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課法律基本理念與架構27A課綱表解法律基本理念與架構第3課法律基本理念與架構法律須經民主正當程序制定法治的意義法律的定義法律的特質法律為「最低限度的道德」什麼是「法律」?法治國的意義憲政主義下的基本法律架構強制性普遍性有限性法律須具備民主正當性法律的制定與修正大法官違憲宣告的意義法位階的意義法規範階層理論憲政主義下法位階的意義「惡法亦法」或「惡法非法」憲政主義下的「惡法」問題高中公民與社會(三)學習手冊28B重點整理壹什麼是「法律」?一法律的定義法律是人類在特定社會文化生活經驗中,為規範人際互動、維護社會秩序、保障自由權利為目的,藉由國家公權力為後盾,以實現其目的的社會生活規範。識補充■法律在現行法制上的意義1.廣義的法律:泛指經一定程序所制定的成文法,包括憲法、立法機關通過的法律、行政機關制定的法規命令、地方自治團體制定的自治法規等。2.狹義的法律:專指經中央立法機關制定通過的法律。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的規定,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3.六法:《憲法》、《民法》、《民事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及行政法等。二法律的特質(一)法律作為現代社會的主要規範,以國家公權力為後盾,具有強制性、普遍性及有限性等特質。第3課法律基本理念與架構29(二)法律與其他社會規範的差異比較項目其他社會規範法律產生方式○1習俗:人類社會生活中慣行○2道德:從習俗,依據良心發展○3宗教:人對神鬼力量信仰國家制定,以公權力為後盾行為規範權利、義務要求只規定義務,並不求對等權利盡義務,並要求對等權利執行機制當事人自發執行、社會輿論力量執行政府、法院來執行制裁手段內心約束,無法強制遵守國家制定,公權力強制制裁規範效果約束人外部行為,並規範動機和內心活動約束人外部行為,無法規範內心動機和觀念※刑法最後手段性:在各種法律中,刑法使用刑罰為懲治手段,屬於一種嚴苛的法律。刑罰會帶給人痛苦,應將刑法設定為守護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不輕易使用;唯有在其他手段均不能有效防制不法的情況下,才不得已地考慮使用刑罰。三法律為「最低限度的道德」(一)法律與道德,分屬不同社會規範,很多技術性的法律規定,與道德完全不相干。(二)法律與道德仍保有一定關連性,產生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的說法,但兩者仍不能混為一談。(三)法律不是萬能,須與其他社會規範結合妥善運用,才能達成發揮所長。高中公民與社會(三)學習手冊30貳法治國的意義一法治的意義(一)「法治」(ruleoflaw)一詞,一直是「人治」(ruleofman)的相對概念。1.法治:主張用法律來治理國家。2.人治:主張為政在人,依靠特定人之個人意志來治理。(二)法治與人治的比較:項目區別人治法治事先明定標準統治者依其好惡制定社會規範立法機關制定,使人民依循規範決策程序統治者個人獨斷獨行行政機關須依法執行職務責任政治要求統治者不負擔責任執政者對其決策負政治責任集權與分權集權式專制統治分權式民主統治(三)亞里斯多德(Aristotle)認為,透過法律來治理國家,可以建立社會秩序、終結無政府的混亂鬥爭狀態,讓人民得以合理期待並預先規劃自己的生活,同時防止執政者的權力濫用。(四)十九世紀初,為對抗君主專制,人民開始要求施行法治,主張國家應依循由人民代表組成的議會所通過的法律而治理。(五)現代憲政法治強調國家統治權的行使,無論是人民與人民間,或是國家與人民間,必須受到憲法以及法律的拘束。(六)憲政體制之下,法律的制定,必須經過一定的立法程序、預先公布,第3課法律基本理念與架構31具備法律的形式要件;法律規範的實質內容,也必須符合正義的內涵。(七)透過對法律的安定性與實質正義的追求,運用憲法及法律,為國家權力的運作劃出界限。二法律須經民主正當程序制定(一)法律須具備民主正當性:1.民主正當性(democraticlegitimacy)是指國家權力應以民意為依歸,作為統治的合理、正當基礎。2.基於民主原則,民主國家透過選舉產生的立法機關,具有代表人民的特性,透過議會討論、表決的立法程序,以人民的名義來確認政府的行為正當。3.當一個法律經由議會多數決通過,即代表該法律取得多數民意的支持,成為一個被社會大多數成員所認同、接納的法律,該法律因而具有民主正當性。(二)法律的制定與修正:1.依據我國《憲法》的規定,法律是由立法院來制定或修正(對現行法律的部分內容,加以變更、刪除或追加),我國的立法過程採三讀程序,直至總統公布施行等立法行為。高中公民與社會(三)學習手冊32法律修正之機關與制定之機關相同,凡有權制定法律之機關,即有權隨時就相關法律提出修正;修正程序,與制定程序相同。2.在憲法規範下,以公開的議事程序與定期的開會運作,確保國家法律的民主正當性。3.在立法程序:提案→審查→讀會(討論→議決)→公布提案:法律案與預算案制定機關:立法院為我國法律的制定機關○1政府案:有權提出法律案的政府機關有行政院、考試院、監察院、司法院○2委員案:立法委員15人以上連署向立法院提出的法律案○3人民:a.人民不能直接享有此一權利,只能依《公民投票法》,創制立法原則b.另一管道:人民有權提出請願案,經有關委員會審查認為應成為議案者,提出於院會討論通過成為法律案審查各委員會審查:大部分法律的制定或修正,都應經立法院各委員會審查,只有少數例外的情形,才會逕提院會討論《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條:「總統依《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3項之規定發布緊急命令,提交立法院追認時,不經討論,交全院委員會審查。」讀會○1一讀會:法律案排入議程→大會主席宣付朗讀→交付有關各委員會審查○2二讀會:大會逐條或依次討論○3三讀會:通過議決(除非有重大瑕疵,僅能為文字修正),法律制定程序完成4.法律的修正:法律公布施行後,因應社會變遷有必要修正時,其修正之職權亦屬於立法院,其修正程序與制定程序相同。第3課法律基本理念與架構33立法流程圖參憲政主義下的基本法律架構一法位階的意義(一)法規範階層理論1.奧地利法學家凱爾森(HansKelsen),依法規範階層理論圖高中公民與社會(三)學習手冊34照法律外在的形式結構來分析法律,提出一種用來說明法規體系組成架構的法規範階層理論(thehierarchicalstructureofnorms)。2.法律位階:各種法律規範依其效力的高低及適用範圍的大小,分為基本規範、一般規範及個別規範等三個層級構造,每個法律規範內容及其產生方式取決於一個上位規範,其本身又是下位規範的效力根據。基本規範○1位階最高的規範,為法秩序最終效力的根據○2憲法為我國法體系中的基本規範,為各種國內法效力的淵源一般規範○1次於基本規範,源自於基本規範而又同時為個別規範的效力依據○2一般規範以普通法律為主,包括法規性命令及地方自治法規a.普通法律:指由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的法律b.法規性命令:依其性質稱為: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是基於法律之授權而來,其作用在補充法律之不足或使法律能具體執行,其法律位階與法律同屬一般規範,但其效力低於法律。例如:《大學法》授權教育部制定《大學法施行細則》以實施《大學法》;《大學法施行細則》的效力低於《大學法》c.地方自治法規:指地方自治團體依其自治立法權所制定的法規。其法律位階與法律同屬一般規範,但其層級最低個別規範○1基於一般規範對具體發生的事件所創設的,其作用在適用一般規範,以確定當事人之間具體的權利義務,以便當事人遵守○2例如:私法行為的契約行為、行政行為的行政處分、司法行為的裁判或裁定3.規範效力:愈上層法規範效力愈高,下位規範效力源自於上位規範;下位規範不能牴觸上位規範。第3課法律基本理念與架構35識補充■相關法律規定1.《憲法》第171條:「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2.《憲法》第172條:「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3.《憲法》第116條:「省法規與國家法律牴觸者,無效。」4.《憲法》第125條:「縣單行規章與國家法律或省法規牴觸者,無效。」5.《地方制度法》第30條:「直轄市、縣市與鄉鎮市各級地方自治團體的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4.適用順序:在法規範適用順序上,下位規範內容較具體而較優先。(二)憲政主義下法位階的意義:1.彰顯憲法的最高性:以憲法為最高,彰顯憲政主義下憲法具最高性的特性。2.透過權力分立保障人權:在憲法之下,法律高於命令,使行政權受到立法權制衡,而司法權的個案判決須依法審判,顯示了透過權力分立保障人權的設計。二大法官違憲宣告的意義●惡法的認定標準:在憲政主義架構下,一個法律是否為「惡法」,以憲法的規範作為判斷標準。高中公民與社會(三)學習手冊36●惡法的認定機關:一個受到多數民意支持的法律,其內容是否違反憲法的規範精神,成為一個不正義的「惡法」,在我國憲政體制上,交由大法官以司法違憲審查機制來進行認定。(一)惡法非法VS.惡法亦法的爭議與比較1.惡法非法論:(1)強調正義的價值、個人的基本權利不可侵犯。(2)主張對惡法的直接反抗。2.惡法亦法論:(1)強調秩序的價值、執法、守法習慣的養成。(2)主張用修改法律的立法手段結束惡法的效力。3.兩者比較:惡法非法強調法律規範內容的實質正義、個人的基本權利不可侵犯,認為不正義的惡法,一天都不須遵守,所以主張人民無遵守惡法義務○1消極地不執行、不遵守惡法○2積極地以和平手段,如遊行、罷工、罷市、罷課、絕食等,或以革命的手段,反抗惡法惡法亦法強調形式上法安定性的價值,重視法律秩序的維護。為求社會安定,主張遇到壞的法律,也應先遵守必須透過修改法律等立法手段去改變後,才能結束惡法的效力,以避免社會動盪的亂象(二)憲政主義下的「惡法」問題第3課法律基本理念與架構371.一般法律的修廢程序:(1)在民主法治國家,國會通過的法律一旦經過公布施行,人民即有遵守的義務,不應任意主張「惡法非法」、自行決定不遵守法律,否則社會容易陷入混亂失序狀態。(2)在我國,遇到法律規範內容發生爭議時,可依據修法的規範,主張修廢不合時宜的法律。(3)抵抗權:○1又稱「公民不服從」或「市民不服從」,指人民基於政治道德良心,以促使法律、政府政策或社會弊端變更為目的,進行和平、非暴力的公開觸法行為。○2在「用盡體制內的所有救濟手段」(例如:陳情、請願、提起訴訟尋求救濟,乃至於判決確定)之後,提請大法官解釋,均無法解決,卻仍無法擺脫「極端不正義」的壓迫時,才會例外地容許人民以「抵抗權」為最後手段。(4)革命權:屬於國民主權的最後手段;人民有權決定國家政府的組織、名稱、體制等,以武力改變的最終權利,但這和惡法非法已無必然關係,而是主權在民,以民意變更法體制、更換法秩序。高中公民與社會(三)學習手冊382.違憲審查:(1)當多數民意所訂出的法律本身,違反憲政基本原則、侵害憲法所保障的人民權利時,現代民主國家有一套依據憲法來判斷法律是否違憲的「違憲審查制度」。(2)人民除了修法之外,也可以透過違憲審查機關(在我國為司法院大法官),去制衡、挑戰立法機關制定法律的合憲性(妥當性)。(3)近年來,我國各級政府機關及人民依法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由大法官依憲法的規範意旨,解釋下位階的法律內容是否牴觸憲法,以宣告違憲法律失效或要求檢討改進的方式,來改變法律規定情形愈來愈多。C試題演練一、單選題(A)1.我國某市議會三讀通過該市《公共場所母乳哺育自治條例》:婦女即使出門在外,也可在公共場所為嬰幼兒哺育母乳,任何人不得有制止、驅離或其他影響哺育的行為。次年,中央政府也跟進對婦女在公共場所哺育母乳立法,並公布全國施行。關於當時該市率先制定有關公共場所哺育母乳的條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第3課法律基本理念與架構39(A)此條例制定落實地方分權的精神(B)此條例突顯中央與地方政府的權責不明(C)此自治條例仍須經立法院同意始能生效(D)該市無權制定此條例,故中央於次年統一立法【101.學測】(C)2.震災後,上百災民被集中安置於收容中心。災民趙大懷疑其皮包錢財遭災民錢二竊盜,向收容中心報告;收容中心廣播請求災民全體集合,排隊接受收容中心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