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文档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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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4/171TSGT7001-2009《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宣贯会宁波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曹光敏2020/4/1722020/4/173●为了宣传贯彻好《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保证各相关单位准确理解与执行本规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电梯处组织本规则起草组部分成员,编撰了宣传贯彻09版电梯检规的讲义。以下概括讲述讲义的第一和第二部分:◇第一部分引言◇第二部分规则正文解读09版电梯检规宣贯2020/4/174第一部分引言09版电梯检规宣贯2020/4/175◇本规则不仅为规范电梯检验行为提供准则,其中阐述的有关理念,更将为转变社会认识,转变工作方式,促进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责任落实,促进电梯安全监察的科学发展,发挥其特定的作用。◇本规则的编制工作,遵循了在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兼顾我国电梯相关工作现状的原则。◇本规则明确规定了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目的、性质、依据、适用范围、检验条件、检验周期、程序与要求、内容和方法,以及检验结论的合格判定条件,规定了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和使用单位以及从事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职责要求,以指导和规范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引言2020/4/176一、背景2004年5月,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检院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当时主要面临如下背景:(一)提出修订的主要原因1.贯彻2003年出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需要;2.新修订的国家标准《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2003)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涉及提升安全水平的内容出现较大调整,需要贯彻;3.02版检规执行中已经反馈上来一些需要完善的内容,特别是在促进企业责任落实方面急需予以强化;4.在用电梯增速迅猛,检验人员增幅难于同步,“人机”不匹配矛盾逐渐显现,要求电梯检规尽快按照以往关于其制修订规划向前迈进一步,以保持与电梯安全监察整体工作推进步伐一致。引言2020/4/177一、背景(二)关于电梯检规制修订的历史与规划1.劳动部分别于1995年2月和1996年6月发布《电梯安全技术检验大纲》和《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安全技术检验大纲》,首次在全国规范、统一了政府实施电梯安全监察中的检验行为,初步确定在企业自检合格基础上,再由劳动部门检验机构进行新装电梯或者在用电梯监督检验的工作模式;2.1998年机构改革后,随着在用电梯数量增长,新检验员比例加大且检测技能存在差距,强调了监督检验定位,规划了电梯检规修订的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监督检验项目全面,自检要求较为原则且无定期自检;◇第二阶段,监督检验项目收窄,自检仍较宽松但已要求定期自检;◇第三阶段,除功能试验必查,其他酌情自定,自检项目全面,自检人员资格许可且限制其工作量。★09版电梯检规修订愿望是按照第二阶段规划设想。引言2020/4/178二、本规则修订中出现的有关理念(一)A观点:认为针对制造、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的监督检验是对企业落实法规行为的监督,重点是查证企业相关工作落实情况的见证材料,要求检验员和企业代表都要在见证记录上签字。而定期检验则应当是诊断性检验,因为大多数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不具备确认设备安全状况的检验能力,同时市场也未形成一支专业队伍执行设备定期检验。因此,政府检验机构定期检验出具检验报告的结论应当是对设备安全状况的判断结果。(二)B观点:认为无论是《条例》要求的监督检验还是定期检验,都应当是以检测验证的方式进行的一种查证、验证性的技术监督行为。因为保证电梯安全要靠设计、制造、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单位落实主体责任的相关工作来实现,设备是否处于安全状况要靠企业的自检来声明;检验机构的检验是监督企业和使用单位是否落实了相应责任,其质量体系是否正常运转,是为科学、定量地开展电梯安全监察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的一项工作。引言2020/4/179三、本次修订中的思考与主要变化(一)关于如何落实《条例》的思考。既要落实过程监督检验,又要符合电梯检验工作实际和国际惯例。(二)本次修订中的主要变化1.规则名称的变化。TSG规范统一的需要,执行《条例》的需要,工作定位的需要。2.选择项目的变化。涉及检修人员安全的不再列为重要项目,查证配置的项目不再列入或不再列为重要项目,限速器校验项目不再列入。3.非重要项目检验方式的变化。工作定位归位带来的非重要项目检验方式的调整,即以查证企业自检结果为主要方式,消除企业依赖心态。4.涉及无机房及强制驱动电梯特殊要求的增加。完善调整内容。5.改造和重大维修监督检验的调整。完善实际应用中的操作性与科学合理性。引言2020/4/1710检验项目设置数量比较引言2020/4/1711限速器检验的变化引言2020/4/1712第二部分规则正文解读09版电梯检规宣贯2020/4/1713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规则正文解读2020/4/1714◇本条明确了《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制定的宗旨、目的和依据。◇宗旨和目的与02版检规的不同,实际体现了本版检规最大的变化——检验工作定位的进一步清晰与明确。这其中,一是对“加强管理”的范围进行了更为准确规定,因为本规则实际强化管理的工作领域远不只是检验工作,没有企业相关工作的基础,检规意图是无法实现的;二是“促进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较02版检规或者本规则初期及征求意见时的提法更加准确,电梯相关生产企业的工作得到落实,才能真正保障电梯安全运行,尤其是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和使用单位的使用管理工作,当前中国电梯的安全水准,如能落实这些工作,安全是完全能够得到保障的,相应检验工作监督企业和使用单位行为的目的,就是要让他们按照本规则等法规、规章和规范的要求做好本职工作,检验只能实现促进的作用,而不可能直接保障电梯的运行安全。规则正文解读2020/4/1715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电力驱动的曳引式与强制式电梯(防爆电梯、消防员电梯、杂物电梯除外)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检验。前款所述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以下简称电梯)的生产(含电梯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下同)和使用单位,以及从事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遵守本规则规定。规则正文解读2020/4/1716◇本条明确了本规则的调整范围与适用的单位,与02版检规相比,由于名称的变化,不适用范围仅强调了可能混淆几类梯种;而工作定位的变化,使适用单位范围出现调整。本条描述的“生产”是按照《条例》第三条明确的概念范围。本条明确的适用单位与第一条描述范围存在区别,第一条强调的是工作环节,本条强调的是执行单位,虽然强化管理的工作环节不包括设计制造,但制造相关资料的提供、安装后的调试等,都要由设计制造单位执行,故设计制造单位也要执行。规则正文解读2020/4/1717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监督检验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进行的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本规则所称定期检验是指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在用电梯定期进行的检验。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以下统称检验)是对电梯生产和使用单位执行相关法规标准规定、落实安全责任,开展为保证和自主确认电梯安全的相关工作质量情况的查证性检验。电梯生产单位的自检记录或者报告中的结论,是对设备安全状况的综合判定;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是对电梯生产和使用单位落实相关责任、自主确定设备安全等工作质量的判定。规则正文解读2020/4/1718◇本条对电梯的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进行了定义,并对政府检验机构开展的这两类检验和企业自检的工作定位进行了具体明确,如果说02版检规对上述两类检验具有监督、查证相关单位工作质量和诊断电梯设备主要安全指标的双重定位,而本版检规则回归到监督、查证相关单位工作质量这一原来就应该强调的正确定位。尽管02版检规已确定这个定位,但本次明确得更为直接和突出。◇本次对电梯检验工作定位能够达成更广范围的共识并形成突破性进展,主要得益于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在国家质检总局开展这项活动中,特种设备局经过相关讨论,明确了如下观点:1.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要靠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维护保养和使用单位落实主体责任的相关工作来实现,电梯是否处于安全的状况要靠企业的日常维护保养结论与自检来声明;2.政府检验机构的检验是查证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是否落实相应责任、质量体系是否正常运转的重要环节,是为科学、定量地开展安全监察提供技术支持的一项工作;3.为确认设备是否处于安全状况的检验应该是企业的自检,这一安全检验随着相关基础工作的夯实,可以成为市场化的检验,但如果企业自检实行市场化,则应对自检资格进行许可。规则正文解读2020/4/1719第四条如果出现了有关电梯生产和检验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影响本规则技术指标和要求的特殊情况,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相应要求。◇本条是对出现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新情况下如何应对的明确,“影响本规则技术指标和要求的特殊情况”主要是指相关标准修订出现较大变化。与02版检规相比,技术指标和要求引用出处未再予以明确,主要考虑《电梯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即将制定,今后该监察规程中明确的内容才是本规则的引用出处,而标准修订未必直接导致本规则进行修订,同时今后法规体系完善后,相关标准也应当按照规章和上述监察规程进行制修订。未明确出现新情况的具体对措施,主要考虑其多样性与复杂性,原则性地予以规定反而提升了相关应对工作的可操作性与灵活性。规则正文解读2020/4/1720第五条实施电梯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开始施工前(不包括开箱、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向规定的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安全检验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向规定的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本条是对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申报单位和检验申报时间(时机)的明确,具体内容既细化了执行《条例》规定的操作性,又针对本版电梯检规对检验工作的定位,调整文字描述方式,保证了与《条例》规定的衔接,与02版检规没有规定“何人”、何时、向谁申请检验的情况相比,内容也更为完整和严谨。规则正文解读2020/4/1721◇本条要求在开始施工前申请监督检验,是因为目前附件A的1.1~1.3为A类项目,审查不合格不能进行后续工序工作,如果相关企业不注意这项要求,今后反而会影响施工进度和工作效率。◇本条申请定期检验时间的要求来自于《条例》的相应规定,但文字描述上略有区别,无“合格”二字,这是本规则检验工作定位所决定的,今后相应标志名称也拟进行调整。提前1个月是为留出检验及可能出现的整改时间,保证在法规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更换新的标志。不少使用单位担心因此而使下次检验日期不断前移,而随着标志调整,下次检验日期拟填写到“月”,这种顾虑也就不存在了。◇需要注意本条两次提到了“规定的检验机构”,这主要针对部分省会城市或者直辖市具有两个以上检验机构时,具体分工方式各地不尽相同,甚至部分省(自治区)内具有多个检验机构时,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分别由省级检验机构或者地市级检验机构执行,申请检验的单位如不了解具体分工,可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询问,避免影响施工进度。规则正文解读2020/4/1722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对电梯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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