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评审委员会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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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项目评审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风险控制,强化审批责任,提高审批效率和审批质量,根据《担保业务管理手册》,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述项目评审委员会,是根据公司章程和《担保业务管理手册》设立的承担担保业务审批的专门机构。第二章项目评审委员会设立与审批范围第三条集团公司设立项目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会),评审会秘书处为评审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设在集团风险管理中心。第四条评审会的审批范围包括:集团及下属各担保公司有权审批人直接审批权限以外的担保业务,以及董事局决定的其他业务。第三章项目评审委员会组成第五条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以下简称评委)的组成采用优势互补的复合结构,金融、产业和专业背景人员基本按照4:4:2的比例构成。第六条评委的基本任职资格要求:1、能够接受并通过个人工作背景调查,无舞弊等不良记录;2、具有较强的责任心,遵守职业道德;3、具有专业的分析判断能力和较强的风险处理能力,能够根据各项目的具体情况提出有效的风险控制建议,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促进业务的开展;4、具有较好的沟通能力,能够准确表达观点和意见。第七条评委的专业任职资格将根据不同的专业,从学历、知识结构、工作经验等方面进行评定。第八条评委的构成与产生1、评委由内部评委和外聘评委组成;2、内部评委的产生,由集团综合管理中心提交符合任职资格要求的候选人员名单,采取差额选举法产生具体人员名单,经集团董事局审批后公布;3、由集团董事局在公司外部选择专业人士作为外聘评委;4、评审会可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列席评审会;5、集团风控总监为项目评审委员会主任;6、评委采用定期轮换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改选。第九条评委的职责: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公司的制度和规定;2、认真分析报审资料,掌握业务基本情况,分析报审业务的风险点和业务可行性,提出防范和控制风险的措施;3、在评审过程中,坚持公正、独立的原则,维护集团利益,严格控制风险,确保审批质量,对审批的结果负责;4、对项目涉及到的本公司及客户的商业秘密等负有保密的责任;5、各评委应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会前安排好手头工作,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早退,或中途离场。第四章审批受理与会议准备第十条评审会秘书处负责受理符合要求的业务资料。第十一条评审会秘书处负责对报审资料的完整性、程序的齐备性、签字的齐全性进行审查;对不完整与不合规的报审资料,要求报审单位补充或加以说明,质量差的资料可拒绝受理。第十二条评审会秘书处负责将符合要求的报审资料发送到各评委,为评审工作提供支持。第十三条项目评审会议的准备:评审会秘书处拟定项目评审会议安排并通知各评委。第十四条报评审会秘书处的业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1、担保项目内部评议表2、A角项目调查评价报告书3、B角项目调查评价报告书4、C角项目审核报告书5、八级分类评分表6、反担保资产评估表第十五条各报审单位必须在评审会召开前24小时将资料报送到评审会秘书处,评审会秘书处对呈报的资料进行复核,合格的项目上会,不合格的退回。如因报送资料不合格被退回,则资料再次报送的截至时间为下一次评审会前一天。第五章项目评审会议第十六条评审会议由周例会和临时会议组成。临时会议根据实际需要的情况由评审会主任确定。第十七条评审会议由评审会主任或其指定的人员主持;参加评审会议的人员必须达到应参会人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第十八条根据业务审批需要,评审会的主持人有权决定有关人员列席评审会议。列席人员不参加评审表决,不对评审结果负责。第十九条审批程序1、汇报人阐述业务的详细情况和报审资料中未涉及的其他信息;2、评委或咨询人向汇报人质询;3、评委填写《项目评审意见表》;4、评审会主任归纳审批意见。第二十条报审单位到会汇报业务时,汇报人应为该笔项目的主负责人。1、到会汇报情况时,客户经理A角、产品经理B角、风险经理C角及风险管理部经理原则上必须到会;2、汇报的顺序为:A角详细汇报项目各方面的情况及评价意见,B角就其调查情况发表独立意见,C角对审核的情况进行说明,管理部经理就公司内部评议的情况、反馈的结果和最后的评议结论作总体汇报;3、汇报人必须回答评委的质询和提问,并对汇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4、汇报人私下向评委说明的情况不作为审批的依据;5、严禁汇报人对评委施加不正当影响或违反程序私下了解评委意见。第二十一条担保审批的文字记录资料是重要业务档案,由评审会秘书处妥善保管。第六章项目审批决策第二十二条评委对报审业务须明确赞成、反对或再议的意见并阐明理由,但不得弃权;评委发表有条件赞成的意见时所提条件必须意思明确且能够实施;评委对确属情况不清必须补充资料才能审批的情况可发表再议意见;评审会决定再议的项目须明确要补充资料或调查的内容,条件落实后再上会审批。第二十三条集团董事长或其授权人拥有一票否决权。集团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可以否决评审会赞成的项目,但不能一票赞成评审会反对或再议的项目。第二十四条表决结果的产生1、赞成的意见相加超过有表决权评委总数的五分之三及以上的,表决结果为赞成;2、反对的意见相加超过有表决权评委总数的五分之二及以上的,表决结果为反对;3、其他情况,表决结果为再议。第二十五条评审会秘书处根据表决结果和评审会主任归纳的意见形成评审会决议,于评审会次日按审批权限报相关有权审批人审批。第二十六条相关有权审批人审批后,评审会秘书处在一个工作日内将评审会决议在公司内部网上提交审批。经评审会主任审批后将审批决议下发执行。报送单位可通过OA系统的“担保项目”模块对各项目的评审会决议进行查阅。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条例由集团风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条例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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