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艾滋病防治条例贯彻艾滋病防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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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艾滋病防治条例贯彻艾滋病防治条例•刘康迈•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主要内容•一、条例出台的背景和意义•二、条例始终贯穿的两个精神•三、条例实现了几个统一•四、条例妥善处理了三个一直有争议的问题•五、学习条例应把握的几项重要内容•一、条例出台的背景和意义一、条例出台的背景和意义(一)、是依法防治依法行政的需要分析我国艾滋病防治工作开展历程,我们可以看到艾滋病防治条例的出台是依法行政,依法防治和实践积累,条件成熟的产物。1.这20年间应防治工作需要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1986)及其《实施细则》(1989)、《关于加强监测、严防艾滋病传入的报告》(1985)关于“禁止进口Ⅷ因子制剂等血液制品的通告”(1986)《关于对外国留学生进行“艾滋病”检查的通知》1986)《关于来华外国人提供健康证明问题的若干规定》(1987)《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1988)、《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关于加强艾滋病疫情管理的通知》《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血站管理办法(暂行)》(1998)《中国预防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两个《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一、条例出台的背景和意义(二)是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需要《传染病防治法》中:(1)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艾滋病的防治工作。(2)因实践证明,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单纯采取住院隔离治疗式的医学管理的方式是不能达到预防控制艾滋病目的的。故对《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对发现的艾滋病病人要进行强制性隔离治疗”,进行了修订。(3)提出:国务院要制定艾滋病防治的专门行政法规。为专门制定防治条例予留法律空间。这些为进一步完善艾滋病防治法规和政策奠定了基础。同时说明依法进行艾滋病防治监督管理的条件已经具备。一、条例出台的背景和意义(三)是落实艾滋病防治具体策略的需要近期在各方的努力下,艾滋病具体防治策略有了突破,具体如下:1、“四免一关怀”政策的出台和实行;2、全国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的建立;3、国务院7号文件的发布;和05年6月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的防治艾滋病的九项措施4、一些防治中有效而敏感的问题,如:“清洁针具交换”,对“海洛因成瘾者进行药物替代治疗”;在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推广使用安全套(避孕套)等是否与法律相悖,已成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两难问题,也急待有法律条文来加以明确。这些文件和措施既有国家宏观的艾滋病策略,具体的微观措施,这些政策的出台是“以人为本,树立科学的发展观”,艾滋病防治工作务实精神的生动体现。也使我国艾滋病防治条例有了具体措施的支持。一、条例出台的背景和意义(四)是落实中国政府政治承诺的需要2001年联合国特别联大通过《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问题的承诺宣言》中国政府向国际社会作出承诺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政府负主导责任。条例明确了规定了政府的职责。在艾滋病防治方面,政府负有主要责任。根据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统一领导艾滋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进行考核、监督。条例的出台也体现我国政府落实承诺的认真态度。一、条例出台的背景和意义•(五)是加大国家反应力度的需要•1、法律、法规是国家强制力的体现。《条例》的颁布是以国家意志的形式,表明我国政府在艾滋病防治上的坚定决心和政策取向。条例通过国家强制力的形式统一过去的防治措施(包括有争议的措施)。•2、在发展中国家中,还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在艾滋病低流行时期,就采取了如此坚决行动(国家领导人高度重视;全民动员开展防治活动)。•3、加大违规的处罚也是国家反应力度的体现。条例中明确了具体罚则(公共场所不摆放安全套受罚,防艾不力视同违法,严禁医院拒诊艾滋患者)。二、条例始终贯穿的两个精神二、条例始终贯穿的两个精神(一)条例至始至终强调关注个人权益,体现人文关怀的精神(二)条例至始至终强调政府和政府部门的职责二、条例始终贯穿的两个精神(一)条例至始至终强调关注个人权益,体现人文关怀的精神艾滋病的传播蔓延多数与人不良的行为有关,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歧视,使得我们发现的传染源,只是冰山一角,控制艾滋病传播蔓延是依靠消除歧视,医疗救助等保障机制来实现的。因此,关注感染者和易感人群权益,不仅是慈善与人道问题,它是艾滋病控制的一个组成部分。《条例》用国家意志的形式把一些应该统一的看法统一起来。这样便于我们在实践当中整合资源,整合力量。例如:1、《艾滋病防治条例》是“保护人民健康”的条款,是宪法中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保护人民健康”权益的体现。2、在条例的多处条款中对感染者和病人的权利作了规定。如:获得救治权、知情选择权、隐私保护权、获得救助权,法律救济权等,突出强调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3、条例既充分考虑原体人员利益,又充分考虑特殊人群利益;条例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健康权益保障给予了充分关注;条例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沉重的精神负担和家庭生活面临的实际问题给予了充分关注.二、条例始终贯穿的两个精神(二)条例至始至终强调政府和政府部门的职责政府是人民获得权益的根本保障。因此条例给政府和有关部门规定了明确职责。条例中80%的条款和职责是针对政府和政府部门的。强调在政府负主导责任的前提下,全社会广泛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1、条例明确艾滋病防治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的职责。•2、条例规定国家和政府有责任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各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3、条例要求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三、条例妥善处理了三个一直有争议的问题三、条例妥善处理了三个一直有争议的问题条例的出台体现了务实的不搞争论精神,妥善处理了三个一直有争论的问题:(一)对高危行为人群开展的一些有效干预措施,不同部门一直有争论,本次条例的出台是以国家的强制力的形式来结束争论。(二)公共场所的从业人员要进行健康体检,是否要查艾滋病一直有争论。对此,条例没有正面予以明确,只规定了依照《公共卫生场所管理条例》执行。(三)关于强制检测一直有争论。条例做了一个授权性的决定。三、条例妥善处理了三个一直有争议的问题(一)对高危行为人群开展的一些有效干预措施:条例对吸毒成瘾者的药物维持治疗和在公共娱乐场所推广使用安全套做了明确规定。第二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公安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互相配合,根据本行政区域艾滋病流行和吸毒者的情况,积极稳妥地开展对吸毒成瘾者的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并有计划地实施其他干预措施。第二十六条鼓励和支持有关组织和个人推广预防艾滋病的行为干预措施,帮助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改变行为。三、条例妥善处理了三个一直有争议的问题(二)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对感染者从事一些行业是否需要体检,是一个很敏感的问题,如何解决一直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条例没有直接回答这一问题。第三十条公共场所的服务人员应当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定期进行相关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经营者应当查验其健康合格证明,不得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8种传染病没有艾滋病,但在第七条中还规定了需要进行体检的还有:“和其他传染性疾病”。各地可依据这一条对艾滋病的检测作出规定。三、条例妥善处理了三个一直有争议的问题(三)关于强制检测的问题:关于检测是否应是自愿的,强制检测是否违反人权,一直是各说各的,一直达不成共识。第二十三条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这一条款实际上已经以国家强制力统一了认识。但为了公共安全的需要,还规定了必须要检测的情形。如:第三十五条血站、单采血浆站应当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进行艾滋病检测。医疗机构应当对因应急用血而临时采集的血液进行艾滋病检测。第三十六条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应当进行艾滋病检测。四、条例实现了几个统一四、条例实现了几个统一•(一)把保护特殊人群和特殊人群权益,与打击违法行为统一起来•(二)把保护感染者的合法权益与和明确他们的义务统一起来。•(三)把为预防的目的登记收集信息与保护个人隐私统一起来。•(四)把实行自愿检测和规定检测的统一起来。条例做到了自愿检测和规定检测的统一•总之:条例中体现了该软的要软,该硬的要硬,该保护的保护,该打击的打击。•四、条例实现了几个统一•(一)把保护特殊人群的权益,与打击违法行为统一起来•条例强调艾滋病防治干预措施与相关法律规定禁毒戒毒、打击卖淫嫖娼工作是并行不悖的。打击吸毒、卖淫等社会丑恶现象是国家的既定方针,这些政策在几部法规中都有明文规定(如:人大关于严打的规定,刑法中的条款)。这些政策不会变,也不能变。•但为了预防控制艾滋病的实际需要,也给与那些似乎与法律相悖的预防行为干预措施预留了法律空间或者说确立了法律位置。•例如:•第十八条鼓励和支持有关组织和个人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咨询、指导和宣传教育。•第二十六条鼓励和支持有关组织和个人推广预防艾滋病的行为干预措施,帮助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改变行为。•第二十七条落实针对吸毒人群的艾滋病防治措施。积极稳妥地开展对吸毒成瘾者的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并有计划地实施其他干预措施。•四、条例实现了几个统一•如何看待这似乎是矛盾的法律现象,我认为:•1、无论是加强禁毒、禁娼,还是加强行为干预已经争论了很多年了,强调在“治本”还是强调“治标”就象是一枚硬币的两个面,无论是强调哪一方都只是强调一个完整策略的一个不同的侧面,都是不完整的。不能把它们对立起来,通过强调一个方面来否定另一个方面。•2、必须认识到无论是“治本”还是“治标”都是为艾滋病预防控制工作服务的,都是应防治工作的需要而存在的,至于在某一时期哪一方面更符合实际,只有通过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实践来加以确定。•3、在我国在长期的艾滋病防治实践中提出了“标本兼治”的防治原则。这是把依法禁毒、禁娼的长远努力与艾滋病控制的急迫需要巧妙统一在一起的唯一正确策略。条例中关注特殊人群的一些干预措施条款,就是体现了这精神。四、条例实现了几个统一(二)把保护感染者合法权益与和明确他们的义务统一起来。•条例规定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权利和义务,强调了权利和义务的平衡,条例规定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感染者、病人及其家属。感染者、病人及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权益受法律保护。隐私权受到保护。未经同意,不得公开感染者、病人及其家属的有关信息;医疗机构不得推诿或者拒对感染者的其他疾病进行治疗;条例规定的义务:艾滋病感染者、病人及其家属应要接受疾病预防控制的调查和指导;艾滋病感染者、病人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接诊医生;艾滋病感染者、病人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艾滋病感染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违者追究法律责任。•四、条例实现了几个统一•(三)把为预防的目的登记收集信息与保护个人隐私统一起来。•第三十九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艾滋病流行病学调查时,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无论是规定提供真实情况,还是保护感染者和病人的隐私,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为了更有效的预防艾滋病的传播。四、条例实现了几个统一(四)把实行自愿检测和规定检测的统一起来。•1.条例第二十三条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这是国家的既定方针。••2.同样为了公共安全和为防止出现遗漏,还规定了一条授权性条款。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规定应当进行艾滋病检测的情形。••通过这样的方式使条例尽可能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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