促进工伤预防和康复;保障工伤职工的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二、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和特点一是工伤保险的强制性。二是无责任补偿原则。三是劳动者个人不缴费原则。四是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企业浮动费率。五是工伤补偿与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相结合的原则。六是一次性补偿和长期补偿相结合的原则。三、工伤保险的发展工伤保险是各项社会保险中开展最早,在世界范围内实施国家和地区最多的险种。自德国1884年建立工伤保险以来,已有近200个国家和地区先后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新中国成立后,逐步建立了适合我国国情的工伤保险制度:----政务院颁布了《劳动保险条例》;----90年代初,少数县开展了工伤保险试点;----95年江苏省劳动局出台了《江苏省工伤保险试行办法》;----96年国家出台了《城镇企业工伤保险试行办法》;----99年省出台了《江苏省城镇企业工伤保险规定》;----2019年4月27日国务院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是工伤保险发展的里程碑。已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2019年2月3日省政府发布了《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19年4月1日实施;----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9年7月1日实施;----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修订后的新《工伤保险条例》,2019年1月1日施行。第二部分工伤保险条例主要内容《社会保险法》与新《工伤保险条例》的主要变化及突破1、调整了部分工伤认定情形2、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3、明确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康复费用4、规范了工伤保险待遇支出渠道5、明确了未参保企业工伤职工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支6、明确了第三人侵权工伤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支7、扩大了工伤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8、明确了将工伤预防费列入工伤保险基金支出9、其他几点变化一、关于工伤保险参保范围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依照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公务员及参公事业单位职工的参保问题仍未完全解决二、关于工伤保险费率的问题1.费率作为筹集工伤保险基金以工资总额收取工伤保险费的比率。2.工伤保险实行动态的行业差别浮动费率。3.劳社部发【2019】29号,国家将所有国民经济行业根据工伤风险程度分为三类:第一类为风险较小的行业,如银行,证劵,服务,新闻,教育,出版,城市公交等;第二类为中等风险的行业,如电力,房地产,农牧鱼,各种加工行业,制造,搬运,航空等;第三类为风险较大的行业,如石油加工,炼焦加工,各类矿山开采业,金属冶炼等。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实行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适用行业企业:建筑、服务、矿山等行业中难以直接按照工资总额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小型服务企业、小型矿山企业等。三、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的问题1、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原则,以支定收,合理结余。2、工伤保险基金由经办机构向参保单位依法筹集。3、工伤保险实行储备金制度储备金的设立主要用于重大伤亡事故及工伤待遇支付,我省规定可用于当年收不抵支部分。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政府垫付。四、关于申请工伤认定的经办程序1、初步判断排除明显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的事故伤害;2、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3、收集工伤认定需要的相关资料;4、30天内报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5、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核实工伤发生情况,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求企业举证的,应该及时举证;6、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决定后不服的,在收到结论之日起60天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申报用人单位发生职工伤残或死亡事故后,应进行抢救治疗,经初步判断除明显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的,应及时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根据属地原则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报主体1、职工所在单位;2、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工伤职工所在单位的工会组织。申报时效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申报材料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简述受伤害经过,写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时所从事的工作,受伤害的原因以及伤害部位和程度,(职业病患者应写明在何单位从事何种有害作业,起止时间,确诊结果),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三)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四)证人证词及证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一)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四)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六)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七)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五、关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认定程序1、受理;2、依法要求双方提供证据资料或举证;3、调查核实;4、60天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5、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送达。受理申请人具备申请资格的,并按规定提交完整申报材料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企业是否参加工伤保险,不能作为是否进行工伤认定的前提条件。举证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调查核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伤认定中,可以进行以下调查核实工作:(一)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二)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并作出调查笔录;(三)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调查核实工作的证据收集参照行政诉讼证据收集的有关规定执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负责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六、关于工伤认定范围的问题第十四条7种工伤的情形;第十五条3种视同工伤的情形。认定工伤情形《条例》第十四条第一种情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作时间或者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及加班加点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用人单位能够对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也包括职工为完成某项工作任务所涉及的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工作原因——既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直接导致的事故伤害,也包括在工作过程中职工临时解决合理必需的生理需要时由于本单位不安全因素造成的意外伤害。对用人单位安排或组织职工参加文体活动,应作为工作原因,用人单位组织职工观光、旅游、休假等活动不能作为工作原因。第二种情形: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意外伤害的;一般讲,工作时间前后应掌握在大致的合理范围,具体的时间界定要与实际的收尾性或预备性工作联系起来确定。第三种情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是指他人因不服从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管理行为而施加暴力对职工造成的伤害,该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因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第四种情形:职业病;(卫生系统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1、职业病概念是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疾病。2、我国职业病的管理(1)法律依据。2019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江泽民主席签署六十号令颁布,2019年5月1日起施行。2019年12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国家主席胡锦涛于当日签署第52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施行。(2)法定职业病。是指国家政府主管部门明文规定的职业病,工伤保险依据的职业病是法定职业病,由劳动保障部和卫生部共同颁布,共有10类105种。(3)诊断职业病的资格权限。按照规定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承担。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3、职业病在工伤方面有关规定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规定执行。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定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第五种情形: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第六种情形: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第七种情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视同工伤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七、关于不认定或视同工伤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