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中铁建设集团郑州分公司第7项目部2015年1月本标准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7]125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在原《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的基础上修订而成。本标准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根据建筑工程领域的发展需要,对原标准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并征求各专业验收规范主编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对具体内容进行了反复讨论、协调和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本标准共分6章和8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2014年6月1日执行。GB50300-2013前言本次标准修订继续遵循“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原则,在验收体系及方法上与原标准保持了一致,仅作了局部的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是:1、增加符合条件时,可适当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的规定。2、增加制定专项验收要求的规定。3、增加检验批最小抽样数量的规定。4、增加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增加铝合金结构、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系统子分部工程。5、修改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等分部工程中的分项工程划分。6、增加计数抽样方案的正常检验一次、二次抽样判定方法。7、增加工程竣工预验收的规定。8、增加勘察单位应参加单位工程验收的规定。9、增加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缺失时,应进行相应的实体检验或抽样试验的规定。修订的主要内容1.0.1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并作为建筑工程各专业验收规范编制的统一准则。1.0.3本标准依据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行政法规、管理标准和有关技术标准编制。建筑工程各专业验收规范应与本标准配合使用。1.0.4施工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新增条文)【说明】总则部分原标准3条未修改,新标准新增条文1.0.4。1、总则2、术语2、术语2.0.5复验——建筑材料、设备等进入施工现场后,在外观质量检查和质量证明文件核查符合要求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抽取试样送至试验室进行检验的活动。2.0.13错判概率——合格批被判为不合格批的概率,即合格批被拒收的概率,用α表示。2.0.14漏判概率——不合格批被判为合格批的概率,即不合格批被误收的概率,用β表示。2013标准新增术语3.0.2未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相关人员应履行本标准涉及的监理职责。(新增条文)3.0.3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进场检验。凡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材料、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施工规范、验收规范和设计文件等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3、基本规定2各施工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施工工序完成后,经施工单位自检符合规定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各专业工种之间的相关工序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应记录。(修改条文)3对于监理单位提出检查要求的重要工序,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说明】原标准3.0.2第3款:“相关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未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监理工程师只可能对重要工序的质量检查确认,不会也不可能对全部工序检查,新标准表述更准确,更具有操作性。3、基本规定3、基本规定3、基本规定3、基本规定3、基本规定3、基本规定3、基本规定3、基本规定3、基本规定3、基本规定3、基本规定3、基本规定4、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4、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4、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4、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5、建筑工程质量验收5、建筑工程质量验收5、建筑工程质量验收5、建筑工程质量验收5、建筑工程质量验收5、建筑工程质量验收5、建筑工程质量验收5、建筑工程质量验收5、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表E.0.1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F.0.1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G.0.1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H.0.1-1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5、建筑工程质量验收5、建筑工程质量验收5、建筑工程质量验收5、建筑工程质量验收6、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6、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6、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培训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