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解释:1.法学:是研究法、法的现象以及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是社会科学的一门重要学科。2.法学体系:法学体系是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使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3.法学体系中分支学科可以分为:理论法学、应用法学、历史法学、综合法学理论法学:是指从总的方面探求法学研究对象的各种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律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其主要代表是法理学,以及法的理论、法的一般理论之类命名的学科。应用法学:是指旨在直接服务法律实际生活、帮助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代表性学科:宪法学、行政法学、民商法学、经济法学、刑法学、社会法学、程序法等。历史法学:是指专门研究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问题中的历史问题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包括:中外法律制度史学、中外法律思想史学、法学史学。综合法学:是指具有相当大的跨越性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国际法学是典型的综合法学。4.法理学研究方法:是指法学研究主体在研究法学的过程中,所采取的特定行动方式和思维方式,是获取一定研究成果所须通过的门径或所须运用的手段。5.现代意义上的法理学:通常是指研究法的基本问题,一般问题和共通性问题的专门学问,即作为法学体系中一门分支学科存在的专门学问。6.法哲学:主要是指注重以哲学方法研究法律问题的学问,属于哲学的一个分支。7.★法:是为社会主体提供行为标准的,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出现的,作为司法机关办案依据的,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首先和主要体现执政者意志并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各种社会规范的总称。8.社会规范:是指调整社会生活中主体之间相互关系的规范,它是不同的社会主体参与和处理社会关系的基本准则,它既有社会性,也有个性。9.自然法则:是指自然现象的运行规律,反映了自然现象之间的联系,它的存在和发挥作用,同主体的思维和行为无关,它不是社会现象,不具有社会制度和社会文化的内涵。10.技术规范:被指称为有关使用设备工序、执行工艺过程以及产品、劳动、服务质量要求等方面的准则或标准。11.法的现象:是法这个事物的外部表现和外部联系,是可以直接感知或触摸的,可以凭经验和直观的方式认识的。12.法的本质:是法这个事物的内部联系或内在规定性,它决定法的根本指向,比较深刻和稳定,往往难以直接感知,而需要通过抽象思维才能认识和把握。13.法的要素:是指构成法的整体的各个主要组成部分。包括:规则、原则、概念。14.法律规则:是社会规则的一种,它是国家政权中的有权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一定的结构形式,规定社会主体的法定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关法律后果,旨在建立和维护法律秩序的特定的行为准则。15.法律原则:是指称法中所存在的,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那些综合性、指导性和稳定性的原理和价值准则。16.法的概念:是人们对法、法的现象进行分析、归纳、抽象而产生的范畴,是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载体。17.法的价值:就是法这种客体对于社会主体的关系和在这种关系中所具有的可以满足或影响社会主体需要的属性和潜能。18.法律正义:是一种正义,但不是一般正义,而是基本正义,是以成形的制度形式表现出来的有形正义,是兼有理性强制和国家强制双重强制属性的正义。19.法的功能:是法所固有的可以对社会生活发生影响的功用和性能,是法这个事物的内在的、稳定的和应然的能量和潜力。其特征:法的功能是法所固有的内在属性、稳定属性、应然属性。20.法的作用:是法对社会主体和社会关系所发生的实际影响,它体现法同外部世界即国家生活、社会生活和公民生活所发生的关系。其特征:①法的作用是被赋予和设定的法的外在属性。②法的作用是体现社会变化的法的动态属性。③法的作用是同社会需求相连的法的实然属性。21.法的三大基本功能:调整、指引、保障。法的调整功能:是法所具有的以法律制度形式来规范社会主体和社会关系的功用和性能,即用法律制度形式将一定社会主体的行为模式和一定社会关系的形态固化下来。是法的最基本的功能,法的其他功能一般都以调整功能为基础。法的指引功能:是法所具有的可以为社会主体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发展提供法定标准和指明法定方向的功能和性能。法的保障功能:是法这个事物所具有的对一定社会主体的利益和一定社会关系予以保护和屏障的功用和性能。22.法的历史类型:是指将人类历史上存在过的以及现实中依然存在着的法,按照其阶级本质和经济基础所作的基本分类。23.资本主义法的本质:首先和体现资本家阶级的意志,确认和维护有利于资本家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24.法系:是西方学者根据各国法的特点、历史传统及其源流关系对法所作的分类。25.★民法法系:是以古代罗马法,特别是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而发展起来的世界各国和地区的法的总称。民法法系又称:罗马法系、大陆法系、成文法系、法典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26.普通法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至资本主义时期的法,特别是以普通法为传统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和地区的法的统称。普通法法系又称英美法系、判例法法系、英法系。27.政治:是指一定的社会主体,以国家政权问题为中心(★单选),所展开的处理阶级关系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关系的活动。28.国家:是指在法律上代表公共利益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特殊权利主体,国家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和责任。29.政策:是指一定国家、政党、阶级以及其他社会主体,为达一定目的,依据自己的长远目标,结合当前情况或历史条件,所制定的实际行动准则。30.道德:是关于评定善和恶、是和非、正义和非正义、公正和偏私、诚实和虚伪、荣誉和耻辱、文明和野蛮等观念、原则和规范的总和,它是由人们物质生活条件决定并由社会舆论和人们内心信念保证实现的。31.可持续发展:是20世纪80年代出现的一个全新概念,是人类在应对全球性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基于协调经济、环境和社会三者关系所作出的理性抉择。【多选】可持续发展理论包括经济、生态环境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三个方面的内容。其特征:以发展为终极目标;【单选】以“可持续”为核心内容;以现代生态文明为文化理念。32.全球化:涉及的是组成今天世界体系的众多国家和社会之间各种联系的多样性。在这个世界部分地区所发生的事件,所作出的决策和行动,可以对遥远的世界部分地区的个人和团体产生巨大意义的后果。33.法律全球化:是全球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是经济、政治和文化全球化的综合作用的产物,同时又是进一步推动全球化向纵深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法律全球化是全球分散法律体系向全球法律一体化的运动或全球范围内的法律整合为一个法律体系的过程。34.立法的实质:是指将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占据主导地位的社会力量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35.广义的立法:是指从中央到地方一切国家机关制定和变动各种不同规范性文件的活动。36.狭义的立法:是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制定和变动法律这种特定规范性文件的活动。(一般:全国人大制定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制定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特定的法的制定)37.立法体制:是关于立法权限、立法权运行和立法权载体诸方面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其核心是有关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立法体制由三要素构成:①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②立法权的运行体系和制度;③立法权的载体体系和制度。38.立法体制是多样化的。一国采用何种立法体制,主要取决于国情因素。当今世界,主要有单一的、复合的、制衡的立法体制。单一立法体制:是指立法权由一个政权机关行使的立法体制。包括单一的一级立法体制和单一的两级立法体制。复合立法体制: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政权机关共同行使的立法体制。在这个体制中,又按照立法权归属的具体机关的不同,可以分为:①立法权由议会和总统共同行使。如冰岛、芬兰。②立法权由君主和议会共同行使。如比利时、丹麦。制衡立法体制:是指建立在立法、行政、司法三权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制约的原则基础上的立法体制。如法国、美国。★39.立法的过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立法准备阶段、由法案到法的阶段、立法完善阶段。立法准备阶段:一般指在提出法案前所进行的有关立法活动,是为正式立法提供条件或奠定基础的活动。★由法案到法的阶段:是指由法案提出直到法的公布这一系列正式的立法活动所构成的立法阶段。其主要内容通常包括四个方面:提出法案、审议法案、表决法案、公布法。立法完善阶段:一般指法案变为法之后,为使该法进一步臻于科学化,更宜于体现立法目的和适合不断变化的新情况,所进行的立法活动和立法辅助工作构成的立法阶段。其主要内容通常包括:立法解释,法的修改、补充和废止,法的清理、汇编和编纂。40.[名词解释]立法程序: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在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法的活动中,所应当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41.[名词解释]法的渊源:法的形成的过程,总是基于某种动因和进路,选择和提炼一定的资源,以实现权力和权利的制度性配置的过程。这种使法得以形成的资源、进路和动因,就是法的渊源。42.[名词解释]法的形式:指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态,主要是法由何种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具有何种表现形式或效力等级。43.基本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有权对其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其基本原则相抵触。基本法律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具有重大意义的基本问题。如刑法、民法通则等。44.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规定由基本法律调整以外的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某一方面的基本问题,其调整面相对较窄,内容较具体,如商标法、文物保护法等。45.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行政法规:是指由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依法制定和变动的,有关行政管理和管理行政两方面事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其基本特征是:①它在法的形式体系中处于低于宪法、法律而高于地方性法规的地位。②它在法的形式体系中具有纽带作用。③它调整的社会关系和规定的事项,远比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和规定的事项广泛、具体。地方性法规:是指由特定地方国家机关依法制定和变动,效力不超出本行政区域范围,作为地方司法依据之一,在法的形式体系中具有基础作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其特征:①立法主体只能是地方国家机关,任务是解决地方问题②有更多的关系需要处理,比中央立法更复杂、具体③具有从属和自主两重属性④城市地方性法规在整个地方性法规中逐渐占据重要位置其作用:①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大政方针得以有效实施②解决中央法律、法规不能独力解决或暂时不宜由中央解决的问题③自主地解决应当由地方性法规解决的各种问题。自治法规:是指由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力机关所制定的特殊地方规范性法律文件即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总称。46.规章:又称行政规章,指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事关行政管理和管理行政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分为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47.★国际条约: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国际组织之间缔结的,确定其相互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各种协议。★国际惯例:是国际关系中不成文的规则和原则,主要是在国际交往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习惯性规则和原则。[名词解释]法的形式的规范化:在成文法国家是指以成文法表现出来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具体而言,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是指立法主体应当以统一的规格和标准,制定和修改各种形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使一国属于法的形式范围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成为效力等级分明、结构严谨、协调统一的整体。其意义:实现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有利于整个法的形式和法的体系的和谐统一,对立法的科学化和良法的产生,对整个法制的协调发展和法的实行,有重要意义。49.[名词解释]法的形式的系统化:是指对已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加以系统整理和归纳加工,使其完善化、科学化的活动。其意义主要有三方面:①有助于查阅有关同一事项的所有不同时期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迅速了解同类的或整个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的全貌,确定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范围;②有助于明确哪些规范性法律文件已经失效,哪些继续有效,从而有助于法的适用和遵守;③有助于发现既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