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四川君尊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原告的诉讼代理人。代理本案后,我查阅了案卷,向有关方面进行调查,刚才听取了法庭调查情况,对本案有了较全面的了解。现我就案件事实,对本案理出以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2015年1月1日,被告为购买个体户刘浪的手机苹果5S(港版)而寻求借款,与借款服务中介——深圳普惠快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惠快信”)签署了《个人借款申请表》、《授权委托书》等相关协议,授权普惠快信以被告名义借款。依据被告授权,普惠快信公司将被告推荐至互联网金融“有利网”平台,该平台运营商为北京弘合柏基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有利网”以普惠快信公司为被告代理人与借款出借方、担保人深圳诚信祥公司及北京弘合柏基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多方共同签订《借款协议》进行借款,约定借款3456元,其中商品价款2880元(由商家收取),借款管理费576元(普惠快信及第三方服务方收取),并约定:原告对被告相关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责任范围有借款本金、利息、逾期罚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原告向出借人授权的北京弘合柏基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5年1月1日,被告从商户处领取该商品,《借款协议》实际履行。《借款协议》签署后,被告未依约还款,致使原告为此代被告支付代偿款。被告自愿通过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手机,并签署《个人借款申请表》、《个人借款服务合同》、《还款提示单》及《商品交付确认书》,认可借款金额、利息、客户服务费、借款管理费及还款方式等。此后,被告已获得借款并确认收到所购买的手机,故被告应按上述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现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原告作为保证人根据双方协议约定代被告履行了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之规定,原告有权向被告进行追偿。综合上述理由,被告理应按照偿还由原告代被告支付的代偿款,并支付原告代偿款资金占用利息。代理人:四川君尊律师事务所向彬律师2019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