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社会保险费取费和缴交核付办法的通知[沪建管〔2014〕1065号]各有关单位:为做好本市建筑业外来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维护外来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对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中社会保险费取费和支付调整如下:一、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进行招标的施工项目,招标人在工程量招标清单的规费项目清单中列支社会保险费,由管理人员社会保险费和生产工人社会保险费两部分组成。社会保险费以分部分项工程、单项措施和专业工程暂估价的人工费之和为基数,乘以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相应费率。其中,专业工程暂估价中的人工费按专业工程暂估价的20%计算。各类工程社会保险费费率按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费率计算,该费用由投标人在投标时填报。管理人员和生产工人社会保险费取费费率固定统一,均列入评标总价参与评标。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不进行招标的或采用其他计价方式的施工项目,其社会保险费取费参照执行。二、建设单位应当足额落实社会保险费。管理人员社会保险费由建设单位按照进度款约定支付,其分配比例由施工总包单位与各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单位按现场实际管理人员投入情况及对应产值自行约定。生产工人社会保险费由施工总包单位按月凭缴纳社保凭证向建设单位申请核付,按实结算。三、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各分包用人单位将承包工地实名制登记系统打印的生产工人清单和对应的社会保险费缴纳清单等凭证提交给施工总承包单位,由其汇总后向建设单位申请支付生产工人社会保险费。其中,在外省市缴纳社保费的,必须提供当地社保部门出具的缴费凭证。建设单位或其委托人根据实名制系统提供的查询信息或自行掌握的信息进行核付,核付应当在收到施工总包单位(施工单位)申请之日起14天内完成。施工总包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在收到社会保险费7天内支付给缴纳社保的用人单位。核付周期至少每季度核付一次,建设单位和施工总包单位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自行约定,但必须保证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交付。四、用人单位可登录本市实名制信息系统查询和打印作业人员在本市参保信息。五、施工总包单位和各分包用人单位必须如实向建设单位申请核付社会保险费,不得弄虚作假。存在以虚假信息或证明骗取社会保险费的,建设单位可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惩戒;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将该行为记录纳入责任单位诚信手册,情节严重的,依法暂停其在本市承接任务。六、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特此通知。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