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课件-第五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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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以运输过程中的各种货物作为保险标的订立合同,在被保险人交付约定的保险费后,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承保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时,对被保险人给予经济补偿。国际贸易货物运输保险是一种财产保险。第一节海运货物保险的承保范围一、保险承保的风险(一)海上风险又称为海难,一般指海上发生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1.自然灾害:是指由于自然界变异引起破坏力量所造成的现象。2.意外事故:是指意外原因造成的事故。但并非航运途中发生的所有意外都承保,包括船舶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水、爆炸等。(《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二)外来风险一般是指海上风险以外的其他外来原因对货物损失造成的风险。1.一般外来风险:是指偷窃、雨淋、破碎、短量、渗漏、受热、受潮、发霉、串味、玷污、钩损、绣损等外来原因对货物造成损失的风险。2.特殊外来风险:是指由于政治、军事、国家法令、政策及行政措施等特殊外来原因造成的风险。如战争、罢工、武装冲突、政治运动、法令或行政措施、提货不着、进口国家拒绝进口或没收以及拒绝提货等。海上风险(PerilsoftheSea)外来风险(ExtraneousRisks)风险自然灾害(NaturalCalamities)意外事故(FortuitousAccidents)一般外来风险特殊外来风险二、海上损失和费用海上损失实际全损Actualtotalloss推定全损Constructivetotalloss全部损失TotalLoss部分损失PartialLoss按损失程度按损失性质共同海损GeneralAverageG.A.单独海损ParticularAverageP.A.二、海上损失和费用海上损失和费用是指被保险货物在海洋运输中,因遭受海上风险而引起的损失与费用。(一)海上损失又称海损,是指海运保险货物在海洋运输中由于海上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或灭失。1.全部损失:又称全损,是指运输途中整批货物或不可分割的一批货物全部损失。(1)实际全损载货船舶失踪,无音讯已达相当一段时间在国际贸易实务中,一般根据航程的远近和航行的区域来决定时间的长短。保险标的物全部灭失例如,载货船舶遭遇海难后沉入海底,保险标的物实体完全灭失。保险标的物的物权完全丧失无法归于被保险人例如,载货船舶被海盗抢劫,或船货被敌对国扣押等,虽然标的物仍然存在,但被保险人已失去标的物的物权。保险标的物已丧失原有商业价值或用途例如,水泥受海水浸泡后变硬;烟叶受潮发霉后已失去原有价值。被保险货物损失后不能复原(2)推定全损: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能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包括:(a)被保险货物受损后,修理费用估计要超过货物修复后的价值(b)被保险货物受损后,整理和待运到目的地的费用,将超过到达目的地的价值(c)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可不避免,或者为了避免实际全损需要施救等所花费用,将超过获救后货物的价值(d)被保险货物所有权丧失,为收回这一所有权所花费的费用,将超过收回后货物的价值2.部分损失:货物损失没有达到全部损失的程度。除了全部损失以外的损失都是部分损失。(1)共同海损:是指载货船舶在航行途中遭遇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威胁到船、货等方面的共同安全,船方为了解除共同危险或使航程得以继续进行,有意识地采取合理措施所作出的一些牺牲和支出的额外费用。共同海损成立的条件:(1)共同海损的危险不是主观臆测的,必须是实际存在的,或者是不可避免地危及到船、货共同安全的不可预测的危险。(2)共同海损的牺牲必须是自愿的和有意识的行动所造成的,共同海损牺牲的产生是人为的故意行动,而不是遭到海上风险造成的意外损失。(3)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的支出必须是合理的。(4)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的支出必须是特殊性质的,是非常情况下为了解除危险而人为地造成的特殊损失。(2)单独海损:是指被保险货物受损后,尚未达到全损程度,仅为部分损失,而这种部分损失又不属于共同海损,该损失由各受损者单独负担。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的区别:(1)造成损失的原因不同(2)承担损失的责任者不同(二)海上费用海上费用是指保险人(保险公司)承保的费用。(1)施救费用:是指当被保险货物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时,被保险人、代理人或其受雇人等为了抢救被保险货物,防止损失继续扩大所支付的费用。(2)救助费用:是指被保险货物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方采取救助措施,获救成功,向第三方支付的报酬。第二节我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海运货物保险条款:是指保险人(保险公司)在其保险单内所载明的有关保险人承保的责任范围、除外责任、保险人的义务及其他有关事项的条款。一、承保责任范围基本险附加险承保的险别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一般附加险特殊附加险(一)基本险基本险也称主险,是可以独立承保的险别。1.平安险:责任范围:(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和推定全损(2)由于运输工具遭到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3)只要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故,在这意外事故发生之前或以后遭受自然灾害所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4)在装卸或转船过程中,被保险货物一件货数件落海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5)运输工具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在避难港卸货所引起的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6)运输工具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需要在中途的港口或者在避难港口停靠,因而引起的卸货、装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7)发生共同海损所引起的牺牲和救助费用,以及为抢救遭受危险的货物和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而支付的合理费用(8)运输契约定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2.水渍险责任范围:(1)凡是平安险承包责任,均在其承保险列(2)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简言之:WPA=FPA+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3.一切险一切险承保责任范围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责任外,还包括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外来原因所造成的货物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一切险是平安险、水渍险和附加险的总和。(二)附加险附加险是不能单独承保的险别,它必须依附于基本险项下,即只有投保基本险其中的一种之后,才可增保附加险,并须另外支付一定的保险费。1.一般附加险(1)偷窃、提货不着险(7)串味险(2)淡水雨淋险(8)受热、受潮险(3)短量险(9)钩损险(4)混杂、玷污险(10)包装破裂险(5)渗漏险(11)锈损险(6)破损、破碎险2.特殊附加险特殊附加险是由于特殊外来原因的风险而造成损失的险别。(1)战争险(2)罢工险(3)卖方利益险(4)交货不到险(5)进口关税险(6)舱面险(7)拒收险(8)黄曲霉素险(9)货物出口到香港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二、保险人除外责任除外责任是由保险公司明确规定不予承保的损失和费用。特点:除外责任中所列的各项至损原因,一般都是非意外的、偶然性的,或者是比较特殊的风险,由保险公司明确作为一种免责规定作用:划清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发货人各自应负的责任海运货物保险的3种险别,保险人的除外责任:(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2)属于发货人的责任所引起的损失(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和费用(5)收货人的过失或故意行为所造成的损失(6)属于海运货物战争险和罢工险条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三、保险责任的起讫(一)基本险责任的起讫1.“仓至仓条款”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承包责任的起讫,采用“仓至仓条款”规定。它规定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启运地发货人仓库开始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运输和陆上运输,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仓库为止。2.终止期限如果被保险货物从海轮卸下后放在码头仓库、露天或海关仓库,而没有运到收货人仓库,保险责任继续有效,但最长负责至卸离海轮60天为限。如果被保险货物卸离海轮后60天内被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转运时终止。3.责任终止如果被保险货物在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或目的地以前的某一仓库而发生分配、分派的情况,则该仓库就作为保险人的最后仓库,保险责任也从货物运抵该仓库时终止。4.展期被保险人可以要求扩展保险期限。扩展责任时,应注意:(1)在买卖合同的保险条款中对扩展期限和地点应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2)对于没有铁路、公路、内河等正常运输路线的地区,除非事先征得保险公司同意,一般不能规定扩展保险责任(3)对于散装货物一般不予办理扩展责任(二)战争险的责任起讫1.责任期限战争险的负责期限仅限于货物在水上或运输工具上这一期间。2.责任终止如果货物不卸离海轮或驳船,则保险责任最长延至货物到目的港之当日午夜起算15天为止。3.转船如在中途港转船,则不论货物在当地卸载与否,保险责任以海轮到达该港或卸货地点之当日午夜起算15天为止,待再装上续运的海轮时责任恢复有效。四、被保险人的义务(1)申报情况要属实(2)货物失事后,应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损失(3)如果发现航程变更、船名不对,或要求扩展保险责任期限,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4)如发生损失,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制定的海损查勘人或理赔代理人,以便进行检验,并取得检验报告,无检验报告,一般不能索赔(5)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必须具备必要的证件和履行必要的手续(6)认真对待保险,不能为某种私利而故意骗取保险金五、索赔期限索赔期限:又称索赔时效,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货物发生损失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的有效期限。保险单中规定:索赔必须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卸离运输工具后的一定时间提出才算有效。第三节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一、伦敦保险协会新修订的海运货物保险条款的种类英国伦敦保险协会《协会货物条款》,最早制定于1912年,经过多次修订,最近一次的修订是在1981年。二、承保风险与除外责任(一)ICC(A)的承保风险与除外责任1.ICC(A)的承保风险“一切风险减除外责任”(1)承保除了“除外责任”各条规定以外的一切风险(2)承保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3)负责赔偿被保险人根据运输契约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这项条款规定,应由货方赔偿船方的损失2.ICC(A)的除外责任(1)一般除外责任(2)不适航、不适货除外责任是指被保险标的在装船时,如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已经知道船舶不适航,以及船舶、运输工具、集装箱等不适货,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3)战争除外责任包括由于战争、内战、敌对行为等造成的损失或费用;由于捕获、拘留、扣留(海盗除外)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由于漂流水雷、鱼雷等造成的损失或费用。(4)罢工除外责任包括罢工者、被迫停工工人造成的损失或费用以及由于罢工、被迫停工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二)ICC(B)的承保风险和除外责任1.ICC(B)的承保风险采用“列明风险”方式。对承包责任的规定十分明确、肯定。(1)由于火灾、爆炸所造成的保险标的的灭失或损失(2)由于船舶或驳船触礁、搁浅、沉没或倾覆造成的保险标的的灭失或损失(3)由于路上运输工具倾覆或出轨造成的保险标的的灭失或损失(4)由于船舶、驳船或运输工具同水以外的任何外界物体碰撞所造成的保险标的的灭失或损失(5)由于在避难所卸货所造成的保险标的的灭失或损失(6)由于地震、火山爆发或雷电所造成的保险标的的灭失或损失(7)由于共同海损的牺牲所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8)由于抛货或浪击入舱所引起的保险标的的损失(9)由于海水、湖水或河水进入船舶、驳船、运输工具、集装箱、大型海运或储存处所引起的保险标的的全损(10)货物在装卸时落海或跌落造成的整件的全损2.ICC(B)的除外责任ICC(B)与ICC(A)除外责任基本相同,但有两点区别:(1)ICC(A)只对被保险人的故意不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费用不负赔偿责任外,对于被保险人之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