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基础知识(通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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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基础原理目录第一章风险与风险管理第二章保险概述第三章保险合同第四章保险基本原则目录第五章保险公司经营环节第六章财产保险第七章人身保险第一节风险概述1第二节风险管理2第一章风险与风险管理第一节风险概述一、风险的含义某种事件发生的不确定性广义:某一事件的发生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可能性包括:损失的不确定性、是否损失的不确定性、盈利的不确定性等。风险是否发生的不确定狭义:损失的不确定性何时发生不确定产生的结果不确定第一节风险概述二、风险的构成要素一般认为构成风险的要素有:风险因素、风险事故、损失三要素。1、风险因素:促使某一特定风险事故发生或增加其发生的可能性或扩大损失程度的原因或条件。风险因素是事故发生的潜在原因。2、风险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偶发事件,是造成损失的直接的或外在的原因,是损失的媒介物。3、损失:非故意、非预期、非计划的经济价值的减少。第一节风险概述风险因素风险事故损失引发导致风险事故发生的潜在原因造成损失的间接原因造成损失的直接的或外在的原因损失的媒介物第一节风险概述三、风险的种类1、按风险产生的原因分类:自然风险、社会风险、政治风险、经济风险、技术风险2、按风险标的分类:财产风险、人身风险、信用风险、责任风险3、按风险性质分类:纯粹风险、投机风险4、按风险产生的社会环境分类:静态风险、动态风险5、按产生风险的行为分类:基本风险、特定风险第一节风险概述四、风险的特征1、不确定性:风险是否发生不确定、何时发生不确定、产生结果不确定;2、客观性:风险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3、普遍性:风险无处不在,无时不有;4、可测定性:利用概率论和数理统计方法,反映风险的发生规律和损失的程度;5、发展性:伴随社会的进步,风险也在“进步”。第二节风险管理第二节风险管理二、风险管理目标基本目标:以最小成本获得最大安全保障具体目标:可以分为损失前目标和损失后目标损失前目标1、减小风险事故发生的机会2、以经济、合理的方法预防潜在损失的发生3、减轻企业、家庭和个人对风险及潜在损失的烦恼和忧虑,为企业提供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为家庭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4、遵守和履行社会赋予家庭和企业的社会责任和行为规范第二节风险管理损失后目标1、减轻损失的危害程度2、及时提供经济补偿,使企业和家庭恢复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实现良性循环第二节风险管理三、风险管理的方法即风险管理的技术,可分为控制型和财务型(一)控制型风险管理技术采取控制技术以降低风险事故发生的频率和减轻损失程度,重点在于改变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扩大损失的各种条件控制型风险管理技术包括1、避免2、预防3、抑制第二节风险管理(二)财务型风险管理技术以提供基金的方式,降低发生损失的成本。财务型风险管理技术包括自留风险转移风险财务型非保险转移风险财务型保险转移风险第一节保险的要素与特征1第二节保险的种类2第三节保险的职能与作用3第四节保险的产生4第二章保险概述第一节保险的要素与特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定义: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二、保险要素第一节保险的要素与特征(一)可保风险的存在可保风险的存在是指保险人可以存担责任的风险可保风险应具备的条件:1.风险应该是纯粹的风险;2.风险应当是意外的;3.风险应当使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4.风险应当有导致重大损失的可能;5.风险不能使大多数的保险对象同时遭受损失;6.风险必须具有现实的可测性第一节保险的要素与特征(二)、大量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是指保险人将大量人所面临的同样风险集合起来,以将少数人发生的损失分摊给全部人的一个过程。(三)、保险费率的厘定是指保险实质上是一种特殊商品交换行为,因此制定商品价格便成了保险基本要素。保险费率的厘定的原则1.公平性:投保人风险与保费对等;保险人与责任保费对等2.合理性:保费在抵补赔付和给付后,保险人不可获得过高的利润3.适度性:保险整体费率厘定与投保人交费能力适度4.稳定性:费率在短期内应相当稳定5.弹性:费率长期内有弹性(四)、保险准备金的建立第一节保险的要素与特征1.定义:是指保险人为了保证其如约履行保险赔偿或给付义务,根据政府和相关法律、业务特定需要,从保险收入或盈余中提取与保险责任相对应的一定数额基金。2.存在形式: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五)、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合同是体现保险关系存在的形式,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也是约束和保护投保人与保险人权力义务的一种法律形式。三、保险的特征第一节保险的要素与特征互助性:一人为众,众人为一法律性:一种合同行为经济性:一种经济保障活动商品性:一种等价交换的经济关系科学性:处理风险的有效措施第二节保险的分类保险的分类:1、按实施方式分类:自愿保险、强制保险2、按照保险标的分类:财产保险(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人身保险(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3、按照承保方式分类:原保险、再保险、共同保险、重复保险第三节保险的功能保险保障功能资金融通功能:时间差和数量差的存在社会管理功能财产保险的补偿人身保险的给付社会保障管理:社会减震器社会风险管理社会关系管理:社会润滑器社会信用管理第四节保险的产生一、保险的历史沿革(一)人类保险思想的萌生与保险的萌芽保险思想仓储制度是我国古代原始保险的一个重要标志,镖码、镖单、镖力;国际上《汉谟拉比法典》是有关保险的最早法规;基起特制度即行会制度,是原始的合作保险形式。保险萌芽:在各类保险中,起源最早、历史最长者是海上保险。同共海损是海上保险的萌芽。十五六世纪的海上保险是人身保险的萌芽。第四节保险的产生(二)保险的雏形1.船舶抵押贷借款制度是海上保险的雏形2.“黑瑞甫”制度和基尔特制度是火灾保险的原始形态3.人身保险是由基尔特制度、公典制度和年金制度等汇集演变而成的。(三)现代保险的形成与发展1.海上保险:现代海上保险发源于意大利。2.火灾保险:巴蓬具有现代保险之父之称3.人寿保险埃德蒙•哈雷编制的和生命表,奠定了现代人寿保险的数理基础。4.责任保险:始于19世纪欧美国家,发达于20世纪70年代以后,是一尖独成体系的保险业务。5.信用保险:随商业信用风险和道德的发生而发展起来的第一节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1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要素2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3第四节保险合同的履行4第三章保险合同第五节保险合同的变更、中止及终止1第六节保险合同的解释与争议的处理2第三章保险合同第一节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一、保险合同的定义合同(契约):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以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二、保险合同的特征1、有偿合同2、保障合同3、有条件的双务合同4、附合合同(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由保险人事先拟订并经监管部门审批)5、射幸合同(合同的效果在定约时不能确定)6、最大诚信合同第一节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三、保险合同的种类(一)按性质:补偿性保险合同和给付性保险合同财产合同、人身险中医疗费用合同各类寿险(二)依据标的价值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确定: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农作物、货物运输、字画古玩财产业务(三)按照承担风险责任的方式分类: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与一切险合同(四)保险金额与出险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对比关系: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与超额保险合同(五)按保险标的分类: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六)按保险承保方式分类: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保障对象是原保险合同被保险人保障对象是原保险合同保险人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要素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人:保险公司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保险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注:投保人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被保险人: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注:自然人、法人可作为财产险被保险人,人身险的被保险人只能为自然人受益人: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当事人关系人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要素二、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载体三、保险合同的内容(一)保险条款及其分类按性质分:基本条款和附加条款按保险条款对当事人的约束程度分:法定条款和任意条款(二)保险合同的基本事项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一、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最终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保险合同的订立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二、保险合同的形式与构成保险单(正式书面凭证)保险合同书面形式暂保单(有效期30天)保险凭证(又称小保单)其他书面形式保险合同的构成: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文件和书面材料都是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三、保险合同的效力(一)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成立:投保人与保险人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生效: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条款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注:保险合同一般是附条件、附期限生效的合同,我国普遍推行的“零时起保制”。(二)保险合同的有效与无效1、保险合同有效:指保险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并受国家法律保护。注:有效的条件(具有主体资格、主体合意、客体合法、合同内容合法)2、保险合同无效第四节保险合同的履行一、投保人义务的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交纳保险费的义务(最基本)防灾防损的义务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的义务损失施救的义务提供单证义务协助追偿义务第四节保险合同的履行二、保险人义务的履行1、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最基本)2、说明合同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3、及时签单的义务4、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密的义务第五节保险合同的变更、中止及终止一、保险合同的变更指保险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根据情况变化,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保险合同的某些条款或事项进行修改或补充。二、保险合同的中止指由于某种原因的发生而使合同的效力暂时失效。被中止的保险合同可以在合同中止后的2年内申请复效。第五节保险合同的变更、中止及终止三、保险合同的终止1、自然终止(合同期限届满)2、因保险人完全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而终止3、因合同主体行使合同终止权而终止4、因保险标的全部灭失而终止5、因解除而终止(约定解除、协商解除、法定解除、裁决解除)注:货物运输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都不得解除保险合同。第六节保险合同的解释与争议处理一、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一)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原则文义解释原则意图解释原则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原则批注优于正文,后批优于先批的解释原则补充解释原则(二)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效力1、有权解释(有法律约束力)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仲裁解释2、无权解释(无法律约束力)第六节保险合同的解释与争议处理二、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协商(合同双方在自愿、互谅、实事求是基础上,友好磋商,自行解决争议的办法)仲裁(一裁终局)诉讼(两审终审)第一节最大诚信原则1第二节保险利益原则2第三节损失补偿原则3第四节近因原则4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第一节最大诚信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作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1、告知:是指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有效期内要求当事人按照法律,实事求是、尽自己所知、毫无保留地向对方所做的口或书面陈述。2、保证:一般意义的保证为允诺、担保。这里的保证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担保对某种特定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担保其真实性。第一节最大诚信原则弃权:指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放弃他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禁止反言:指保险合同一方既然已放弃他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将来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3、弃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