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国际贸易实务【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学习,要求学生了解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有关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的有关知识和方法。【教学重难点】•保险条款及其保险险别•保险责任起讫范围•保险费计算【教学内容】•第一节保险概述•第二节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分类•第三节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实务风险、损失和费用123我国海上货物保险条款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保险条款4海运货物保险合同的形式以海洋运输保险为重点了解和掌握:2007年3月4日风暴潮——巨浪滔天2006年12月集装箱船撞上正作业的挖泥船导入案例•一条载货船从大连港出发驶往日本,在航行途中货船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命令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扑灭后,主机受损无法航行。船长雇用拖轮将货船拖回大连修理,检修后重新将货物运往日本。此次事故造成损失如下:(1)5000箱货物被火烧毁。(2)2500箱货物因灌水灭火受到损失。(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4)拖船费。(5)额外增加的燃料费。•问:上述损失哪些属单独海损?哪些属共同海损?为什么?损失如何处理?案例分析•1.单独海损的是:5000箱货物被火烧毁;主机和部分甲板烧坏•2.2500箱货物因灌水灭火受到损失;拖船费;额外增加的燃料费•3.共同海损是指,为了避免损失的扩大,人为的造成一定的损失。因此本案例中只要是为了灭火而导致的另外损失都属于共同海损•共同海损由所有的相关受益方按比例共同承担一、保险的基本原则(一)可保利益原则可保利益:指投保人对于保险标的因有利害关系而产生的为法律所承认、可以投保的经济利益。可保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在投保时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才能同保险人签订有效的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在进行索赔时必须对遭受损失的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保险人才对被保险人进行损失赔偿。第一节保险概述构成可保利益的条件:(1)可保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2)可保利益必须是可以计算、可以估价的利益(3)可保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案例思考有一份FOB合同,货物在装船后,卖方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买方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仓至仓条款一切险”。货物在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的途中,被暴风雨淋湿了10%货物。事后卖方以保险单含有仓至仓条款为由,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此项损失,但遭到保险公司的拒绝。后来,卖方又请求买方以投保人的名义凭保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也遭到保险公司的拒绝。试问在上述情况下,保险公司能否拒赔?为什么?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因为卖方不是保单的投保人,而买方不具有可保利益。(二)最大诚信原则这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以及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必须遵守的一项原则。对被保险人来说,坚持最大诚信原则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内容:告知——指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把其所知道的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项告诉保险人。陈述——指被保险人在磋商保险合同或在合同订立前对其所知道的有关保险标的的情况,向保险人所作的说明。保证——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所作的保证要做或不做某种事情;保证某种情况的存在或不存在;或保证履行某一项条件等。(三)补偿原则补偿原则就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履行赔偿责任,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能超过保单上的保险金额或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保险人的赔偿不应使被保险人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利益。(四)近因原则近因——是指在效果上对损失最有影响的原因,而不是在时间上或空间上最近的原因。按三种情况分析该原则的应用:(1)只有一个单独的损失原因——即为近因(2)多种损失原因组成了因果链——最先发生的原因即近因(3)多种独立的原因共同存在的情况——在效果上对损失起主导支配作用的原因即近因保险业务示意图保险公司投保人保险受益人支付保险费赔付保险金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二、海上保险合同•海上保险的历史发展•海上保险的萌芽是共同海损或船货抵押贷款,各国保险法多起源于海上保险法•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对世界影响巨大(劳埃德委员会)海上保险合同•海上保险合同:是指按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保险合同基本条款•《海商法》第217条:海上保险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下列各项:•1、保险人名称;•2、被保险人名称;•3、保险标的;•4、保险价值;•5、保险金额;•6、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7、保险期间;•8、保险费一、海运货物保险承保的风险承保的风险海上风险外来风险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一般外来风险特殊外来风险风险损失费用第二节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分类自然灾害: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界力量所引起的灾害,但在海运保险业务中,它并不是泛指一切由于自然力量造成的灾害。按照我国1981年1月1日修订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规定,保险人承保的自然灾害仅指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意外事故:是指由于偶然、非意料的原因所造成的事故。并不是泛指海上所有的意外事故,而仅指运输工具搁浅、触礁、沉没、互撞、船舶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一般外来风险是指由于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主要包括:偷窃、提货不着、渗漏、短量、碰损、破碎、钩损、淡水雨淋、生锈、玷污、受潮受热、串味等。特殊外来风险是指战争,种族冲突或一国的军事、政治、国际政策、法律以及行政措施等的变化。主要包括:战争、罢工、拒收以及交货不到等。二、海运货物保险承保的损失海上损失全部损失部分损失实际全损推定全损共同海损单独损失(一)全部损失1、实际全损保险标的物全部灭失保险标的物的物权完全丧失已无法挽回保险标的物已丧失原有的商业价值或用途载货船舶失踪,无音讯已达相当一段时间被保险人在货物遭受了实际全损后,可按其保单的投保金额,获得保险人的全部损失的赔偿。2、推定全损保险标的物受损后,其修理费用超过货物修复后的价值。保险标的物受损后,其整理和继续运往目的港的费用,超过货物到达目的港的价值。保险标的物的实际全损已经无法避免,为避免全损所需的施救费用,将超过获救后标的物的价值。被保险人失去标的物的所有权,而收回所有权的费用已超过收回标的物的价值。在推定全损的情况,被保险人获得的损失赔偿有两种情况:一是获得全损的赔偿,另一种是获得部分损失的赔偿。若想获得全损的赔偿,被保险人必须无条件地把保险货物委付给保险人。例1:我公司出口稻谷一批,因保险事故被海水浸泡多时而丧失其原有价值,货到目的港后只能低价出售,这种损失属于。例2:有一批出口服装,在海上运输途中,因船体触礁导致服装严重受浸,若将这批服装漂洗后运至原定目的港所花费的费用已超过服装的保险价值,这种损失属于。实际全损与推定全损的区别是什么?实际全损推定全损(二)部分损失1、共同海损(1)含义——是指载货船舶在海洋运输途中遭遇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其他特殊情况,使航行中的船东、货主及承运人的共同安全受到威胁,为了解除共同危险,维护各方的共同利益并使航程继续完成,由船方有意识地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所直接造成的某些特殊的货物牺牲或支出的额外费用,称为共同海损。这些特殊牺牲和特殊费用可以通过共同海损的理算,由各获救受益方按获救价值比例分摊。包括共同海损牺牲、共同海损费用、共同海损分摊(2)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导致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的、危及船舶与货物共同安全的危险共同海损的措施必须是为了解除船、货的共同危险,人为地、有意识地采取的合理措施共同海损的牺牲是特殊性质的,费用损失必须是额外支付的共同海损的损失必须是共同海损措施的直接的、合理的后果造成共同海损损失的共同海损措施最终必须有效果这五个条件缺一不可2、单独海损(1)含义——是指仅涉及船舶或货物所有人单方面利益的部分损失。(2)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损失的构成不同造成海损的原因不同承担损失的责任不同单独海损共同海损造成原因承保范围内所导致的保险标的本身的损失为了解除船货的共同危险,人为地造成损失承担责任由受损方单独承担由受益方共同按照比例承担•某一载货船舶在航行途中不慎搁浅,事后船长下令反复开倒车,强行起浮,但船上主机受损并且船底划破,致使海水渗进货舱,造成船货部分受损。该船驶至附近的一港口修理并暂卸大部分货物,共花1周时间,增加了各项费用开支,包括船员工资。船修复后装上原货重新启航后不久,A舱起火,船长下令灌水灭火。A舱原载有儿童玩具、茶叶等,灭火后发现儿童玩具一部分被焚毁,另一部分儿童玩具和全部茶叶被水浸湿。讨论:上述各项损失的性质,并说明在投何种险别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方负责赔偿?•维修费、暂卸货费用、被水浸湿的货物损失属于共同海损;船员工资和被焚毁儿童玩具属于单独海损。案例讨论一艘载运出口货物的轮船,在航行途中前舱起火,船长下令灭火,火被扑灭后船上造成以下损失:(1)烧毁全部服装;(2)烧毁部分木材;(3)灭火使一部分布匹被浇坏;(4)为了灭火方便船甲板切开损失一部分修理费;(5)一部分纸张被浇毁。请区分哪些损失是共同海损,哪些损失是单独海损?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糖烟酒公司A向某糖厂购糖,同时租B船进行海运,并投保海上贸易运输保险水渍险。保险合同载明标的为一级白砂糖17000件,计850吨,保险金额365.5万元。运单上“特约事项栏”未注明托运人同意白砂糖配置甲板上,但B船船东在装船时,将部分白砂糖配载在甲板上。在航行途中,B船遭遇了八级大风巨浪,船身剧烈横摆,配载在甲板上的白砂糖歪至一边。为了使船能保持平衡并继续航行,船东作出决定,将甲板上的白砂糖部分抛至海中,结果到港后,白砂糖只有14040件,同时还有部分白砂糖受潮,包装受损、短量,于是糖烟酒公司A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经调查,本案中承运的B船由渔船改装,吨位为910吨,抗风等级为八级,但其初检适航证书已过有效期,在本次航程前未做检查。•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两点:•一、B船船东将部分白砂糖抛人海中造成的损失是否属于共同海损?•二、被保险人糖烟酒公司A所租B船不具适航性是否意味着被保险人履行告知义务有过失?理论分析:•1共同海损(GeneralAver-age):是指载货运输的船舶在同一海上海程中遭遇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或其它特殊情况,使航行中的船、货、运输收人或其它有关财产的共同安全受到威胁,为了解除共同危险,维护各方的共同利益或使航程继续完成,船方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抢救措施所直接造成的某些特殊的牺牲或支出的额外费用。•共同海损包括两个组成部分:一是共同海损措施造成的船、货本身的损失,称为共同海损牺牲;二是共同海损措施引起的费用损失,称为共同海损费用。•共同海损构成条件为:1)导致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的或不可避免的危及船舶与货物共同安全的危险;•2)共同海损的措施必须是为了解除船、货的共同危险人为地、有意识地采取的合理措施;•3)共同海损的牺牲是特殊性质的,费用损失必须是额外支付的;•4)共同海损损失必须是共同海损措施的直接的、合理的后果;•5)造成共同海损损失的共同海损措施最终必须有效果。案例思考•货物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虽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用拖轮将货船拖回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事后调查,这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①1000箱货烧毁;②300箱货由于灌水灭火受到损失;③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毁;④拖船费用;⑤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从上述各项损失性质来看,各属于什么海损?①③是单独海损,②④⑤是共同海损•案情介绍:•货轮在海上航行时,某舱发生火灾,船长命令灌水施救,扑灭大火后,发现纸张已烧毁一部分,未烧毁的部分,因灌水后无法使用,只能作为纸浆处理,损失原价值的80%。另有印花棉布没有烧毁但水渍损失,其水渍损失使该布降价出售,损失该货价值的20%。请问纸张损失的80%,棉布损失20%,都是部分损失吗?为什么?•案例分析:•从数字上看,一个是80%,另一个是20%,好像都是部分损失,其实不然。根据保险公司的规定,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