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胎盘处理告知处置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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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红安县医疗机构胎盘处理告知、处置单根据卫计局有关规定,就胎盘处理有关问题告知如下:一、产妇分娩后胎盘属产妇所有,但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医疗机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医疗废物进行处置。二、产妇处置本人胎盘的方式有:1、自行处置本人胎盘;2、自愿放弃或者捐献本人胎盘,由接产医疗机构处置;3、如有关医学检测结果为阳性,胎盘由接产医疗机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医疗废物进行处置。三、产妇自行处置本人胎盘的,应当注意以下事项: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2、产妇应当自备存放胎盘的并经消毒的器皿。本人已经阅读并理解上述规定,根据医务人员告知的检验结果,本人胎盘选择以下第种处置方式。1、自行处置;2、由接产医疗机构处置;产妇(授权委托人)签字:日期医务人员签字:日期备注:1、家属签字必须出具产妇授权委托书;2、本文书由医疗机构随病历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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