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总则1.0.1为了加强煤矿井巷工程质量管理,统一煤矿井巷工程质量验收规定,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煤矿井巷工程质量的验收。1.0.3煤矿井巷工程承包合同和工程技术文件对施工质量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1.0.4煤矿井巷工程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2.0.1井筒指联系地面和地下巷道的通道,分立井、斜井和平硐。立井由井颈、井身、壁座和井窝组成,斜井、平硐由井(硐)口、井(硐)身和连接处组成。2.0.2主要巷道主要巷道指井底车场巷道,机电硐室,主要运输巷道,总回风巷道等的总称。2.0.3一般巷道一般巷道指除主要巷道以外的巷道和其他硐室,如采区顺槽盒回风巷道、人行道等的总称。2.0.4眼痕率眼痕率指光面爆破后,可见眼痕的炮眼个数与不包括底板的周边眼总数之比。大于炮眼长度的70%的炮眼眼痕长度算作一个可见的炮眼眼痕。眼痕率是检验光面爆破质量的主要指标之一。2.0.5暗井自下一水平层至上一水平层用作提升、通风、上下人员、运送材料或敷设管线的通道称为暗井。2.0.6蜂窝蜂窝指混凝土表面缺少水泥浆、骨料黏结松散,且露出石子深度大于5MM但小于保护层厚度的缺陷。2.0.7孔洞孔洞指混凝土表面缺少水泥浆、骨料黏结松散,且深度超过保护层厚度但不超过砌体截面尺寸1/3的缺陷。2.0.8锚固力锚固力指锚杆对围岩所产生的约束力。2.0.9抗拔力(拉拔力)抗拔力指阻止锚杆从岩体中拔出的力。2.0.10钢筋混凝土弧板钢筋混凝土弧板是指由4至8块圆弧形状的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拼装组成并进行壁后充填和灌浆。2.0.11粗料石粗料石指形状规则、表面凸凹深度不大于20MM的六面体料石,其厚度和宽度均不小于200MM,长度不大于厚度的3倍。2.0.12细料石细料石指形状规则、表面加工凸凹深度不大于2MM的六面体料石,其厚度和宽度均不小于200MM,长度不大于厚度的3倍。2.0.13瞎缝瞎缝指两个砌块缝间未砌筑砂浆垫层的缺陷。2.0.14干缝干缝指两个砌块间的砂浆不饱满,其间隙可被捅透的缺陷。2.0.15施工缝2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因设计要求或施工需要分段浇筑时,在先、后浇筑的混凝土之间所形成的接缝。2.0.16井壁漂浮下沉用钻井法凿井结束后,在充满泥浆的井筒中,通过预制的锅底和井壁不断地连接,用以克服泥浆的浮力,并使其缓慢地下沉直至井底的作业。2.0.17固井(壁后注浆充填固井)钻井法施工中,井壁下沉到达井底后,通过管路向井壁外侧与井帮之间的环形空间自下而上地注入比重大于泥浆的胶凝状浆液,将泥浆置换出来,达到固结井壁的作业。2.0.18锚网背支护指在锚网支护中,在网面上紧贴铺设钢梁、钢带、钢筋、钢筋水泥板等材料,并用锚杆固定。2.0.19预应力锚杆(锚索)由锚头、预应力筋、锚固体组成,通过对锚杆预加力提供所需的主动支护拉力的锚杆。2.0.20泥浆护壁采用钻井法、冻结法(钻孔)施工立井井筒时,利用井(孔)内泥浆的静压力平衡地压与水压,并使泥浆渗入围岩,形成泥皮,达到维护井(孔)帮的方法。2.0.21井底车场连接处(马头门)连接井筒与井底车场巷道的过渡段变断面硐室。2.0.22主要运输线路主要运输线路指井下主要斜井绞车道、井底车场、主要运输大巷和主要运输石门、地面运煤、运矸石干线和集中装载站车场的总称。2.0.23一般运输线路一般运输线路指除主要运输线路外的运输线路(不包括采煤、掘进工作面临时巷道)。2.0.24浮离浮离指铺轨工程中的道钉或压板与轨翼不密贴的缺陷。2.0.25空吊板空吊板指轨枕两端或一端虚悬或轨枕与轨底面不贴合的缺陷。3基本规定3.0.1煤矿井巷工程必须按照设计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或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施工。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或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应采用先进的技术工艺,提出明确的工程质量标准和要求,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措施,并经审查批准。3.0.2煤矿井巷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具有适用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3.0.3煤矿井巷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1用于井巷工程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应进行现场验收,按有关规定进行复检,并应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当建设项目没有监理机构时,由建设单位代表确认;2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质量检查并形成质量记录。3.0.4煤矿井巷工程质量必须按下列规定进行验收:1井巷工程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2井巷工程应符合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3参加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6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7分项工程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38对涉及井巷工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井巷工程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4工程划分4.0.1煤矿井巷工程质量应按单位(或子单位)工程、分部(或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进行验收。4.0.2单位(或子单位)工程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1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单元为一个单位工程;2对于跨年度施工的井筒、巷道等单位工程,可按年度施工的工程段划分为子单位工程。4.0.3分部(或子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1分部工程可按井巷工程部位功能和施工条件进行划分;2对于支护形式不同的井筒井身、巷道主体等分部工程,可按支护形式不同划分为若干个子分部工程;3对于支护形式相同的井身、巷道主体等分部工程,可按月度验收区段划分为若干个子分部工程。4.0.4煤矿井巷工程的分项工程应按主要施工工序、工种、材料、施工工艺等划分。4.0.5井巷工程的单位(或子单位)工程、分部(或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应按本规范附录A进行划分。5煤矿井巷工程质量验收5.0.1煤矿井巷工程质量验收应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选点进行验收。5.0.2分项工程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每个检验项目的检查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规定;检查点中有75%及其以上的测点符合合格质量规定,其余的测点不得影响安全使用;2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每个检验项目的测点合格率应达到70%及其以上,其余测点不得影响安全使用;3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5.0.3分部(或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分部(或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2质量保证资料应基本齐全。5.0.4单位(或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单位(或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或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3单位(或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5观感质量验收的得分率应达到70%及以上。5.0.5煤矿井巷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1工序质量验收应按本规范附录C表C.0.1的规定进行记录;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应按本规范附录C表C.0.2的规定进行记录;3分部(或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按本规范附录C表C.0.3的规定进行记录;4单位(或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位(或子单位)工程竣工质量验收汇总记录可按本规范附录C表C.0.4-1的规定进行记录;2)单位(或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可按本规范附录C表C.0.4-24的规定进行记录;3)立井单位(或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验收记录可按本规范附录C表C.0.4-3的规定进行记录;4)斜井、巷道单位(或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验收记录可按本规范附录C表C.0.4-4的规定进行记录;5)硐室单位(或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验收记录可按本规范附录C表C.0.4-5的规定进行记录;6)运输线路铺轨单位(或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验收记录可按本规范附录C表C.0.4-6的规定进行记录。5.0.6当煤矿井巷分项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1经返工重做的分项工程,应重新进行验收;2不作处理就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或经返修处理后,虽然改变了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工程,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5.0.7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经安全评价后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项工程,严禁验收。6验收程序6.0.1施工单位应对每一循环的分项工程质量进行自检,并应做好施工自检记录。6.0.2分项工程应由建设单位或委托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6.0.3分部工程应由建设单位或委托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6.0.4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6.0.5建设单位应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向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质量认证;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收到单位工程质量认证申请书和相关资料后,应在15日内组织工程质量认证。6.0.6煤矿井巷工程不经单位工程质量认证,不得进行工程竣工结(决)算及投入使用。6.0.7在全部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及质量认证。7掘进工程7.1冲积层掘进工程Ⅰ主控项目7.1.1冲积层掘进及临时支护应符合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检查数量: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选检查点和测点。检验方法:抽查施工检查记录或现场实查。7.1.2冲积层掘进规格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1.2的规格。表7.1.2冲积层掘进断面规格的允许偏差检查项目允许偏差(mm)普通法凿井0~250冻土扩至井帮前0~40051立井井筒掘进半径冻结法凿井冻土扩至井帮后0~2002斜井平硐宽带(中线至任一帮距离)0~300高度(腰线至顶、底板距离)0~400检查数量: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选检查点和测点。检验方法:挂线尺量,或抽查施工检查记录。Ⅱ一般项目7.1.3斜井井口和平硐硐口部分采用明槽开挖时,明槽外形尺寸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7.1.3的规定。表7.1.3明槽外形尺寸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检查项目允许偏差(mm)检验方法1标高±50用水准仪测量2长度0~300拉十字中心线,分别尺量下底由中心线到四边中心的距离3宽度4边坡坡度不大于设计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选检查点,用坡度尺尺量检查点左、右两边坡度7.2基岩掘进工程Ⅰ主控项目7.2.1基岩采用爆破法掘进应采用光面爆破,爆破图表应齐全,爆破参数的选择应合理。光面爆破施工应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检查数量: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选检查点和测点。检验方法:对照规范和作业规程抽查施工检查记录,或现场实查。7.2.2基岩掘进的临时支护应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检验方法:对照作业规程抽查施工检查记录或现场实查。7.2.3基岩掘进断面规格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2.3的规定。表7.2.3基岩掘进断面规格允许偏差检查项目允许偏差(mm)1立井井筒掘进半径—30~+1502斜井平硐硐室巷道宽度中线至任一帮距离—30~+200无中线测全宽—30~+250高度腰线至顶、底板距离—30~+200无腰线测全高—30~+250检查数量: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选检查点和测点。检验方法:挂线尺量,或抽查施工检查记录。7.2.4软岩(含破碎带)掘进规格在考虑允许偏差后的规格不得小于设计的巷道宽度、高度。检查数量: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选检查点和测点。检验方法:挂线尺量或抽查施工检查记录。7.2.5井巷掘进坡度的偏差不得超过±1‰。检查数量: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选检查点和测点。检验方法:尺量相邻两检查点自腰线至轨面(或底板)垂直距离之差与该两检查点距离之比。6Ⅱ一般项目7.2.6.壁座(或支撑圈)、水沟(含管线沟槽)、设备基础掘进断面规格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7.2.6的规定。表7.2.6壁座(或支撑圈)、水沟(含管线沟槽)、设备基础掘进断面规格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检验项目允许偏差(mm)检验方法1壁座(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