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一、消防安全责任人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供经费和组织保障。二、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单位年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计划,负责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三、通过广播、宣传板、外请专家授课、观看影视资料、现场实地讲解等多种形式,也可配合本地区的消防安全活动,例如全国“119”消防宣传日、消防宣传周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和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四、学校对每名教师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2.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5.组织、引导学生疏散的知识和技能。五、下列人员由单位计划安排,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1.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2.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3.消防控制室的值班员、操作员;4.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六、单位应组织义务消防队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七、培训必须制定培训计划,认真组织、精密部署,要做好培训纪录。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防火巡查制度一、学校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4.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6.其他消防安全情况。二、加强夜间防火巡查。三、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四、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巡查记录应当记明巡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防火检查制度一、学校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1.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2.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3.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4.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5.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6.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7.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8.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9.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10.防火巡查情况;11.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12.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二、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检查记录应当记明巡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管理制度一、室内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应当定期检测、调试、维修和更换,并按时认真填写检查、检测、维修保养记录。二、每年要到专门检测机构(省、市检测中心)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三、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停用消防设施。四、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五、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严禁下列行为:1.占用疏散通道;2.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3.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4.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火灾隐患整改制度一、学校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二、学校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三、学校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1.不准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校园;2.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3.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4.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5.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6.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四、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用整改。五、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六、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用火用电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一、安装和维修电器设备线路,必须由专业人士进行操作,安装接电时需向用电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由电工负责施工。二、因工作需要必须架设临时用电线路的,应由使用部门用电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安装,安装的临时电气线路必须符合电器安装规范的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用电,用后及时拆除。三、临时电器线路使用期间,由使用部门监督,电工负责维护,操作人员停止使用时必须及时切断电源,临时电器线路限期使用,最多不得超过一周,确需延期使用的必须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否则由电工按期拆除。四、非电工人员严禁拆装、挪移临时电气线路,否则造成事故的,由使用部门负责人与肇事者承担全部责任。五、电器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并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由专业人员负责维修,工作结束后必须切断电源,做到人走电断。六、每季度对电气线路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维修,并做好记录。七、明火作业管理1.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2.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人员应当办理《明火作业许可证》,许可中应注明动火级别、申请部门和动火部位、动火人及监护人、明火作业理由、现场实施安全措施状况、动火时间和地点等内容。不得擅自变更明火作业的时间地点。3.明火作业现场应落实现场监护人,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4.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5.未经批准私自动用明火的,保卫部门应责令其停止动火作业。八、校内严禁使用电褥子、电炉、电暖器等电热设备,严禁使用蜡烛、酒精炉、液化气罐等。九、校内严禁吸烟。十、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等有外漏插座的用电部位,用后及时断电,严禁带电空载运行。十一、照明灯具要严格管理做到人走灯灭,严禁长明灯。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制度一、学校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必须由专人保管、定点存放。二、存放库房应符合消防要求,库房内严禁吸烟。使用时,应严格履行领料登记制度。无关人员严禁进入库房。库房内应挂有明显的规章制度及警言、标语。三、实验室使用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储量不得超过当天的用量,个人限课堂使用量。实验后应对实验室进行全面检查确定安全,使用剩余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应回收,残渣、残液不得随意倾倒,应集中安全处理。四、使用部门和个人必须严格责任制和操作规程,使用过程中必须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杜绝灾害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发生。五、对不按规定使用、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要视情节给予处理,有引发事故的,追究当事人责任。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一、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消防安全管理人应配合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二、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2.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3.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4.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5.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三、学校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四、演练结束后应召开讲评会,填写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五、学校一旦发生火灾,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任何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学校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奖惩制度1.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2.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3.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4.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