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合作社研究综述[提要]作为一种特殊的组织形式,合作社一直受到理论界的广泛关注。自20世纪40年代以来,国外合作社理论研究取得了大量的成果,主要沿着两条主线展开:一是新古典主义视角下的企业观点,包括垂直一体化模式、企业(或厂商)和联盟模式;二是新制度主义视角下的“契约集”观点。本团队长期从事论文写作与发表服务,详情伍老师扣扣:三零零四零九八三关键词:合作社;企业;契约集基金项目:西北师范大学2010年青年教师科研能力提升计划项目:“中国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研究”中图分类号:F306.4文献标识码:A收录日期:2015年12月2日关于合作社正式的经济学研究开始于20世纪40年代。一般认为,合作社研究分可以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从20世纪40年代到80年代,以新古典理论为主要分析工具,产生了对合作社的三种不同认识:一是垂直一体化形式;二是企业或厂商形式;三是联盟形式。第二阶段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至今,以新制度主义理论为主要分析工具,把合作社视为一系列契约的联结,即“契约集”。本文按照这两条主线,通过对国外引用率较高的合作社文献的梳理,整理出这些研究的主要方法和观点,为我国合作社研究提供参考。一、新古典主义视角下的合作社研究农业合作社的新古典理论模型在20世纪40年代以后出现,主要方法是均衡分析和边际分析,在既定假设前提下,研究农业合作社的价格决策和产出决策对农业竞争均衡造成的影响。研究的结论是农民通过合作社可以实现纵向协调,有利于农民实现规模生产、获得技术、增加融资、降低风险和提高质量,进而带来生产成本的节约和规模经济效益。新古典主义对农业合作社本质的认识存在分歧,但与垂直一体化和联盟模式相比,合作社是一种企业形式的观点更被新古典主义者所广泛接受。(一)合作社是垂直一体化形式。把合作社作为垂直一体化形式的模型创始人有Emelianoff(1942)以及Phillips(1953)等。Emelianoff(1942)首次把合作社看作是农场的延伸,是独立的农场主的不完全联合。他建立了一个相对复杂的合作社理论框架,把研究重点放在社员与合作社之间关系上。该理论否认合作社的企业性质,认为农业合作社是独立的农场主为了从纵向协调中获益的一种联合行动。他认为,企业具有很强的盈利动机,企业所获利润要反映对企业家的回报,而合作社坚持按成本交易,因此它不是一个利润最大化的组织。此外,社员控制合作社事务意味着合作社企业家是不存在的。在Emelianoff研究的基础上,Phillips(1953)建立了一个垂直一体化的合作社产出和价格决定模型,他从社员利益最大化的假设出发,推导出基于社员利益最大化的合作社目标函数的最大值。通过让社员的边际成本与合作社的边际成本之和等于合作社的边际收益方式,可以实现每个社员的利润最大化。但是一些经济学家指出这个模型存在着缺陷。近年来,一些学者基于垂直一体化的观点,对合作社的效率问题进行了研究。Terreros和Gorriz(2011)通过对比合作社和IOFs(投资者所有企业),研究了这两种类型的组织效率以及垂直一体化对组织效率的影响。Salazar和Gorriz(2011)进一步对下游垂直一体化差异的决定因素进行了研究,他们的研究结果表明,那些下游垂直一体化水平更高的农业合作社更有效率。此外,Emelianoff和Phillips指出了委托代理关系在合作社中的重要性,合作社使“谁受益”这个问题的研究变得十分重要。Harris等(1996)认为合作社走垂直一体化的道路还存在着其他一些非经济上的因素,例如人们的情感因素等。这些观点对后续的合作社研究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二)合作社是一种企业形式。把合作社视为企业的观点是建立在合作社也和企业一样追求目标函数最大化的假定基础上的。这种观点是Enke(1945)在研究消费合作社时首先提出来的。他假定合作社中的生产者剩余和消费者剩余的总额最大化时,成员和社区的福利也被最大化了,即“福利最大化解决方案”。Helmberger和Hoos(1962)在Enke的研究基础上,对营销合作社的行为进行了解释。他们把合作社视为企业的一个子类,运用企业理论构建了一个合作社模型,在这个模型中,合作社通过对社员按惠顾量或惠顾额返还收入,使其单位产品价值或平均价格最大化。结果表明:(1)合作社可以通过限制合作社成员数量来增强现有成员的潜在激励;(2)在收益递减的情况下,如果管理者试图通过吸收新成员来扩大业务,将会减少已有成员的收入。这种思路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成为北美合作社研究的主流思想。随着产业组织理论的发展,一些研究者把产业组织分析方法引入合作社研究中,把对合作社的研究从微观层面拓展到了中观层面,开始关注合作社的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和市场绩效的问题。Sexton(1990)用新古典理论发展了农业销售领域的空间竞争模型,比较了不同市场结构下合作社和公司的行为差异以及相应的均衡状态,认为在同等条件下,一个按照净平均收益(NARP)定价的合作社比按照边际净收益产品(NP)定价的合作社更具竞争力。Tennbakk(1995)用标准产业组织理论对双寡头私人企业、双寡头合作社和双寡头公共企业的运行绩效进行了比较分析,并把它们与完全竞争市场相对照。他认为合作社可以起到改善市场失灵的作用。Alback和Schultz(1998)用标准产业组织理论构建了一个在古诺双寡头条件下合作社和IOFs之间的竞争模型,结果表明:在双方的竞争中,合作社将会得到更大的市场份额,甚至把IOFs赶出市场,单个社员的盈利也更多。Tribl(2009)对合作社与IOFs之间的竞争问题进行了一个补充研究,他建立一个空间模型,通过新古典主义的价格-产出均衡框架,求解不同产业组织的定价和市场份额以及农户所得。他分析了农户在纯合作社市场、纯IOF市场、合作社-IOF混合市场中所获得的收益,其结果表明:农户获得最高收益的情况是在合作社-IOF的混合市场中。Fousekis(2011)也把合作社视为一个企业,研究合作社间的空间价格竞争问题,他的研究是对Tribl研究的一个补充。!--endprint--!--startprint--Feinerman和Falkovitz(1991)从另一个视角,运用新古典理论构建了一个生产和消费服务皆由合作社提供,且社员的生产决策与消费行为是同时被确定的模型。在给定社员的效用函数情况下,该类型合作社的目标是使社员的总福利最大化。他们解决了在有约束的条件下使社员效用最大化的问题。Feinerman和Falkovitz认为价格和税收对合作社的规模有很大的影响。他们把多目标的服务合作社的内在经营机制清楚地表示出来,根据合作社的规模可以推出最优路径上的成员行为。他们认为,当外部条件改变,而合作社没有相应的改革措施时,合作社的持续经营就很难得到保证。Choi和Feinerman(1993)扩展了Feinerman和Falkovitz(1991)关于以色列莫夏夫案例中的模型分析。他们放宽了对成员同质性的假定,分析了合作社成员异质性条件下,实现帕累托最优所要求的定价和分配政策。尽管这个模型讨论的是莫夏夫模式,但是把它扩展到一些生产合作社中仍然适用。(三)合作社是一种联盟形式。一些研究者把合作社看作是追求效用最大化的群体联合而成的“联盟”,并对这种“联盟”展开了研究。新古典主义对于联盟形式的研究不太深入,主要是由于新古典理论对这个问题的解释性不够强。Hueth和Marcoul(2002)分析了联合议价合作社的作用。他们认为,合作社的联合议价对农产品价格的影响很小。但是,在市场供求不确定的市场上,联合议价本身作为一种价格发现机制是非常有益的,并且议价联盟可以起到保障合同执行的作用。Gall和Schroder(2006)把合作社分为传统、新一代和学习网络三种类型,系统研究了它们作为一种战略联盟的理论基础,把合作社视为成员间的联盟,讨论了合作社间的联盟问题,并分析了其组织结构和内部治理问题。他们的研究是对合作社是一种联盟观点的拓展。博弈论的产生和广泛应用,为新古典主义者提供了一个更为完备的理论来解释合作社联盟形式。Staatz(1983)认为合作社是一个n人的合作博弈,他以营销合作社为例,假设合作社是由n个异质性成员组成的联盟,成员的异质性表现为生产规模大小不同和生产收益函数不同,成员选择参与合作社或者选择其他销售渠道,合作社通过制定合理的成本和收益分配机制,保证合作社的成功运行,研究结果显示:差异化的定价策略对于保持合作社的稳定是必要的。Sexton(1986)也用了一个n人的合作博弈模型,分析了农户的行为选择以及他们在合作社中采取集体行动的动机,该博弈模型的核心解显示,如何在成员之间以及其他参与主体之间合理分配成本和收益,对于合作社的产生、稳定和效率非常重要,如果不考虑农户的规模大小和能力高低而进行平均定价,会导致逆向选择问题,较为优秀的成员会选择退出合作社。Karantinis和Zago(2001)构建了一个非合作博弈模型,研究内生性成员制度和异质性对于成员及合作社行为的影响,该模型推导出了在一家合作社和一家IOF寡头垄断市场下农民加入合作社的条件和合作社最优的成员规模,同时研究了成员异质性对于最优成员规模的影响。他们的模型解释了农民选择合作社而不选择IOFs的条件,并推导出在开放或封闭的成员资格条件下合作社的最优成员规模。他们认为,合作社应该提供各种激励来吸引高效率的农民,否则仅吸引低效率农民只会使合作社走向衰亡,该结论与Sexton(1986)一致。还有一些研究者运用博弈模型观察合作社的市场行为。Hendrikse(1998)建立了一个在组织形式(合作社和IOFs)选择上投资决策的博弈理论模型,通过后向推理可以得到一个均衡条件,使得合作社成为有效率的组织形式,同时指出在一定条件下,合作社和IOFs可以共存。此外,笔者把合作社作为一个决策单位,充实了先前的决策模型。二、新制度主义视角下的合作社20世纪90年代,把合作社作为一系列契约关系联结在一起的“契约集”的观点受到了极大地关注,这种观点把合作社利益相关者的交易关系看作是契约关系。“契约集”观点是建立在交易费用理论、产权理论、委托代理理论、不完全契约理论基础上的松散结合,这些理论的共同点在于其契约性。事实上,有关契约联结的思想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被提了出来,但是到90年代后期才形成系统的理论。(一)交易费用理论。Coase和Williamson的企业理论为合作社研究提供了新的方法,越来越多的学者把交易费用理论引入到合作社的研究中。Levay(1983)和Staatz(1984)运用交易费用理论分析了合作社产生的主要原因,认为只有降低交易费用时农业合作社才会出现。之后许多学者的研究印证了这种观点。这些研究认为,作为一种介于市场与企业之间的中间组织,农业合作社能够使资产专用性、不确定性、有限理性、机会主义等因素的影响程度降低,从而有效地降低交易成本。Staatz(1984),Caves和Petersen(1986),Shaffer(1987),Hendrikse和Veerman(2001b)认为,畜群、农业机械、手工技能等农业投资的资产专用性较高,农业生产活动对季节、气候和专业化生产的依赖性较强,当机会主义行为存在和交易双方力量不平等时,这些专用性资产很容易被农民的交易对手所利用。如奶产品、水果和蔬菜,由于其资产专用性明显,交易费用也较高。因此,农业合作社在这些领域出现的比例相对较高。Royer(1995)认为,与IOFs相比,合作社能降低由资产专用性引起的交易成本,因为合作社为农民所有,它不会不履行与农民社员之间的协议。Ollila和Nilsson(1997),Sexton和Iskow(1988)认为,合作社相对于单个农户不仅具有规模经济和更强的市场开拓能力,而且合作社还可以减少交易频率和交易风险,加上惠顾返还机制,合作社能确保农民获得稳定的收益。Shaffer(1987)和Fulton(1995)认为,面对农业生产中天气、市场价格和无法控制的交易条件等许多不确定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