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他人供参考监理员操作问答(送审稿)北京市监理协会2010.3.15(增加目录)监理员操作问答(第三稿)10.2.2一、工程监理的几个概念1、何为“建设工程监理”?所谓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并取得合法经营许可的工程监理企业,按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并依据监理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的专业化有偿服务活动。2、建设工程监理的主要依据有那些?相关的工程建设文件(政府部门的审批文件、勘察及设计文件);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范、规程、标准;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委托监理合同。3、建设工程监理实施的前提是什么?前提是必须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只有与建设单位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了监理的范围、内容、权利、义务、责任等,工程监理企业才能在规定的范围内对承包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合法地开展建设工程监理。4、建设工程监理的主要职责有哪些?依据委托监理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安全等一项或多项进行监督管理。(依据建设部2002年373号文件)5、工程监理的性质是什么?(1)服务性:是一种技术服务。建设工程监理的服务对象是建设单位。(2)科学性:应当具有较高的科学性。依据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采用科学的理论和方法,通过信息收集、巡视、检查等手段并以数据说话,做到有据可查,完成对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3)独立性:监理企业不得与承建单位有隶属关系和其他利害关系,必须建立自己的组织,按合同要求依法进行监理。依据监理的程序、流程、方法、手段,根据自己的判断,独立地开展工作。(4)公正性:是公认的职业道德准则,也是工程监理赖以长期生存和发展的前提。监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按照合同要求客观公正地处理与工程建设有关的事务,在维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时,不损害承建单位的合法权益。6、建设工程监理与参建各方的关系是怎样的?(1)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的关系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监理单位直接对建设单位负责,在监理业务活动中必须维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监理单位是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唯一的管理者,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联系活动应通过监理单位进行。(2)监理单位与施工承包单位的关系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监理单位应监督施工承包单位认真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并维护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3)监理单位与勘察、设计单位的关系是合作关系。监理单位与设计单位没有合同关系。但勘察、设计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供的勘察报告、设计文件是监理服务的依据之一,为此监理与勘察、设计单位形成合作关系。(4)监理单位与安全、质量监督机构的关系是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安全、质量监督机构代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执行政府的监督职能,监理单位应接受其监督和检查。7、监理员的定位是什么?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将监理人员分为三个层级,即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称“总监”,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总监及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国家监理工程师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担任。监理员是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具有建筑工程同类相关专业知识、从事具体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监理员可由具有工程相关专业知识的工程技术人员通过监理业务培训后担任。鉴于当前监理人员中,取得注册资格证书的人数不足,许多监理工作由已取得中级或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这部分工程技术人员经过监理培训后,其专业水平能满足监理工作要求。但是从管理角度看,这部分人员由于没有签字权,只能列入监理员序列,仍称监理员。8、监理员的主要职责和工作内容有哪些?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北京市标准《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的规定,监理员的主要职责和工作内容如下:(1)在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现场监理工作。(2)检查承包单位投入工程项目的人力、材料、主要设备及其使用、运行情况,并做好检查记录。(3)复核或从施工现场直接获取工程计量的有关数据并签署原始凭据。(4)按施工图纸及有关规范标准,对承包单位的工艺过程或施工工序进行检查和记录,对加工制作及工序施工质量检查结果进行记录。(5)担任旁站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向本专业的监理工程师报告。(6)做好监理日记和有关监理记录。(7)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发现问题予以纠正并及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或安全监理人员报告。9、监理员的主要工作方法有哪些?主要采用巡视检查、量测、查验、复核数据、旁站监理、平行检验、见证取样及送检等方法。10、与监理工作有关的主要法律有哪些?主要内容是什么?(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91号)于1998年3月1日实施。全文共八章八十五条。建筑法是建筑领域的根本大法,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建筑活动的部门法律。该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章节内容为:总则、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建筑法第四章为“建筑工程监理”,首次确立了建筑工程监理在建设过程中的法定地位,以单独章节论述了监理的任务和作用。明确规定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了实行强制监理的范围。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主席令21号)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本法是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3)《合同法》(主席令15号)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合同法设总则及分则两部分。“总则”共八章129条;“分则”有二十三章298条,分别列举15种合同的要点。(4)《安全生产法》(主席令70号)于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共七章九十三条。制定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22号)于1989年12月26日施行。共六章四十七条。制定目的是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11、与监理工作有关的主要法规有哪些?主要内容是什么?(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于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25次常务会议通过。全文共九章137条,规定了工程建设五大主体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以及违规处罚。根据该法: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2)《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令)于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全文共七章68条。对工程建设的五个责任主体的安全责任、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以及法律责任作了明确的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条例的第十四条是对工程监理单位的要求: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397号令)于2004年1月7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全文24条。本条例是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国家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12、与监理工作有关的主要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哪些?主要内容是什么?(1)《建设工程监理规模范围与标准》(建设部2001年1月17日发布)必须实行监理的项目:国家重点工程;大中型公用工程:市政、科技、体育、卫生工程;成片开发住宅小区:5万平米;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工程;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是指以下两类项目:总投资3000万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及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煤炭石油能源项目;铁路水运交通运输项目;邮政电信通信项目;防洪灌溉水利项目;道路地铁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其他基础设施项目。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2)《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于2007.5.1执行。主要内容:监理人接受发包人的委托,提供建设工程项目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协调管理服务,以及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的相关服务。依法必须监理(施工阶段)的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其他监理收费和其他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158号令)于2007年8月1日起施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三个类别。专业资质由高到低依次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三个等级,其中只有房建、水利、公路、市政这四个专业设有丙级。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资质的申请和审批:综合资质和甲级资质由建设部审批;除此以下各级别由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为14个专业工程类别。每个专业工程类别按照工程规模或技术复杂程度又分为3个等级。(4)《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147号令)于2006年4月1日起施行。注册监理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5)《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81号令)于2000年8月25日起施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未造成损失也要受到处罚。13、与监理工作有关的主要验收规范有哪些?(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3)《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5)《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6)《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02)(7)《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8)《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02)(9)《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10)《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11)《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