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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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安监〔2018〕43号各市(州)安全监管局,各煤监分局:为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2018年4月20日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全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细则。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第四条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市(州)、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省、市(州)、县(市、区)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其他相关人员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第八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第九条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成立编制工作小组,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吸收与应急预案有关的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人员,以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应由本单位相关职能部门人员负责编制。第十条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事故风险评估,是指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特点,识别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风险措施的过程。应急资源调查,是指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可以调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并结合事故风险评估结论制定应急措施的过程。第十一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明确信息报告、响应分级、指挥权移交、警戒疏散等内容。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本细则,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三种以上(含三种)风险,且都可能导致较大以上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综合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第十四条对于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的事故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或将专项应急预案并入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第十五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应当规定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内容。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事故报告内容、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确保准确有效。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实际需要,征询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及发生事故可能波及的单位及居民的意见。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各类应急预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相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衔接。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编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针对工作场所、岗位的特点,编制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卡。应急处置卡应当规定重点岗位、人员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关联络人员和联系方式,便于从业人员携带。第三章应急预案的评审、公布和备案第二十条市(州)、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涉及其他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企业分类标准执行工信部门发布的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下同),应当组织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评审书面纪要。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并出具论证意见。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评审由生产经营单位自行组织。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是国家、省、市、县安全生产专家库专家或者行业内知名专家,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评审时能以客观公正、遵纪尽责为职业守则;(二)从事安全生产或应急管理领域工作满3年,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职称;或从事安全生产或应急管理领域工作满7年,具有相关专业的中级职称;或从事安全生产或应急管理领域工作满10年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或为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专家库成员;(三)熟悉安全生产或应急救援方面的理论知识,且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胜任评审工作。中央在川和省属重点企业、涉及重大危险源企业的应急预案评审,参加评审的专家应不少于5人,其他企业的应急预案评审,参加评审的专家应不少于3人。评审专家与所评审应急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评审人员应对出具的书面评审意见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按照有关行业规范的要求,针对应急预案内容的合法性、适用性、操作性和衔接性等方面要求,以会议或演练的形式进行。第二十四条评审书面纪要(可用评审专家意见代替)应包括评审时间、地点、参会人员、评审书面意见、评审结论及评审专家相关情况等。论证意见应包括对应急预案的合理性、针对性及可操作性的论证结论。第二十五条评审专家要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根据评审意见修订完善应急预案。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对应急预案进行论证时,应选取熟悉本单位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工作特点、从事安全生产或应急管理领域工作满2年、具有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作为应急预案论证人员。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第二十八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第二十九条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各相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经营企业除外),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前款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备案,由其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央在川和省属重点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上述规定备案外,还应抄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上述规定备案外,还应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抄送所跨行政区域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二)应急预案评审书面纪要或论证材料;(三)应急预案文本和电子文档;(四)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第三十一条受理备案登记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应急预案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逾期不予备案又不说明理由的,视为已经备案。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第三十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实施第三十三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与应急处置技能。第三十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本部门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指导、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培训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应急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应当如实记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第三十五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省安全监管局每三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演练。各市(州)、县(市、区)根据本地区预案规定组织演练。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织和参与应急预案演练每年不少于一次,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组织和参与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应急预案演练对周围人民群众正常生产和生活可能造成影响的,要提前进行公示告知。第三十七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第三十八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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