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修订情况简介2001年12月7日,国家质检总局和认监委对外公布了“四个统一”(统一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目录,统一标志,统一收费标准)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发布了“四个统一”的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的发布和实施标志着中国认证认可制度发展到了新阶段,即国家统一的认证认可制度建立和发展阶段。也标志着中国入世承诺的兑现。简介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是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规范性文件,详细规定了相关产品的强制性认证申请单元、型式试验、工厂审查、认证批准和认证后监督以及标志具体使用规定、认证变更、认证扩展等要求。是认证机构实施认证、认证申请人申请认证和地方执法机构对特定产品进行监督检查等的基本依据文件。简介汽车产品是列入《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的产品,《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于2001年发布,规则编号为:CNCA-02C-023:2001。该实施规则的制订主要参考了欧洲车辆型式认证的模式和框架,因为考虑到我国产品强制认证需要一个引导的过程,所以,实施规则中未纳入欧洲型式认证指令70/156/EEC中关于产品技术信息、生产一致性控制和车辆一致性证书的相关内容。简介《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自2001年发布后,至今已进行了三次修订。修订后的规则编号分别为:CNCA-02C-023:2002CNCA-02C-023:2002/A2CNCA-02C-023:2005以上修订主要是针对实施规则中的标准更新进行的。实施规则的修订要求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中国已成为全球第二大新车消费市场,作为交通工具汽车迅速进入个人消费领域,在人们享受汽车带来的便利的同时,汽车造成的交通和人身伤亡事故、环境污染、资源消耗等问题也日益突出,这就要求中国政府采取有效的措施应对汽车快速发展带来的问题,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实施规则的修订要求政府管理的需要政府对汽车产品的管理其核心是围绕社会公共利益的安全、环保、节能、防盗方面。强制性产品认证是政府管理最为科学、规范、有效的手段。强制性产品认证应当适应当前汽车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需求的现实情况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实施规则的修订要求企业发展的需要社会的需求是企业发展的方向,企业只有解决好产品发展与社会公共利益的矛盾才能持续稳定的发展。通过近5年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实施,大部分国内外汽车生产企业已具备了实施更为规范、有效并与国际通行模式接轨的认证要求的能力。本次实施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比照现行的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3:2005一、适用范围无变化。二、术语无变化。三、认证模式无变化。本次实施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比照现行的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3:2005四、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1、认证申请(1)单元划分在按照单元发证原则不变的前提下,引入车型系列及型号两个概念,并与欧洲认证对车辆产品按Type/Variant/Version划分相对应并在技术规定上相一致。车型系列主要用于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的整体控制,型号对应车辆一致性证书用于后续的产品一致性审查。新增附件1:车辆分类以及车型系列、单元、型号的划分依据本次实施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比照现行的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3:2005(2)申请资料进一步规范了产品描述的具体参数项,参考欧洲认证申报技术参数表,并结合国内管理要求,编制了车辆产品强制认证结构与技术参数表。详见附件2: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所需资料本次实施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比照现行的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3:2005(3)增加一致性参数证书要求企业在认证完成前,应制做完成各车辆型号的车辆一致性证书参数交认证机构。用于对每一出厂车辆的一致性确认,与CCC标志配合用于进口检验、两局执法、一致性的监管、车辆注册登记、在用车年检、车辆改装、召回等后续管理。新增附件3:车辆一致性证书参数要求本次实施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比照现行的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3:20052、型式试验增加了新发布和新修订国标的要求,对一些执行中需要规范的技术问题,和产品准备及试验条件准备所需的过渡期的规定予以了明确,并对一些即将出台的标准和要求进行了预告,从而避免了一些标准出台后过渡期较短,企业往往准备不足的问题。附件4:送样清单附件5:型式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本次实施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比照现行的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3:20053、生产一致性审查生产一致性审核内容包括产品一致性审核和质量保证能力审核。参考欧洲整车认证指令70/156/EEC附件十“生产一致性规程”的要求,重新制定了对生产一致性的控制要求。以产品一致性审核为核心并与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核相配合。新增附件6:生产一致性审查要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基本不变。见附件7本次实施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比照现行的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3:20054、认证结果的评价与批准(1)认证机构应在颁发车辆产品认证证书后或认证变更批准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认证车型的相关信息制作认证数据包报国家认监委备案,并按国家认监委要求提供地方认监部门。数据包应包括,认证证书信息、车辆结构及技术参数、型式试验报告、车辆一致性证书参数和式样。本次实施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比照现行的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3:2005(2)认证时限考虑到增加了新的试验项目,型式试验时间调整为50个工作日。对进行排放耐久性试验的车型,型式试验时间可延长至6个月。(3)认证有效性认证机构、检测机构、检查机构及其人员应对各自在认证中的活动负责,其资质和行为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认证机构应建立认证有效性的追溯系统,对认证各环节的有效性进行控制。本次实施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比照现行的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3:2005五、认证证书1、认证证书除满足《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要求的项目和内容外,对于汽车产品须随同证书出具附件,注明该证书涉及产品符合本实施规则引用的强制性标准和规则的名称和编号。2、对于证书的变更应注明变更的版本号以明确显示该产品的变更次数。3、证书应注明本证书涉及产品是否为完整车辆。对于多阶段制造车辆应注明以前阶段的制造商及其产品车型系列、单元和车辆型号信息。如前一阶段产品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应注明其证书编号。本次实施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比照现行的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3:2005六、认证证书有效性认证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1、获证后监督的内容包括产品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报告的审查和工厂监督审查。工厂监督审查包括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审查及产品一致性监督审查。本次实施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比照现行的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3:20052、车辆生产企业获证后监督的分类管理认证机构对获证企业按照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和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实际状况以及企业遵守强制性认证规定的信用水平情况进行评价,实现对获证企业的分级管理。新增附件8:车辆生产企业分类管理指导原则本次实施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比照现行的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3:2005认证机构可对不同信用级别企业采取差异的监督审查方式。对于A级工厂,对工厂现场的生产一致性和质量保证能力监督审查可适当延长周期,延长最多与获证后第五年的全面审查一同进行,但须保证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产品与车辆结构及技术参数一致性的审查,审查可在工厂认可的适当地点进行。对于C级工厂,认证机构可根据认证风险,在每年至少一次监督审查的基础上,确定追加的监督审查频次,并可以采取抽样的方式对产品的标准符合性进行试验确认。应建立信息公布和与相关执法机构的联动机制,加强对这些工厂及产品的监管。本次实施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比照现行的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3:2005七、认证的变更无变化。八、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消无变化。本次实施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比照现行的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3:20059小批量车认证9.1对于年生产量或年进口量不足50辆的车型系列的产品,在满足初始工厂审查和工厂监督审查要求,且全阶段制造商具备相应项目检测和生产一致性控制能力的前提下,附件5型式试验要求中涉及需要破坏车辆方可完成检验的项目,包括:02-03座椅及固定件试验中需提供整车、车身或地板方可完成试验的项目;02-06安全带固定点;02-13前后端防护装置;02-15正面碰撞乘员保护;02-16侧面碰撞乘员保护;02-17后碰撞燃油系统安全;02-19汽车燃油箱试验中需提供车身地板方可完成试验的项目;可采取审查企业提供的试验和设计资料的方式确认以上项目与国标要求的符合性。认证证书须列明覆盖产品的车辆识别代码。本次实施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比照现行的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3:20059.2对于年生产量或年进口量不足50辆的车型系列的产品,工厂不能进行生产一致性审查的,在按附件5完成型式试验的基础上。工厂可选择由认证机构每10辆抽取1辆进行部分项目的整车非破坏性试验以及车辆结构及技术参数审查的方式替代生产一致性审查。年生产量或年进口量不足10辆的,每年抽取1辆。工厂的质量保证能力审查要求不变。认证证书须列明覆盖产品的车辆识别代码。本次实施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比照现行的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3:2005十、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1、取消了原规则中对于专用汽车除在前风窗玻璃的右上角加贴规定的认证标志外,还应在专用装置的明显部位上印刷或拓刷规定的认证标志的要求。本次实施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比照现行的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3:2005十一、认证收费认证的收费标准按国家批准的标准执行。本次实施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比照现行的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3:2005补充说明规则修订后,企业需要一定的过渡期来适应其中对于产品结构与技术参数申报、生产一致性审核、车辆一致性证书等方面的规定,同时对于已获证产品也要给予合理的过渡期以完成换证工作。本次实施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比照现行的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3:20051、2008年7月1日起新申请认证车型,须按照本规则要求执行;对于已获认证的车型,须在2009年12月31日前完成换发新版证书,在此过渡期间,对上述老车型产品新老规则均可适用。本次实施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比照现行的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3:20052、规则中规定的车辆一致性证书,企业需在2009年12月31日前补充完成各车辆型号的车辆一致性证书参数交认证机构,自2010年1月1日起全部认证车型车辆出厂(或进口)时需随车附带车辆一致性证书。本次实施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比照现行的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3:20053、生产一致性审核:从2008年7月1日起,对新申请认证的制造商须按本规则规定进行生产一致性审核。对于在2008年7月1日前已经获证的制造商,如其已完成首个实施规则规定的五年一次的监督周期,应在其第二个实施规则规定的五年一次的监督周期内完成本规则规定的生产一致性审核;如其尚未完成首个实施规则规定的五年一次的监督周期,则应在该周期内完成本规则规定的生产一致性审核,如企业申请经认证机构批准,可延迟两年。(规则无明确规定,为起草小组建议)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