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61页新企业所得税与纳税策划新企业所得税的立法背景开场白:拍案说纳税筹划——限制性费用纳税筹划我们把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费用,分为限制性费用和非限制性费用。所谓限制性费用,就是国家税法规定了具体支出标准的费用,比如广告费用就规定了按销售收入的15%列支。在标准之内,可以在税前扣除;超过标准部分,在税后列支。这就像我们帮单位出差,在差旅费报销范围和标准之内的,回来后单位给你报销;超过标准的,回家报销。所谓非限制性费用,就是国家税法没有制定具体支出标准的费用;或者说,只要企业的财务制度允许,可以全部在税前列支的费用。比如科研费用,你花多少,国家都认账,并且国家鼓励企业多花钱搞科研,还有明文的税收优惠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税法,目前影响企业纳税的限制性费用最主要是两大项:一是业务招待费,二是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企业所得税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既然税法规定了列支标准,我们又修改不了,那么,为了减轻企业税负,就只能进行节税筹划了。我们对限制性费用的节税思路大致有二:一是提高税前费用扣除的计算基数,增加费用扣除限额——比如销售收入从10000万元提高到20000万元,按销售收入5‰计算的招待费用的扣除限额,就可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二是利用多个公司,分散相对集中的费用,化整为零,消化大额的限制性费用。通俗地说就是:要么提高收入,要么分解费用。这也是限制性费用最基本的节税思路。我们介绍两个节税案例如下:案例1.“拉长企业杠杆”,消化招待费用,减轻税负这个企业成立时间不长,市场处于开发阶段,公关也处于关键时刻。其产品性质和单位购买的营销模式,决定了他们是业务招待费的“高发单位”。以某年资料为证:年销售收入20000万元,当年发生业务招待费330万元。业务招待费的60%占销售收入的9.9‰(330×60%÷20000),大大超出了税法规定的5‰的比例。限制性费用超标,依据税法就要进行纳税调整;业务招待费要根据60%和5‰两个指标进行调整。调整数据计算如下:按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税法上60%报销的部分为:330×60%=198(万元)按销售收入的5‰进入税前扣除的部分,即最高限额为:20000×5‰=100(万元)招待费用平时报销了330万元,但税法只认100万元,超标230万元(330-100)。超标部分应交纳企业所得税为:230×25%=57.5(万元)费用超标的原因是企业的收入“低”,如果收入基数提高了,那么费用的扣除额也就高了。问题是:企业刚起步,一下子也弄不来那么大的市场份额,所以这个企业的“高收入”是无法迅速靠市场销售提高的;还有个问题是,靠市场提高销售额,相关的招待费用也会跟着高上去。但“拉长企业杠杆”可以立马提高整体的销售收入总额。“拉长企业杠杆”是一种节税技巧,也就是“拆分企业的组织结构”,即通过分设企业来增加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从而增加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额度,减轻企业税负。第2页共61页我们的咨询建议是:将企业的销售部门分离出去,成立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企业生产的产品以18000万元卖给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再以20000万元对外销售;330万元的招待费用在两个公司分配:生产企业承担160万元,销售公司承担170万元。增加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同时增加了18000万元的“销售收入”,也就增加了扣除限额;但最后对外销售仍是20000万元,没有增值,所以不会增加增值税的税负。这样,在整个利益集团的利润总额不变的情况下,业务招待费就以两家企业的销售收入为依据计算扣除限额,计算结果如下:生产企业:在税法上,按招待费用发生额的60%报销的部分为:160×60%=96(万元)和160万比较,超过64万元;按销售收入的5‰进入税前扣除的部分,即最高限额为:18000×5‰=90(万元)和96万元比较,但税法只认90万元,超标6万元(96-90)。总超标64+6=70万元超标部分应交纳企业所得税为:70×25%=17.5(万元)销售公司:按招待费用发生额的60%报销的部分为:170×60%=102(万元)二者相比,超标170-102=68万元,再按销售收入的5‰计算进入税前扣除的部分,即最高限额为:20000×5‰=100(万元招待费用按税法规定税前报销了102万元,但税法只认100万元,超标2万元(102-100)。上述两个数据,综合超标70万元(68+2)。综合超标部分应交纳企业所得税为:70×25%=17.5(万元)两个企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0万元(70+70),应纳税额为:140×25%=35(万元)两个企业比一个企业节约企业所得税22.5万元(57.5-35)。这个节税技巧适用于业务招待费按发生额的60%报销入账后,又超出销售额5‰的企业。超出5‰的限制,才需要增加销售额来增加费用扣除基数;如果报销入账后的业务招待费没有超过5‰的限制,说明企业的销售额还有富余,就不需要增加销售额了,这一招也就不好使了。这个企业在执行我们的节税咨询建议后,其生产企业仅留5%的毛利空间,按去年的数据换算,他们之间的交易总额为19000万元,比我们设计的总价格提高了1000万元;生产企业业务招待费在税前扣除的最高限额从90万元(18000×5‰),提高到95万元(19000×5‰),与招待费用平时报销的96万元只差1万元,只需要交纳0.25万元(1×25%),就把税给补上了。企业又省下1.25万元(1.5-0.25)的税款。这是一个通常现象,超比例执行——在我们的节税方案上企业进一步节税;相信还有更狠的企业——比如把交易总额定为19500万元甚至更接近20000万元。企业是经济动物,可以理解,只要他们不用犯法的方式谋取国家税款,就是把这个“企业杠杆”拉出第三节来,也属于正常的谋利行为。案例2。“拉长企业杠杆”或分散广告费用,减轻税负这个企业是个医药集团,总资产大约有15亿元,也处在不断兼并重组、开发产品和市场阶段。其中的一个主力公司(是高科技企业,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年销售额35000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却发生了9000万元。依据税法“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只能按销售总额15%在税前列支的规定(余下的费用无限期往以后年度递延),这个公司当年只有5250万元(35000×15%)能在税前列支,3750万元(9000-5250)当年产生不了抵税作用,相当于先垫付税款562.5万元(3750×15%),这不划算。针对这个企业的状况,我们提出了两套节税方案:第3页共61页节税方案一:拉长企业杠杆也就是把那个主力公司的销售部拉出去,专门成立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主力公司的产品以30000万元卖给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再以35000万元对外销售。9000万元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两个公司分配:主力公司承担4400万元,销售公司承担4600万元。在总体利益不变的情况下,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就以两家企业的销售收入为依据计算扣除限额,计算结果如下:主力公司: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发生额为4400万元,而扣除限额为:30000×15%=4500(万元)不超标,指标还富余100万元(4500-4400),4400万元可以全部在税前列支。销售公司: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发生额为4600万元,而扣除限额=35000×15%=5250(万元)不超标,指标还富余650万元(5250-4600),4600万元可以全部在税前列支。这就是说,这个主力公司原先发生的9000万元广告费用,在没有“拉长企业杠杆”之前,只有5250万元(35000×15%)进税前扣除;“拉长企业杠杆”之后,9000万元广告费全部进税前扣除,比之前多进税前3750万元(9000-5250)。节税效果是:原先垫付的562.5万元(3750×15%)税款,现在不用垫付了。节税方案二:分散广告费用这个医药集团有很多公司,其中的一些公司很少发生广告费用,而且他们的广告大都是让集团整体受益,集团下属公司中的一些广告支出“大户”早就心有不平。我们提出的第二套节税方案就是:分散这9000万元的广告费用,让大家心平气和做生意。具体操作思路是:依据销售额分摊广告费用,即依据销售额的15%,来确定各个公司“应该承担的广告费用额度”,让各个公司依据承担的“额度”,分别与媒体或广告公司签订广告合同。比如,那个主力公司的年销售额35000万元,那么它与媒体或广告公司签订的广告合同额度,就应该控制在5250万元(35000×15%)以下,以免发生“不允许当年在税前扣除”的超标费用。余下的3750万元(9000-5250)广告费用,尚需25000万元(3750÷15%)的销售额指标消化,这在几个有富余销售额的公司一分,就行了。第二套方案的节税效果与第一套方案是一样的,依然可以节约(不垫付)税款562.5万元,并且没有关联交易的“嫌疑”;因为集团公司的公司多,消化超标广告费用的能力就很强,所以这套方案很适合集团公司应用。第二套方案的操作难度在于:内部核算——也就是这些名义上分配的广告费用,最后到底由哪一个公司来承担,应该有个说法。董事会要拍板,财务人员要出制度,其中的工作量也不是个小数。通过这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对于国家税法中的限制性费用,我们是可以通过一定的方法在税前列支的——特别是那些限制性费用年年超标的企业,用上我们的方案,就赚大了。但前提是不能违法,并且要测算好相关的数据,尤其不要“按下葫芦浮起瓢”,这边节约了税金,那边却又多交了税金。针对这两个案例,我们需要说明三点:一是,交易价格会影响两个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拉长企业杠杆后,生产企业以多少价款把产品卖给销售公司,才能保证两个企业都不亏损,是需要算一算的。如果一方亏损一方盈利,那亏损一方的亏损额就产生不了抵税作用,盈利的一方则必须多交企业所得税。所以,交易价格一定要仔细核算,以免发生不必要的损失。二是,生产企业和销售公司如果是关联企业,那么在确定交易价格时,也要注意关联交第4页共61页易的限制规定,以免在受到税务机关稽查时说不清楚。但在实务中,产品大都有批发价和零售价,并且还可以根据批量大小,确定不同的价格。所以,生产企业和销售公司确定交易价格有很大的筹划空间。三是,这两个案例尽管发生在一般纳税人企业,但他们之间的货物“转手”对增值税税负不产生任何影响;但对同是一般纳税人、适用6%增值税税率(自2009年1月1日起,统一为3%)并且不允许抵扣的那些企业,不适用“拉长企业杠杆”。纳税筹划都是在税法的指导下进行的——也就是说:纳税筹划的行为不能超出税法的规定范围。所以,搞好纳税筹划的前提条件之一,就是掌握国家税收法律条款及其精神。两税合并后新出台的企业所得税税法,就是一部重要的法律。我们要学习它,掌握它,吃透它,更好地为企业的纳税工作服务。我们转入正题,介绍一下新企业所得税的立法背景。这有点枯燥,希望朋友们能扛住。目前,世界各国普遍开征的税种主要有三类,即商品税、所得税和财产税。其中,所得税就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依据企业的应税所得(我们称之为税务利润,与企业账面上的财务利润相区别),和相应税率征收的一个税种,即是根据企业应税收入减去合法(税法)成本后,计算交纳的一个税种,各个国家普遍开征,我国也不例外。但我国开征的比较晚,直到1980年才出台第一部涉及“合资经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法。新税法的立法背景,可以用“一国两制、急需统一”来形容。(一)两税并行及其弊端1.为什么会两税并行(1)社会发展的需求。改革开放后,我们把工作重点放在了经济建设上;要快速发展我们的经济,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吸引外资参加我们的经济建设,吸引外国企业,不仅仅是吸收他们的资金,重要的还有他们带来的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而要吸引外资,必须制定十分优秀的税收优惠政策。(2)礼仪之邦的姿态。我们的外资减免税政策,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