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培训——高新技术企业相关优惠政策解读徐士明136978168350539-8316807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现状自2008年初以来,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已经成为新税法下获取税收优惠含金量最高的资质,很多上市公司都把成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当做一件重大事件予以公示,也有未能成功申请高企认定的高科技企业力求通过完善企业自身管理或者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获取该资质,以达到最大限度的降低企业本身的税收利益,获取更好发展的财务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现状2009年度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已经尘埃落定,各省市2009年度通过认定的高新企业已经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全部公告,现对2009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税收政策作如下总结,以期对2010年度相关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有所帮助。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现状一、新办法实施两年来高企认定总体情况分析认定办法自2008年4月颁布以来已近两年,新办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在知识产权、研发项目、研发费用投入以及高新收入等方面均有严格要求,造成全国高新企业全部重新洗牌,大部分老高新企业因不符合认定办法的要求而被拒之门外,高新技术企业的数量已经大幅缩水。以北京市为例,2008年之前有24000余家高新技术企业,而2008年重新获得高新资质的只有2634家,2009年全年通过公示企业只有2591家,后又被科技部核销部分企业。其他地区的高新企业数量也都远远低于北京市,以2009年为例,上海市541家,天津市287家,大连市67家,青岛市92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现状由以上数据可知,在高企认定新办法通过之后,全国范围的高新技术企业数量都有大幅度减少,造成这种现象有三方面的原因,一是原有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十分简单,导致高新技术企业鱼龙混杂,数量剧增;二是国家意图扶持真正具有高科技含量的企业,需要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重新洗牌,选择优势企业进行扶持;三是新的高企认定办法规定了较为严格的申请条件和门槛,力求优中选优。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现状大多数企业在高企认定中面临以下几个主要问题:第一:缺乏自主知识产权。对内资企业来说,因为不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或者不想公开自己的有关技术,大多数企业都没有知识产权战略意识,这也间接影响了部分实质上符合高企认定要求的企业申请高企;对外资企业来说,因为其母公司多在境外,虽然内部可许可其中国公司使用相应技术,但是很少会把其相应的知识产权全球独占给中国公司,这也给外资企业申请高企带来了巨大的困难。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现状第二:研发项目缺乏科学的设计和安排。高企认定申报的项目需要符合高企申报领域的要求,且因为评价指标中对科技成果转化有数量要求,因此要求企业对研发项目进行科学的设计和安排,一方面满足实质的高新技术的要求,另一方面也要满足数量的要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现状第三:研发费用未按认定办法的要求归集,且比例难以达到认定要求。高企认定办法的研发费用归集口径与企业的财务处理不太一致,需要企业重新根据高企认定的要求进行归集,归集之后有些企业的研发费用比例就很难达到认定的要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现状第四:高新产品或服务收入比例较低。有些大规模的集团企业,其销售的产品或服务种类众多,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产品或服务都能归属到高新技术的领域里面去,所以会导致有些企业总收入较高,但是高新产品或服务的收入较低,达不到认定所需要的比例要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现状第五:缺乏严格规范的研发体系和相应的组织管理安排。现代化的企业管理制度要求企业内部职能完备,分工明确,并有完善的制度管理,认定办法中对研发组织管理水平也有相应的指标要求,对于一些管理较为不规范的企业来说,需要在申报之前进行调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现状二、国家将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后续监管2009年,全球经济发展缓慢,中国财政收入亦受到较大影响,国家审计署、财政部和科技部均对已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了抽查,抽查中发现很多企业根本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这一情况已经引起了相关部门的高度关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现状(一)2009年审计署抽查情况因2009年国家财政面临较大压力,各部门都配合财政部展开了一系列的检查。2009年6月,国家审计署对2008年通过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尤其是大型企业进行了专项检查,并在上半年审计报告中向国务院披露了虚假高新企业逃税情况。在审计署抽查的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116户企业中,有85户不符合条件,其中不乏知名企业,这些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达到36.31亿元。部分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企业也因此被撤销资格,其余部分企业将在复审时面临更为严格的检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现状(二)2009年财政部抽查中提出的问题2009年3月,财政部组织工作小组也对全国通过高新认定的企业进行了抽查,抽查企业范围主要涉及到北京、上海、广东、江苏等省市,也是以大型企业为主。很多被抽查企业在知识产权、研发费用和高新收入等方面均存在不符合高新标准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现状1.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存在瑕疵:(1)虽已填写6项或以上的知识产权,但是并无知识产权证书、转让合同或者独占许可合同予以支持;(2)虽有知识产权证书,但是权利人不是公司,也没有签署转让合同或者独占许可合同;(3)知识产权通过受让所得,转让合同未经过登记备案;(4)知识产权通过独占许可取得,但独占许可不是全球独占,或者虽是全球独占许可,但是独占许可合同未经过备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现状2.申请当年前三年每年的研发费用比例不满足规定要求;3.高新收入占全年收入比例未达到60%,填写的电子材料中的高新产品收入总计与专项审计报告上的高新收入不符;4.其他在财务信息存在瑕疵的问题。目前,财政部就其在抽查中发现的问题集中反馈到科技部,存在以上问题的企业面临高企资格被撤销的风险。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现状(三)2009年科技部加大了对高新企业的核查力度因受财政部、审计总署检查发现问题的直接影响,2009年科技部作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直接主管部门也加大了对已公示企业的核查力度。科技部通过对2009年度已公示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申报材料审查、现场调查等方式,先后核销部分不符合要求的高新企业,也以大、中型企业为主。这些企业虽然已经通过各省市高新认定管理办公室的认定,并经过为期15个工作日的公示期,最终也未能取得高企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现状三、高新技术企业申请享受所得税优惠要求更加严格2009年4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文第五条规定,高新企业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已办理减免税手续的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以下资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现状(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二)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三)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四)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现状以上资料的计算、填报口径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根据认定办法的规定,企业只有在重新认定和复审时才需要提交上述材料,而国税函[2009]203号文的规定则对此进行了细化和扩充,要求高新企业在通过认定后的三年内每年都必须保持高新认定的所有条件,如研发费用比例、高新收入比例和研发人员比例等,否则就无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这实质上提高了认定办法中规定的高新认定标准。这就要求企业务必在通过高新认定后的三年内对企业的研发活动、研发费用以及人员安排提前进行合理的规划,才能保证复审时得以顺利通过。2010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需要谨慎对待由上述分析可知,高企认定的难度将持续增加,认定部门的审查力度也将空前严格,这也是由2010年不容乐观的财政形势所决定的,在此,对2010年申报高企的企业提出以下建议:第一:提前策划。3月份开始咨询并准备启动高企认定工作是比较明智的选择,因为有些企业需要一定的时间去申报知识产权,若是启动较晚,会导致后续进展较为不顺利。第二:自我评价。启动后尽快对企业自身情况进行评价,或者聘请专业机构进行评估,了解企业所缺乏的方面,明确申报的重点工作。2010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需要谨慎对待第三:及早申请知识产权。2009年初,很多企业没有获得知识产权授权,仅仅是以受理通知单进行申报,这在之后的复查过程中遇到了很大的风险,因此2010年必须要确保拿到专利证书之后才可以申报材料,知识产权申报短则一个月,长则两年,必须及早申请。2010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需要谨慎对待第四:合理规划研发项目和研发费用。安排公司研发人员对公司近三年的研发项目进行规划,从中挑选或者分叉适当数量的优质项目进行上报,并在此基础上由企业的财务人员对研发费用进行归集,以便确定是否能够达到相应的比例。第五:随时关注高企认定的新政策。高企认定的总体要求不会发生变化,但是并不排除在实际认定中会有从严执行的情况,因此保持和认定机构的沟通和联系,随时了解高企认定的政策非常必要。高新技术企业相关优惠政策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03.16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11.283、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9号)2007.12.26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7号)2008.01.30高新技术企业相关优惠政策5、国家税务总局《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2008.12.10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2009.04.22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2009.04.2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03.1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新税法)第二十八条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7号)2008.01.302008年1月1日之前已经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在按照新税法有关规定重新认定之前,暂按2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上述企业如果享受新税法中其他优惠政策和国务院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9号)2007.12.26一、新税法公布前批准设立的企业税收优惠过渡办法企业按照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具有行政法规效力文件规定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以下办法实施过渡: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9号)2007.12.26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按《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2009.04.2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