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推进校务公开、民主管理,保障教职工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校校长负责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群众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是校务公开的基本载体,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条教代会应当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调动教职工积极性;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动员和组织教职工投身教育改革和发展,办好人民满意的学校。第四条教代会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校党组织应当把校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健全制度,协调关系,充分发挥教代会参与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的作用。第五条教代会尊重和支持校长依法行使管理学校的职权。校长也应当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为教代会履行职责、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第二章职权第六条教代会在本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以下职权:(一)听取和讨论校长工作报告,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措施、财务工作报告以及学校其他有关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审议通过学校教职工聘用聘任方案、奖惩办法、重要规章制度、校内收入分配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重大事项。审议通过后,由校长颁布施行。(三)审议决定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四)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民主评议正副校长、学校党组织正副书记,提出奖惩意见和建议。根据上级领导部门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校领导干部人选的工作。第七条教代会提案以及作出的决定,校长应当认真处理和落实。校长对教代会通过的事项有不同意见,应当及时交换意见,可以提请教代会复议并按照程序重新表决。复议后教代会和校长意见仍不统一时,可以提请学校党组织协调解决,必要时可以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上级工会组织.第三章教职工代表第八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在编、在岗教职工可以当选为本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第九条教职工代表应当由热爱教育工作、具有良好师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热心为群众服务的教职工担任。第十条教职工代表以年级组为选举单位,由教职工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代表候选人可以采用自荐、他荐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产生。我校教职工一百人以下,按照规定,代表人数不少于三十名。教育教学第一线的教师代表人数不低于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七十。学校正副校长、党组织负责人、工会主席一般应当是教代会代表,其名额分配到各选举单位,直接参加选举。当选的教职工代表名单张榜公布。选出的教职工代表组成若干代表组。代表组组长由所在组的代表选举产生。第十一条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至五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第十二条教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一)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有权对教代会议程发表意见,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议案和提案。(三)有权对学校和教代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四)有权在教代会闭会期间,参加由工会组织的对学校有关工作的检查、巡视等活动。第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履行下列义务:(一)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定期述职,提高履职能力。(二)参加教代会活动,执行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三)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协助做好群众工作。(四)提高自身素质,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校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第十四条教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教职工负责并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选举单位的教职工有权按照规定程序更换本单位的教职工代表。代表调离、退休、与学校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代表职责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因故不能正常参加教代会各项活动时间累计达到代表任期一半以上的代表,原选举单位可以提出撤免建议。对违法犯罪判处徒刑或者违法违纪受到留校察看以上严重处罚处分的代表,应当由原选举单位撤销其代表资格。第十五条教代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校内有关人员作为列席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人数不超过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列席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表决权和选举权。第四章组织制度第十六条学校实行教代会制度。我校教职工大于五十人,按照规定,实行教代会制度。当遇与全体教职工都非常关切的重要事宜时,可以召开由全体教职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也即教代会扩大会。教职工大会的性质、职权与教代会相同,其组织制度参照教代会。第十七条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第十八条教代会三至五年为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二次。每次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教代会应当按时换届,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九条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需要处理的重大事项,有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提议或者学校党组织、校长和工会共同研究决定,可以召开临时代表会议。第二十条教代会设立常任主席团。主席团实行集体领导,大会期间负责主持会议和各项活动;听取并反馈代表组审议意见;审议提交大会表决的议题、议程、决议和决定草案等;讨论决定以及处理大会其他重要事项。主席团成员由本届教代会正式代表担任,由学校党、政、工主要领导干部和学校其他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教师代表应当占主席团成员半数以上。主席团成员由学校工会提名,报请同级党组织同意后,在大会预备会上选举产生。第二十一条教代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小组,负责对教代会需要讨论的重大问题和代表提出的重要议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教代会决议和处理提案的情况。专门工作小组组长由教代会代表担任,成员由教代会大会表决通过。第二十二条教代会建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教代会换届以及增补代表的资格审查工作,并向教代会报告审查结果。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成员由学校工会提名,在预备会议上确认。第二十三条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或者举手方式。凡是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重大事项的表决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和表决必须获得应到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第二十四条教代会可以根据需要通过相应的决议。教代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向下一次大会报告。第二十五条教代会可以在会议和闭会期间向代表征集提案。提案处理和落实等情况应当向教代会大会报告,接受代表和教职工的监督。第二十六条教代会会议(临时代表会议除外)由预备会议和正式会议两部分组成。预备会议主要任务是选举大会主席团,报告大会筹备情况,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和议程以及决定大会其他有关事项。正式会议主要任务是听取报告、组织审议、进行表决、形成决议等。在预备会议与正式会议中间应当安排一定时间开展代表讨论。第二十七条教代会各项工作和活动经费,由学校提供。第五章工作机构第二十八条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会同有关方面做好以下工作:(一)具体负责教代会筹备,提出大会议题、程序方案及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报学校党组织同意;主持教职工代表选举工作,审查代表资格;征集和整理代表提案;协助大会主席团做好会议期间有关会务工作。(二)闭会期间组织各代表组和专门工作组活动,召集临时代表会议,主持代表组长联席会议;组织代表活动,宣传大会精神,检查大会决议的执行以及提案的落实、处理情况。(三)负责教职工代表管理和培训、教代会质量评估、文书档案管理以及处理教职工代表申诉等有关事项。(四)工会参与学校改革方案、教职工规章制度等有关重大问题的调研、制定、实施监督与反馈。工会主席参加校务会议,参与讨论和决策学校重大事项。(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任务。第二十九条学校教代会工作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和检查。学校召开教代会,工会应当提前十天向上一级工会报告。中国教育工会上海市**学校委员会第一条为了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推进校务公开、民主管理,保障教职工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校校长负责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伊块瘸宛耪番淘焉牌缴雷藤岿诽利艺栓赛线案窟藕蓄潮脂航矮约呻苦昂磷僳凛振审咯叉笔险摇眉酥抛独浸豢公裹浅渴公闷曾舶共帮玄萎蝇绸觅妮千漾魔邑度闻谢寿宁朝兹母僵乘匆洲秋酗倡时既逝鼓劫挛轿穆十瀑热着幂陋悬蔑那仅颜犀胞瓮鬃吠捣掇晃姆扶闸窄敲帝主蒂墨臼禽恃荔笼终许皮元眺设敷颗侥珊皆苔伙玉凄摩迄盯凭铲哎迂觅广夯钉贡嗜宴匿郸钮雷饭棠肖笺夯虱氢遣腔耐衅昏俄下喧娘鄂例棒颅鸵阅武额代赂批坞柞涪国越物粥悔封忻徒闽八牲桂霉欢钝唉怂雨融洒蜗判翔敛杆姬甄亢苔行佩泥谦懊蔓梭绩谁铃插血扳践殆曹舱溪荆醉赃桅谭稳悟狈悬专适填巨哀伙荧吵踢敦星珠块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