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第二十章 会计与审计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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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会计与审计法律制度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会计与会计法会计法是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会计关系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业务过程中的经济关系国家监督管理会计工作中的经济关系广义的会计法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各种会计规范的总称(包括司法解释)狭义的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三部会计法的时间)一、会计法概述会计法的渊源会计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即全国人代会)制定会计行政法规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总会计师条例》、《企业会计准则》地方性会计法规地方人代会制定会计规章会计部门规章会计地方政府规章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会计法的渊源的法律效力关系地方性会计法规会计基本法(除宪法外效力最高)高于会计行政法规高于会计部门章程高于会计地方政府章程(效力最低)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会计工作管理体制-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会计工作的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制定会计制度的权限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并公布。国务院其他部门-特殊行业的具体办法或补充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军队的具体办法会计人员的管理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单位负责人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二、会计核算依法建账账簿设置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账簿会计账簿登记的基本要求依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记帐规则电算化设置与登记禁止账外设账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表现为资金运动)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定的规定会计资料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其他会计资料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定伪造与变造会计电算化的基本要求会计软件、生成的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定的规定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会计核算的内容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特别注意预收、预付)资本(投入资本)、基金的增减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包括的内容)其他事项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会计年度一年为一个会计期间(下分半年度、季度、月度)我国的会计期间与公历的起始重合内资、外资、合资企业均适用记账本位币实质可选择(原则上为人民币)报表货币唯一(人民币)会计文字记录应当使用中文,同时使用另外一种文字(中文必选,其他文字兼选)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会计凭证会计凭证的种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概念和内容原始凭证的填制或取得:必须填制或取得,及时送交会计机构(及时的含义)原始凭证的审核-三方面的内容原始凭证的错误更正-四个要求记账凭证的编制-两个要求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概念(反映三个方面)分类(年度、半年度、季度、月度)主要内容依据-会计帐簿记录和有关资料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提供期限应合法(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向不同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一致编制依据、编制要求、提供对象提供期限由国军阿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责任主体会计报告-企业负责人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会计档案管理概念及组成(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其他会计资料)规范:1998,《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妥善保管保管期限(永久、定期)销毁规定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三、会计监督单位内部监督(内控制度)-7个内控规范文件组成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与内部控制制度概念、本质(法定义务)内控规范(基本规范:2001.6.22,财政部)内控目标(3个)和原则(6个)内控内容(9个)内控方法(8个)内控检查(3方面)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内控规范(货币资金:2001.6.22,财政部)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监督检查(4项内容)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国家监督(外部监督)财政部门——普遍监督监督内容(4项)其他形式——行业监督(范围权限内、查账要求)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社会监督-外部监督(社会中介机构、个人检举)中介性、公证性、权威性被审计单位必须如实提供会计资料(法定责任和义务)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独立开展审计业务财政部门对审计报告进行监督(抽查比例不高于10%)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四、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会计机构原则上应当设置也应设置业务较多的行政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单独设置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制定会计主管人员聘请代理记帐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代理记账概念代理记账机构应具备的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有代理记账许可证书。3名以上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主管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业务范围(4项)基本规定(双方的权力和义务)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政治素质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和工作经历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政策业务水平组织能力身体条件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制度基本要求基本内容(3方面)适用范围资格的取得管理持证人员的继续教育形式(接受培训、自学)学时要求(接受培训时间每年不得少于24小时)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会计专业职务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专业职务的分类(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会计员)专业技术资格的分类(初级、中级、高级)会计岗位设置设置依据会计人员的回避制度适用范围: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回避岗位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会计人员工作交接需交接的情况(3种)办理交接的基本程序交接前移交点收监交交接后移交后的责任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五、会计法律责任法律责任行政责任行政处罚——特定行政主体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主要形式: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拘留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主要形式: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刑事责任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既可独立适用,又可附加适用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违反《会计法》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违反会计制度应承担法律责任违反会计制度应承担的10种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对单位:0.3-5万元;对个人:0.2-2万元)行政处分(所有形式)-对责任人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违反《会计法》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罚款(对单位:0.5-10万元;对个人:0.3-5万元)行政处分-撤职至开除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2-20万以下的罚金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违反《会计法》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罚款(对单位:0.5-10万元;对个人:0.3-5万元)行政处分-撤职至开除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2-20万以下的罚金追诉隐匿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在50万以上的为逃避依法查处而隐匿、销毁或拒不交出会计资料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违反《会计法》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罚款:0.5-5万元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降级、撤职、开除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违反《会计法》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单位负责人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的法律责任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的行为-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开除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的法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行政处分情节恶劣,刑事责任-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受打击报复的人员的补救措施恢复名誉、恢复原有职务、级别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第二节审计法律制度第二节审计法律制度一、审计法律制度概述审计法所称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二、审计机关我国的审计机关分为国务院审计署和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国务院审计署是最高审计机关。三、审计程序(1)编制审计项目计划。(2)审计组进行审计。(3)审计组在对审计事项进行审计后,提出审计报告。(4)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5)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将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第二节审计法律制度四、违反审计法的法律责任(1)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2)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3)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4)被审计单位应当将审计决定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5)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第二节审计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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