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危害警示告知制度1.目的为了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维护劳动者权利,加强职业病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3.术语/定义本规定所称的职业病危害告知是公司将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和防护措施如实告诉劳动者,告知的形式包括劳动合同、公告栏和培训。职业病危害警示是指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设置的可以使劳动者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线条、相关文字、信号、报警装置及通讯报警装置等。其中图形、线条和相关文字统称警示标识。4.内容4.1公司应将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劳动者,并设置警示标识。4.2公司应依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特性,选用并设置相应的防护标识。4.3在工作场所中劳动者应严格按照告知和警示提示进行防护。4.4告知4.4.1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场所必须将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通过劳动合同、岗前培训、岗位培训和公告等方式如实告知劳动者,不得隐瞒或者欺骗。4.4.2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人力资源部应当依照前条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4.4.3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规定的培训,了解其设置和使用方法,并组织劳动者进行相关知识培训。4.4.4安全员对劳动者进行岗前培训,使劳动者了解和掌握应当被告知的内容,识别警示标识的含意和应对措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标识内容应列入在岗职业卫生培训范围。4.4.5职业危害公告栏:⑴应将职业危害公告栏设置在本单位车工作场所入口处;⑵公告栏应使用坚固材料制成,大小、高度应适合劳动者阅读,有照明设备;⑶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求助和救援电话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内容;⑷公告内容应准确、完整,字迹清晰,应及时更新。4.5警示4.5.1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单位必须在工作场所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警示线、警示信号、自动报警和通讯报警装置。4.5.2警示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提示标识和警示线。⑴禁止标识:阻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文字符号;⑵警告标识:提示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文字符号;⑶指令标识:提示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护措施的图形文字符号;⑷提示标识: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文字符号;⑸警示线:提示工作场所控制区、监督区或者事故现场救援分隔的线带。4.5.3警示标识的基本形式:⑴禁止标识的基本形式是红色圆环加斜杠;⑵警告标识的基本形式是黄色等边三角形;⑶指令标识的基本形式是兰色圆形;⑷提示标识的基本形式是绿色正方形和长方形;⑸警示线的基本图形是有标识色和对比色相间的带状图形。4.5.4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按照下列规定设置警示标识:产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警示标识;能引起其它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危害”警示标识。4.5.5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发生故障时,应设相应的禁止标识。4.5.6维护和检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装置时,应在工作区域设置相应的禁止标识。4.5.7使用的警示标识、警示信号、报警装置场所,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设置的警示标识应当醒目、保持完整,使用的警示信号、报警装置保持功能完好。4.6防护产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置相应的防护标识,作业时佩戴耳塞。本制度由安全员起草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