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固定资产管理,规范管理行为,提升资产标准化、精益化、信息化管理水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电网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国家电网财〔2010〕123号)、《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国家电网〔2008〕48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省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公司本部、省公司所属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范围内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各单位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固定资产的分类和具体范围按固定资产目录执行。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固定资产管理职责划分;固定资产目录、分类和折旧管理;固定资产增加和计价;固定资产减少及审批权限和处理程序;固定资产信息化管理;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等。第五条固定资产管理遵循以下原则:-2-(一)统一政策,分级管理;(二)完善制度,落实责任;(三)业务协同,信息集成;(四)优化配置,物尽其用;(五)创新管理,持续完善。第六条固定资产管理目标是:资产财务管理与资产实物管理统一和联动,账、卡、物动态一致;资产安全完整,资产的效能和效用最优;资产配置科学合理,集团整体效益最大化。第二章固定资产管理职责划分第七条省公司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国网公司)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制定省公司系统统一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和固定资产目录;(二)建立健全省公司系统固定资产管理的组织体系,统筹组织省公司系统固定资产的优化配置工作,明确内部职责分工,落实管理责任,完善内部控制;(三)按照国网公司统一要求,组织实施并不断完善省公司固定资产信息化管理工作;(四)负责制定省公司系统固定资产折旧方案,并报国网公-3-司批准;(五)根据权限,审批各单位或上报国网公司审批省公司固定资产购建的资本性收支预算、固定资产处置行为(包括固定资产转让、报废、调拨、租赁等经济行为)和固定资产有关会计政策,并监督其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六)落实受托运行或租赁经营的公司输变电资产的有关运维职责;(七)加强和规范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使用效益,指导、协调、监督所属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八)组织省公司系统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第八条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单位有关固定资产的管理政策,制定本单位范围内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并报省公司备案;(二)建立健全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组织体系,明确内部职责分工,落实管理责任,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三)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价值管理和实物管理,做好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做好受托运行或租赁经营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和维护工作,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固定资产账、卡、物相符,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四)按照国网公司和省公司制定的固定资产信息化标准和-4-要求,负责实施并不断完善本单位固定资产信息化管理工作;(五)根据权限,审批或上报省公司审批本单位固定资产处置行为,包括固定资产转让、报废、调拨、租赁等经济行为,并监督其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六)组织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第九条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单位内部的固定资产管理职能进行合理界定,并配备相应的管理岗位和人员。内部固定资产管理职能包括价值管理、实物管理、使用保管管理和信息系统管理。(一)财务部门承担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职能,主要从价值形态及时、准确、系统地反映固定资产价值的增减变动情况。主要职能包括:1.制定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会同实物管理部门组织制定、完善本单位固定资产目录;2.负责固定资产会计核算,正确计价,及时准确反映其价值增减变动情况;3.建立固定资产账簿和固定资产卡片,定期查核;会同实物管理部门组织固定资产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4.参与本单位固定资产购建、更新改造、修理、运行维护支出的预算安排;负责其支出核算,并控制其费用支出;-5-5.负责固定资产的评估、统计工作,核定出售固定资产价格和出租固定资产租赁费;6.负责固定资产的投保,并组织、协调保险索赔工作;7.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资料,负责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和账销案存工作。(二)有关业务管理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分工承担相关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职能,主要从实物形态及时、准确的反映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按技术要求对固定资产实施管理,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主要职能包括:1.根据所负责管理的实物资产的类别、特点,制定具体的实物资产管理办法;2.组织和督促使用保管部门加强固定资产实物管理,确保资产安全、完整;3.制定电网资产内部调拨、转移、报废、技改、大修、检修等业务的规范统一流程,并纳入有关信息系统管理;4.会同财务部门组织固定资产实物清查盘点并负责实施,保证账、卡、物相符;检查固定资产使用效益,对闲置多余、盘盈盘亏固定资产提出处理意见;-6-5.审核和统筹安排固定资产有关支出预算并按批准后的预算组织实施;6.组织基建、技术改造及大修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7.组织审核各项固定资产的出售、调拨、报废、停用、拆除及内部转移、资产减值及对退役资产的再利用等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并作相应的技术标准和技术鉴定工作;8.按照公司财产保险管理的有关规定,协助固定资产财产保险有关工作;9.配合价值管理部门,提供和上报固定资产管理信息。(三)固定资产的具体使用、运行、维护保养、保管单位(部门)承担固定资产的使用保管管理职能。主要职能包括:1.按“谁使用谁保管”的原则,将固定资产的实物保管责任落实到专人,并设立固定资产登记簿;2.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副本和固定资产台帐,根据固定资产有关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完善固定资产卡片相关实物信息,并协调做好与财务部门、有关业务管理部门的协同处理;3.制订和贯彻执行固定资产的使用、运行、维护、检修等各种技术管理制度和技术档案的管理办法;-7-4.提出固定资产的技术改造、检修意见,提交实物管理部门统筹安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5.对固定资产的报废、出售、调拨等,会同财务部门和实物管理部门填制固定资产报废审批表和固定资产调拨单,提出书面处理意见,经批准后做好实物资产的处置工作;6.按实物管理和财务部门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全面清点一次,保证卡、物相符;7.及时做好固定资产出险通知、证据搜集、现场保护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保险索赔有关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违反内部控制制度的前提下,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和使用保管职能可以适当归并,具体由各单位决定。(四)固定资产信息管理,是实现固定资产管理目标的基础和手段,省公司有关部门应切实做好包括固定资产在内的资产信息管理工作。信息管理部门是公司资产信息管理的责任部门,根据国网公司信息化管理要求,组织协调固定资产财务管理与实物管理、项目管理等有关信息系统的协同应用和紧密集成等工作。原则上,生产管理部门主要应负责生产管理系统设备代码的编制和完善工作,物资管理部门主要应负责物资分类与编码的编制和完善工作,信息管理部门主要应负责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的-8-编制和完善工作及物资分类、设备分类与固定资产目录对应关系的编制和完善工作。第三章固定资产目录、分类和折旧管理第十条省公司制定统一的固定资产目录,固定资产目录列示固定资产分类、固定资产名称、固定资产重要组成设备、折旧年限和净残值率等内容,在省公司统一固定资产目录明确的资产分类框架下,各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补充、细化省公司固定资产目录。第十一条省公司建立固定资产目录的动态管理机制,根据新技术、新设备应用情况,并综合考虑资产财务管理与设备生产管理等需要,组织固定资产目录的调整完善工作。第十二条非电网企业不能完全适用公司统一固定资产目录的,可根据行业特点管理要求和设备特点,进一步完善、增补固定资产分类等内容,上报省公司批准后执行。第十三条固定资产按两种口径分类:(一)按使用情况分类:1.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2.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3.租出固定资产;-9-4.不需用固定资产;5.未使用固定资产;6.基建用固定资产;7.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8.土地(以前年度清产核资作价单独入账的土地,不含土地使用权)。(二)按用途分类:1.输电线路;2.变电设备;3.配电线路及设备;4.用电计量设备;5.通讯线路及设备;6.自动化控制设备、信息设备及仪器仪表;7.制造及检修维护设备;8.生产管理用工器具;9.运输设备;10.辅助生产用设备及器具;11.房屋;12.建筑物;13.土地。第十四条为实现固定资产的归集、统计分析、合理使用和-10-提高使用效率等管理需要,省公司固定资产应同时按第十三条规定的两种分类口径进行管理与核算,即在按使用情况和用途分类的基础上,输变配固定资产还应按下列标准分类。(一)输电线路和变电设备:1、500千伏及以上;2、220千伏;3、66千伏。(二)配电线路及设备:1、20千伏;2、10千伏;3、10千伏以下。第十五条存量输变电固定资产应按有关规定对其重要组成设备予以价值细化拆分;固定资产因更新改造或其他原因改变其原来用途,引起资产分类变化的,应予以重新分类。第十六条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所采用的折旧年限、年折旧率和净残值率等折旧政策按省公司下发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案执行。折旧政策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折旧方案的,须报省公司批准。第十七条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以及相应的会计核算,按照国网公司和省公司的会计核算办法执行。第十八条固定资产应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11-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第十九条对已提足折旧仍在役的电网输、变、配电资产,因更新改造等原因而调整固定资产价值的,应当由实物管理部门根据调整后的价值、预计可使用年限和净残值等进行复核评估,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折旧年限有差异的,报省公司并经国网公司批准后,可调整相应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第二十条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应采用与自有应计折旧固定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满时将会取得租赁固定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满时将会取得租赁固定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第二十一条折旧资金的使用,应纳入省公司年度资本性资金收支预算。原则上,省公司在保障还贷资金后,再安排其他项目的资本性资金支出。第四章固定资产的增加和计价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的增加包括购建(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零星购置)、投资者转入、融资租入、债务重组取得、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盘盈及其他增加。-12-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购建依照省公司预算管理制度的规定纳入资本性收支预算管理,本着节约、高效、适用的原则安排支出。第二十四条新增固定资产必须履行交接验收程序,确保账、卡、物一致,财务部门、实物管理部门和使用保管部门新增固定资产的信息一致。第二十五条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工程竣工,应按规定及时组织进行项目竣工验收、编制竣工决算报告、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各单位财务部门接到经审计批准后的竣工决算报告,应及时转增固定资产,登记固定资产卡片。对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而尚未编制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根据工程概算、工程造价或工程实际成本编制资产清单暂估入账;待竣工决算编制完成后,再根据决算金额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第二十六条零星购置固定资产,由经办部门根据批准的预算和计划组织实施。资产购入后,应及时办理资产验收、交接手续,填制固定资产卡片,连同有关批准文件、合同、协议、发票单证等,报送财务部门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零星购置固定资产需要安装的,安装完成后转增固定资产。第二十七条投资者投入、融资租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