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报批稿)人民交通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法规2011号文公布自2011年09月1日起实施人民交通出版社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国际航行非公约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沿海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水下观光艇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起重设备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海上拖航法定检验技术规则集装箱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潜水系统与潜水器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海上移动平台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海上浮式装置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海上固定设施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敞口集装箱船法定检验技术暂行规则游艇法定检验暂行规定地效翼船法定检验暂行规定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2总目录总则第1篇检验与发证第2篇吨位丈量第3篇载重线第4篇船舶安全第5篇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结构与设备第6篇高速船第7篇船员舱室设备第8篇乘客定额及舱室设备第9篇客滚船附加安全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总则·1·总则1法令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9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本局)是依照该条例规定的检验管理的主管机关。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船舶、海上设施(除三十一条规定外)、集装箱的检验制度和技术法规由本局制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施行。2宗旨2.1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有关法律、法令、条例,为保障海上船舶及人命财产的安全,防止水域环境污染以及保障起重设备安全作业等,特制定《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以下简称本法规)。本法规是《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的组成部分。2.2对符合本法规要求的国内航行海船,应签发相应的国内航行海船的法定证书,以证明其符合我国政府的有关法令、条例和满足本局有关规定和标准,适合于在中国海域航行和作业。3适用范围3.1本法规适用于国内海上航行的中国籍船舶,具体要求按各篇的规定。除特别指明外,本法规适用于船长为20m及以上的排水型船、高速船。就本法规适用范围而言,除另有规定外,对排水型船舶,上述船长系指:沿相应于核定夏季干舷的水线由首柱前缘量至舵柱后缘的长度;对无舵柱的船舶,由首柱前缘量至舵杆中心线的长度;对箱形船体船舶,为自船首端壁前缘量至船尾端壁后缘的长度。对高速船,上述船长系指第6篇定义的船长。3.2本法规未规定者,本局另作规定或给予特殊考虑。4申请与费用4.1船东或经营人,应按规定向有关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法定检验,并提供必要的检验条件。4.2申请人应按规定向检验单位支付检验费、交通费以及其他必要的费用。5免除5.1对于通常从事国内海上特定航区/航线航行的船舶,在特殊情况下需要进行一次超出原定航区/航线航行时,本局可以免除本法规中的有关要求,但该船应符合本局认为适合于预定航次的安全要求。5.2对于具有新颖特征的任何船舶,如应用本法规有关篇章的任何规定会严重妨碍对发展这种特征的研究和在从事国内海上航行的船舶上对这些特征的采用时,本局根据规定程序,并基于技术评估的结果可免除这些要求,但该船应适合于预定的用途,并能保证其全面安全。·2·6等效6.1本局可准许在船上设置不同于本法规要求的任何装置、材料、设备或器具,或其型式,或采用其他设施,只要通过试验或其他方法认定这些装置、材料、设备或器具,或其型式,或其他设施,至少与本法规所要求者具有同等效能。7解释7.1本法规由本局负责解释。7.2如对本法规的英文版有不同理解时,应以中文版为准。8生效与适用8.1本法规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施行。法规生效日期标注在法规扉页上,但另有指明者除外。8.2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法规及其修改通报均适用于8.1所述的生效之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建造阶段的船舶。相应建造阶段系指这样的阶段:(1)可以辨认出某一具体船舶建造开始;和(2)该船业已开始的装配量至少为50t,或为全部结构材料估算重量的1%,取小者。8.3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法规生效之前建造的船舶应继续符合其原先运用的法规的要求(包括原船舶检验局颁布实施的法规)。如船厂或船东要求在建造中的船舶采用本法规新的要求,经本局认为合理和可行时,可予以同意,但应在相应技术文件中注明。8.4现有船舶在进行修理、改装、改建以及与之有关的舾装时,至少应继续符合其原先适用规范的要求。重大改装以及与之有关的舾装,在本局认为合理和可行的范围内应满足本法规的要求。8.5对客船,因维修等原因使船上救生设备容量少于额定数量,则该航次应依据船上实际的救生设备容量相应减少载客数,并由船舶检验机构签发一份相应的乘客定额证书,同时回收原乘客定额证书,新发的乘客定额证书仅对预定的航次有效。8.6如中国政府主管机关行政管理规定指明适用于建造中的船舶或现有船舶,则应予满足。9责任9.1本局对船舶检验机构及其所执行的法定检验进行监督。9.2船舶检验机构应依据本法规及其引用或等效的标准的相关要求进行检验,保证检验的全面性和有效性,并对检验质量负责。9.3船舶设计方应确保其船舶设计图纸资料符合本法规的相关要求,并对所设计船舶的设计质量负责。9.4船舶建造方应按照船舶检验机构批准的图纸建造/改建船舶,并对其所建造船舶的建造质量负责。9.5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在船舶营运期间内,应确保船舶处于适航状态,按照本法规的规定及时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相关的检验,确保持有有效的证书,并对船舶营运安全管理负责。9.6船长应关注和采取措施确保船舶安全操作,遵守海事部门关于船舶开航的规定并对航行安全承担相应责任。9.7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长应按照安全管理要求和本法规有关规定制定应对事故的应急预案,并在船舶一旦发生事故后实施应急预案规定的救助操作程序。·3·10申诉l0.1验船师在执行其任务中与有关方产生分歧而又影响工作进度时,有关方可向验船师所在单位或上级单位提出书面申诉;如对其处理意见仍不满意时,则可以书面连同详细背景材料向本局申诉,由本局作出最终裁决。11事故11.1在中国水域内,船舶所发生的任何海上安全和海上污染事故,如认为调查该项事故有助于确定本法规可能需要的修改,则应由本局组织对事故进行调查,但调查报告或资料不得泄露有关船舶的辨认特征,也不以任何方式确定或暗示任何船舶或个人承担的责任。12定义12.1本法规各篇章所涉及的有关定义,在各篇章中规定。12.2就本法规总体而言,有关定义如下:(1)中国籍船舶: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舶。(2)法定检验:系指本法规规定的各种检验(包括政府的法令、条例规定的检验),即为保障船舶和人命财产的安全,防止水域环境的污染,以及保障起重设备安全作业等,对国内航行海船所规定的各项检查和检验,以及在检查和检验满意后签发或签署相应的法定证书。(3)主管机关:本法规中规定的检验与发证管理的主管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4)认可:除另有规定外,按本法规执行具体检验中的认可,以及批准、同意,由本局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具体实施。(5)船舶检验机构:就本法规而言,系指经本局认可的从事船舶法定检验的机构。(6)验船师:系指具有规定从业资格的并由船舶检验机构聘用或授权的船舶检验人员。(7)中国水域: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的港口、内水、领海以及国家管辖的一切其他水域。(8)国际航行:系指由中国港口驶往中国以外另一国的港口或与此相反的航行,包括在中国水域以外从事特殊(定)作业的航行。(9)国内航行:系指在中国水域内的航行。(10)特定航区/航线:系指船舶专门从事于某一水域内两个或几个规定的港口之间的航行。(11)船舶:系指各类排水型船和非排水型船(包括地效翼船)。(12)海上设施:系指水上水下各种固定或浮动建筑、装置和固定平台。(13)新船:除另有规定者外,系指本法规有关篇章生效之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建造阶段的船舶。(14)现有船舶:系指非新的船舶。(15)船龄:系指船舶从其建造完成年份算起迄今所过去的年限。(16)机动船:系指籍助于机械推进装置航行的船舶。(17)非机动船:系指机动船以外的船舶,包括虽设置机械推进装置,但其仅用于船舶作业状态(非航行状态)作局部调整船位或船舶被拖带时作辅助推进用途的船舶。13航区划分与营运限制13.1航区划分为以下4类:·4·(1)远海航区:系指国内航行超出近海航区的海域。(2)近海航区:系指中国渤海、黄海及东海距岸不超过200nmile的海域;台湾海峡;南海距岸不超过120nmile(台湾岛东海岸、海南岛东海岸及南海岸距岸不超过50nmile)的海域。(3)沿海航区:系指台湾岛东海岸、台湾海峡东西海岸、海南岛东海岸及南海岸距岸不超过10nmile的海域和除上述海域外距岸不超过20nmile的海域;距有避风条件且有施救能力的沿海岛屿不超过20nmile的海域。但对距海岸超过20nmile的上述岛屿,本局将按实际情况适当缩小该岛屿周围海域的距岸范围。(4)遮蔽航区:系指在沿海航区内,由海岸与岛屿、岛屿与岛屿围成的遮蔽条件较好、波浪较小的海域。在该海域内岛屿之间、岛屿与海岸之间的横跨距离应不超过10nmile。13.2各遮蔽航区的具体划分,需由船舶检验机构,根据水文、气象资料和航行经验,按规定提出具体划分方案报本局审批。已批准为遮蔽航区的水域见附录。13.3相当遮蔽航区营运限制*:系指航行于港区附近距岸不超过10nmile的水域(台湾海峡及类似水域距岸不超过5nmile),船舶满载并以其营运航速航行航程不超过2h,并限制在蒲氏风级不超过6级,目测波高不超过2m的海况下航行。13.4对高速船,营运限制应按本法规第6篇第1章的规定。——————————*对相当遮蔽航区营运限制的船舶按遮蔽航区的船舶要求。·5·附录已批准的遮蔽航区1山东省胶州湾:团岛一窟窿山以内水域:120°16'54E36°02'09N至120°17'12E36°01'00N两点间连线以内的水域。2浙江省舟山地区范围:北仑山(121°51'03E29°56'22N)与金塘岛南端(121°51'34E29°58'07N)连线,金塘岛西北(121°50'12E30°02'32N)经大鹏山灯塔(121°49'15E30°05’N)至金塘岛炮台山西北端(121°50'48E30°04'56'N)连线,炮台山东北端(121°53'09E30°05'05N)与册子岛西端(121°54'21E30°05'31N)连线,该岛东端(121°57'21E30°06'05N)与富翅岛西端(121°57'42E30°06'N)连线,该岛东端(121°58'41E30°05'50N)与舟山岛沿30°05’50N连线,舟山岛长白山水道南侧(122°00'52E30°09'19N)与长白山西南端灯塔(122°01'15E30°09'53N)连线,长白山东端(122°03'39E30°11'28N)与峙中山南端(122°04'39E30°12'17N)连线,峙中山北端(122°04'43E30°12'48”N)经下灰鳖(122°04'52E30°14'40N)至双合山南端(122°03'48E30°17’32N)连线,岱山岛东端(122°14'30″E30°18'15N)与大竹屿西端(122°14'33E30°17'18N)连线,大竹屿东端(122°15'04E30°17'13N)与小长涂山西北端(122°15'34E30°16'15N)连线,小长涂山东北端(122°18'27E30°16'N)与大长涂山西北端(122°18'48E30°16'12N)连线,大长涂山西南端(122°16'54E30013'47N)与大园山东端(122°16'34E30°13'47N)连线,大园山西端(122°15'54E30。13'33N)与舟山岛长跳嘴(122°10'37E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