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办法(最新精编)(12个doc,1个ppt)目录:一、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对国有企业有效监管信息化项目建议书二、于清产核资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定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五、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六、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法规汇总七、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八、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九、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十、市属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资产处置操作办法十一、汕头市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十二、清产核资工作手册十三、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办法(最新精编)(12个doc,1个ppt)内容简介:其中《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提要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在资产与产权变动中的档案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和档案的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出售、股份制改造、股份合作制和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以及实行承包、租赁等其他资产与产权变动的档案处置工作。第三条国有企业档案是国有企业全部活动的真实记录和宝贵财富,是企业资产的依据和凭证,属国家所有。国有企业在资产与产权变动中应当做好档案处置工作,确保其完整与安全。第四条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要遵循下列原则:(一)维护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保守国家机密和企业商业秘密,防止档案散失;(二)区别情况,依法、合理处置;其中《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提要如下: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第三条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持有国家股权的单位以及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第四条企业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楚或者发生产权纠纷的,可以申请暂缓办理产权登记。企业应当在经批准的暂缓办理产权登记期限内,将产权界定清楚、产权纠纷处理完毕,并及时办理产权登记。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办理产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