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制度(10)(一)目的为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增强职工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消防知识技能和守法意识,使公司的安全教育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防止工伤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规范,制定本制度。(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全体员工,及在本公司生产区域内与本公司有业务往来相关方人员。(三)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等。(四)职责1.生产技术处1.1负责宣传国家、市、区和集团的安全方针、规定和公司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1.2负责组织和安排公司全体员工及所有合同方员工的内部安全技术、安全管理及安全意识培训。1.3负责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组织。1.4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复审,确保有效。1.5负责新员工三级安全教育的实施、监督。1.6定期识别安全教育培训需求,及时提出安全培训计划报行政人事处,并组织实施。2.行政人事处2.1及时安排新入职人员接受安全教育、培训。2.2及时安排转岗人员接受部门的教育、培训。3.财务审计处:负责按时支付外部安全培训(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等)费用。4.其他部门4.1负责提出本部门人员的安全、职业健康和消防方面的教育、培训。4.2负责本部门员工的部门(分厂)和班组级安全教育。4.3负责本部门员工的日常安全、职业健康和消防方面的教育、培训。4.5负责本部门定期识别培训需求,及时上报生产技术处、行政人事处。(五)具体要求1.形式可以采用,但不仅限于以下形式:1.1报告,讲课、考试验证、以及座谈、安全知识竞赛及安全日活动;1.2安全教育展览、宣传挂图、事故案例、黑板报、简报;1.3现场教育、安全会议、班前班后会等。2.对象与内容2.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1.1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2.1.2公司、生产技术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合格,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发给安全资格证书。2.1.3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0学时。2.1.4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3)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4)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2.1.4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2)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3)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4)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2.2操作岗位人员2.2.1对操作岗位的新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及生产技能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新员工“三级”安全教育是指公司(厂)级、部门(分厂)级和班组级,分别由相关部门组织实施。2.2.2对新上岗的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2.2.3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对有关操作岗位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教育内容主要有:1)安全性能;2)安全技术规程;3)安全防护;4)事故应急措施等。2.2.4操作岗位人员转岗、离岗三个月以上重新上岗者,应进行部门(分厂)、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2.2.5公司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1)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2)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3)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4)职业卫生知识;5)消防安全知识;6)有关事故案例等。2.2.6部门(分厂)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1)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2)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3)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4)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5)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6)本部门(工段、班组)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7)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8)有关事故案例;9)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2.2.7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1)岗位安全操作规程;2)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3)有关事故案例;4)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2.2.8复工教育、培训1)对以下情况的人员,在恢复生产前要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2)对因其他原因影响需要停产3个月以上的部门(分厂)人员。3)因工伤休息超过3个月以上的部门(分厂)人员。4)一线员工休假在3个月以上的部门(分厂)人员。2.3特种作业人员2.3.1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2.3.2特种作业主要包括:1)电工作业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3)高处作业4)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5)其它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的特种作业目录执行。2.3.3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2)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3)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4)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5)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2.3.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2.3.5特种作业操作证要复审。2.3.6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2.3.7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2.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2.4.1定义: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起重机械、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2.4.2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2.4.3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年龄在18周岁以上;2)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种类对身体的特殊要求;3)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4)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5)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6)作业人员的具体条件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2.4.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作业时随身携带证件,并自觉接受用人单位的安全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2)积极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3)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4)拒绝违章指挥;5)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6)其他有关规定。2.4.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4年复审一次。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届满3个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对持证人员在4年内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不间断作业要求和安全、节能教育培训要求,且无违章操作或者管理等不良记录、未造成事故的,发证部门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准予复审合格,并在证书正本上加盖发证部门复审合格章,复审不合格、逾期未复审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予以注销。2.5全员教育、培训2.5.1全员安全教育、培训由各部门领导(或主管)负责实施。2.5.2全员安全教育每年至少一次。2.6其他人员的教育、培训2.6.1实习人员必须按照“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管理。2.6.2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由生产技术处和行政人事处对其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害及应急知识等内容的安全教育和告知,并配备相关的劳动防护用品后,并由专人带领进入生产现场。2.6.2对来到公司承担维修、服务的所有合同方单位,相关部门在合同签订前,必须向合同方单位告知,必须安排足够的时间接受公司安全部门的教育、培训,否则不得进入生产作业区域。2.6.3对一些优秀的合同方和长年有业务往来的合同方的日常安全培训工作,也可由生产技术处委托相关责任部门来进行。2.7日常安全教育2.7.1各部门每月要有部门月度安全例会,班组要有周安全例会。班组每日开工前要有十五分钟的班前会。2.7.2每月安全例会,生产技术处传达上级安全生产的指示精神,和事故通报,分析事故案例。分厂(处室)必须在周例会上向所属区域进行传达,并结合本分厂实际,举一反三,吸取教训,组织好班组员工的讨论,在生产过程中杜绝同类事故发生。3.考核3.1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由有资质的培训机构负责考核、发证。3.2内部考核结束后,由组织培训的部门对参加培训的人员进行测试,考试成绩达到80分以上为合格,低于80分的要重新培训、考试,考试不合格人员不得上岗作业。3.3考试成绩优异的学员,相关部门应将其成绩纳入到安全业绩考核中。4.效果评估4.1培训结束后,组织培训的部门应组织学员对培训教师进行培训效果评估。4.2应采纳学员提出的建议和意见,不断提高培训质量、水平。4.3生产技术处也可对参加培训的学员的培训效果进行抽查。5.档案管理5.1上述所有培训都要有培训记录。5.2培训记录要字迹工整,不得涂抹,不得用铅笔记录,保持整洁。5.3员工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卷要永久保管,其他记录保存5年。5.4档案借阅、销毁按相关规定执行。(六)奖惩对违反本制度的部门和人员,按公司相关奖惩制度执行。(七)附则1.本制度由生产技术处负责解释。2.本制度自公布之日开始施行,如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