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证人出庭通知书()湘行初字第号:与纠纷一案,现因向本院申请你出庭作证,并已经本院准许。你应于年月日时分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到出席法庭审理,陈述证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二、证人应当客观陈述亲身感知的事实,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证人不得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证言。三、证人应当如实作证,并如实回答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作伪证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不得与当事人和其他证人交换意见。五、证人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