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科学技术进步奖(推广类)暂行规定为鼓励高等学校科技人员积极将取得的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到生产中去,调动高等学校做好科技服务和成果推广工作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有关规定,特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科学技术进步奖推广类奖。一、奖励范围推广、应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或在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成果。二、奖励标准根据在组织、实施、推广、应用已有的重大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作出大量有效的工作或创造性贡献,并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一等奖在区域或行业中有很大的覆盖面,占可推广面比例很大,推广机制、方法和措施得力,或有很大创新,做出了创造性贡献,取得了特别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二等奖在区域或行业中有很大的覆盖面,占可推广面比例大,推广机制、方法和措施有力,或有所创新,做出了创造性贡献,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三等奖在区域或行业中有较大的覆盖面,占可推广面比例较大,推广机制、方法和措施有实效,或有很大创新,做出了创造性贡献,取得了比较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三、推荐条件1.必须通过鉴定并应用于实践三年以上,在组织、实施、推广中做出了大量有效的工作或创造性贡献,已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形成产业规模或达到一定覆盖面。2.有关经济效益的数字应经主要生产、应用单位财务部门核实并出具证明。食品、药品类项目,必须有生产许可证。3.已获国家级或省(部)级以上奖励的项目,获奖满两年(不需重新鉴定)并进行大量推广工作,取得更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也可推荐推广类奖。原获奖项目获奖前后的推广工作量及经济效益累计计算(注明获奖后的效益)。获奖后,如无后续的大量推广应用工作并取得新的显著效益,不能推荐推广类奖。四、推荐办法全国高等学校的推广类科技成果,经学校批准,由省、直辖市教委审核,汇总统一向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推荐。教育部部属高校的推广类成果,经学校批准,可直接向教育部科技发展个L1推荐。凡由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经协商后,由第一完成单位组织推荐。若第一完成单位不是高等学校不予受理。五、审批程序1.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负责组织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内容为推荐材料(重点是项目推广时间、推广措施、应用情况、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和软盘录入系统是否符合要求。2.将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提交第一级专家(同行专家与科技管理专家)评审会评审。3.在第一级专家评审会的基础上,将建议授奖项目提交教育部科技进步奖专家评审会,复审拟授奖项目与等级,最后由教育部审定授奖。评审专家本人若有推荐项目,应采取回避政策。拟授奖项目以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开。自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可提出异议,经复议仍维持原评审结果的即可授奖。六、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1.推荐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对该项目的实施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主要人员。对该项目的完成没有直接做出创造性贡献的其他研究人员、行政组织领导、管理及各类辅助、后勤人员不得列为主要完成人。推荐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提出总体推广方案或解决推广过程中的重要技术难点。(2)参与并解决在投产、应用或推广过程中的重要技术难点或关键问题。(3)关键技术文件的主要撰写者。(4)在推广工作中做出实质性贡献的组织管理人员。2.推荐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指在该项目投产、应用或推广过程中进行组织和提供技术、人员、设备等条件,对项目的推广工作起到重要保障作用的单位。3.推荐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应按贡献大小排列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