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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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文件川国土资发[2009]46号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金土地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州)、扩权县(市)国土资源局:《四川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金土地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厅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九年九月二十二日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2009年9月22日印发(共印150份)四川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金土地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金土地工程”项目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有关促进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的原则和“万村土地整治”示范工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土地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国土资源部“万村土地整治”示范工程在川项目和全省统一组织实施的1000万亩专项土地整理项目(以下简称“整理项目”)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以下简称“挂钩项目”),也包括整理项目和挂钩项目一并实施的综合整治项目(以下简称“综合整治项目”)。第三条省、市(州)、县(市、区)投资的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管理监督,适用本办法。国家投资的项目按国土资源部规定办理。第四条各地要编制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专项规划和总体实施方案。申报立项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综合整治专项规划,并与城市建设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农民建设规划等规划相衔接。第五条项目实施原则。一、坚持城乡统筹,引导城乡用地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以城带乡,以工促农,为和揩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二、因地制宜,统筹安排,充分尊重农民群众意愿,维护集体群众合法利益。三、鼓励开展综合整治,即同步申报、同步实施整理项目和挂钩项目,鼓励整合其他涉农资金,整体打造,综合示范,集中成片,整体推进。四、严守耕地红线,提高耕地质量,增强耕地的粮食生产能力,改善项目区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村经济发展。第二章项目立项审批第六条项目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项目的监督管理。主要负责制定项目管理政策和相关技术标准;负责国家投资项目的申报;负责省投资整理项目审批入库、规划设计及预算审查、立项和验收;负责综合整治项目的审核批复和项目新增耕地、项目区周转指标的验收;负责用于国家和省批准农用地转用补充耕地的市(州)、县(市、区)投资整理项目新增耕地的审核批复和验收;负责市(州)、县(市、区)投资挂钩项目区周转指标的审核批复和验收;委托四川省土地统征整理事务中心完成项目相关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市(州)、扩权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项目的申报组织和实施监管工作。主要负责国家和省投资整理项目的申报组织、实施监管和初验;负责市(州)、县(市、区)投资综合整治项目、整理项目、挂钩项目申报组织和在省厅审核批复后的立项、监督管理、验收及新增耕地和挂钩周转指标的初验;负责用于市(州)、扩权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补充耕地的市(州)、县(市、区)投资整理项目的直接立项、监督管理和验收。市(州)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扩权县(市)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主要负责项目的申报和具体实施。第七条项目申报条件。一、基础条件:当地群众同意,政府重视,保障资金足额到位;项目区位于在粮食主产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水利工程有效排灌范围内;项目实施所需的路、水、电等基础条件已经具备或相关工程正在建设;或道路、水利、电力工程、村庄改造等建设方案和资金已经落实,可保证与项目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二、申报综合整治项目或单独申报市(州)、县(市、区)投资整理项目,应在一个以上完整行政村,建设规模原则上不超过15000亩,集中连片不破村。三、单独申报挂钩项目,项目区规模应控制在挂钩周转指标范围内,有利于区内农村建设用地布局和结构优化,且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较大。折旧区原则上控制一个乡镇或相邻的两个乡镇内,挂钩周转指标一般控制在750亩以内。拆旧地块原则上以一个完整的行政村为单位设置,相对集中连片;建新地块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其总面积必须小于拆旧地块的总面积。四、申报省投资整理项目,应在两个以上完整行政村,建设规模原则上不超过15000亩,集中连片不破村。整理项目新增耕地率原则上不得低于10%,其中,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实施的项目,新增耕地率不得低于3%。第八条整理项目、挂钩项目可以单独申报。省投资整理项目区内可以申报市(州)、县(市、区)投资的挂钩项目,共同组成综合整治项目同步实施,但这类综合整治项目应根据项目资金的不同来源,严格按照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分别管理,分帐核算。项目实施、验收等荼进度以省投资整理项目为准。第九条项目申报材料一、综合整治项目1、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请示文件。扩权县(市)还需提交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的专家论证意见。2、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对非扩权县(市)项目材料的审查意见、市(州)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的专家论证意见及转报请示文件。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摘要书。4、项目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期年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比例尺1:10000)、村级土地分类面积台帐和田坎系数表。5、经变更调查后的项目区所在乡(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比例尺1:10000)、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数据(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6、整理项目的规划设计报告及预算书,比例尺为1:2000(重点部位1:500)的项目规划设计图及数字化成果,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汇总表(按过渡分类)。项目区应有界址点坐标并设立固定界桩。规划设计、预算编制应符合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规划设计技术规范》和省相关规范。7、挂钩项目区的规划设计和规划实施方案(含文本、图件、附件,具体要求见《四川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规划编制技术要点》)。8、拟拆迁农户的安置方案及被拆迁农户同意拆迁的意见书。9、县(市、区)政府出具的相关涉农资金集中使用计划和承诺函。10、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或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签字,乡镇、村、社已签章同意进行土地整理和建设用地整理的意见书及初步拟定的土地权属调整方案。11、包含上述内容的电子文档(光盘)。如不能提交第4项资料,则第5项资料不必提交,但必须提交实测的勘测定界图(1:2000)及数字化成果。二、市(州)、县(市)投资单位实施的整理项目,需提交综合整治项目中除第7、8项外所有材料。三、市(州)、县(市)投资单位实施的挂钩项目,需提交综合整治项目中除第4、6项外所有材料。四、省投资整理项目,需提交综合整治项目中除第6、7、8、9项外所有材料。第十条项目申报时间市(州)、县(市、区)投资的综合整治项目或单独实施的整理项目、挂钩项目原则上按批次申报。省投资整理项目应在每年三季度适当集中申报。第十一条项目库建设申报省投资整理项目的,由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入库。入库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分期分批开展规划设计和预算编制工作。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应根据专项规划建立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第十二条项目立项程序一、综合整治项目由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准备项目申报材料按要求申报,其中非扩权县(市、区)项目需经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后转报。省土地统征整理事务中心受省国土资源厅委托,对项目区进行现场踏勘核查并提交报告,省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论证并由专家组出具咨询论证意见。省国土资源厅根据项目申报材料、省整理中心踏勘报告和专家组咨询论证意见进行审核批复。市(州)、扩权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在省国土资源厅审核批复后组织项目立项。二、单独实施的市(州)、县(市)投资整理项目1、用于国家和省批准农用地转用占补平衡的整理项目,其立项程序同综合整治项目。2、用于市(州)、扩权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占补平衡的整理项目。非扩权县(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项目申报材料,经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后立项;扩权县(市)国土资源部门按要求组织项目申报材料后自行审批立项。三、单独实施的市(州)、县(市)投资挂钩项目,其立项程序同综合整治项目。四、省投资整理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从项目库中选择已完成规划设计和预算编制的项目审查立项。优先实施与国家和省级重大工程、重点项目、现代农业产业基地建设、民生工程相配套的项目;优先在已落实资金的挂钩项目区实施省投资整理项目,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五、项目自批复后一年内动工有效。因故确需延期的,应报原批准机关。第三章项目规划设计及变更管理第十三条项目规划设计、施工设计或实施方案审批、备案。一、综合整治项目及单独实施的市(州)、县(市、区)投资整理项目、挂钩项目、由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编制项目规划设计、预算及施工设计或实施方案。非扩权县(市)报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审批备案;扩权县市自行审批备案。二、省投资整理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商省财政厅审批规划设计和预算,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工程施工设计。非扩权县(市、区)项目施工设计成果经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扩权县(市)直接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备案。三、施工设计必须在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或经批准变更后的规划设计基础上进行,否则不得予以备案。第十四条规划设计变更一、规划设计、预算作为施工设计编制及项目实施、竣工验收的依据,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因故确需变更,涉及项目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或项目支出预算调整的,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二、在规划设计基础上进行的工程施工设计,因设计精度提高而引起的工程量的变化,不属规划设计变更范畴。三、省投资整理项目规划设计涉及以下重要变更的,需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增加或减少土地平整工程、农田水利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和其他工程等,建设任务超过30%的;土地平整工程、农田水利工程、田间道路工程或其他工程投资等四大类工程投资之间增减变化超过工程施工费预算总额的10%的;增加、取消或大范围移动某一骨干工程或其设计标准发生显著变化的。其他一般变更,由市(州)、扩权县(市)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四、省投资整理项目规划设计申报变更材料。1、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请示文件。2、文本部门:项目基本情况;变更的内容;分单项工程说明变更的原因、变更设计的依据、工程数量和设计标准的变化、变更引起工程施工费的调整;土地利用结构的调整;变更造成土地权属重新调整的,对原土地权属调整方案的调整;变更前后工程量和设计标准、直接费(直接工程费)和工程施工费变化对照表;变更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对照表;变更部分原批准的工程预算及变更后的工程预算,变更后预算编制采用的定额标准、材料价格等应与变更前一致。3、图件部分:项目现状图;原规划设计图;规划变更对比图(图中附工程变更统计表);变更后规划图。单项工程设计标准有变更及新增加的工程,应附单体工程设计图。土地平整方案变更的应附土方调配图和土方量计算表。五、由于规划设计编制单位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的,该损失由规划设计编制单位承担;由于施工单位原因引起的规划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的,施工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费用。第四章项目招投标、比选第十五条项目的勘测、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施工设计、招标代理、监理、施工、决算审核等单位必须面向社会以招投标或比选等公开竞争方式确定。具体操作严格按《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2007]14号)和《四川省“金土地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及比选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06]27号)规定执行。第十六条项目招标(比选)事项核准、备案市(州)、扩权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市(州)、扩权县(市)立项项目招标(比选)方案核准和招标(比选)文件备案。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立项项目的招标(比选)方案核准和招标(比选)文件备案。项目实施方案中已明确可由项目区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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