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案例分析•李树纲•(12间房)•李玲李全喜李全兴宋健•(4间房)•••李山李林李明星宋明•(2间房)李洁父女父子父子朋友前妻生任平生父子父子何慧生问题•1、遗产有哪些?•遗产: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注意区分婚前自有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2、法定继承人:•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3、死亡三人的死亡顺序如何推定?•无继承人的先死;•都有继承人的,长辈先死;•辈分相同的,同时死。•3、李玲有继承权吗?•《继承法》9:继承权男女平等。•4、李明星有继承权吗?•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死的,由该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5、李全喜已死亡,他还有继承权吗?•转继承: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也死亡,则该份额由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6、李全喜的遗产由谁继承?李山如何继承?•7、李山的遗产由谁继承?任平能否继承?•继父母的继承权:有无形成实际的抚养关系。•8、任平是否享有李树纲财产的继承权?•《继承法》12: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9、李树纲对宋明的遗赠有效吗?•受遗赠人2个月内未表示接受的,视为放弃。关于继承法的其他常识•1、关于遗嘱继承•【案情摘要】•李某,女,49岁,间歇性精神病人,北京某报社记者。李某与其14岁儿子居住在北京市海淀区,其丈夫常年在深圳开公司、每两个月回京探家一次。2000年3月,李某精神病发作,丈夫不在家。李某的弟媳得知这一情况后即从天津赶来看护、照顾李某。一天深夜,李某在弟媳睡着时吞服大量安眠药,经抢救无效死亡。处理后事时,李某的弟媳出示了一份李某住院时亲笔手书的遗嘱:为感谢弟媳的照顾,将自己的手饰及孩子学琴用的钢琴一架赠与弟媳。•立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案情摘要】•甲乙祖孙二人在青岛,父亲丙在北京。祖父甲去世后,丙认为自己是甲的独子,甲把青岛的祖遗房产的产权证也交给了他,他是该房产的惟一继承人当属无疑。不料,与祖父同住的其子乙则出示一份代书遗嘱,该遗嘱有护士及亲友等3人作证,遗嘱显示:甲指定祖遗房产由孙乙继承。后经调查,甲病危时,神志不太清,乙曾请公证处去医院办理公证遗嘱,公证员看到病人的情况后拒绝了。公证员走后,亲友问甲:把房产给孙子行吗?甲点了点头。于是就请人写了代书遗嘱,指定房产由孙子乙继承。•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2、关于遗嘱•公证遗嘱:公证机关•自书遗嘱:遗嘱人亲笔书写•代书遗嘱:两个以上见证人•录音遗嘱:两个以上见证人•口头遗嘱:两个以上见证人,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案情摘要】•张某病危时曾当着其3个子女和4位医护人员的面说:“看来我是不行了,我死后家里的一切财产都留给你们的继母。“后经抢救、治疗,张X病愈出院。一年以后,张某发病死亡。孩子们的继母把张某的全部遗产计有9间房、4300元存款、彩电、冰箱、家具等物全部据为己有,理由是一年前张某病危时立了口头遗嘱。•40岁的王某忽然身患绝症,情况危急,想立口头遗嘱,将全部遗产留给一直相濡以沫的妻子,未给不孝的儿子任何遗产。下列人员,哪些可以作为遗嘱见证人?•A.8岁的孙子•B.姑家姐姐,间歇性精神病患者•C.70岁的父亲,几年前出车祸,常年卧床•D.王某的妻子•E.王某的战友,跟王某一直是好朋友•F.李先生,王某因赌博欠其债务5万元•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3、关于法定继承中继承份额的分配•{案例}•周老汉有房屋10间,一儿一女。周老汉去世后,遗产如何分配?•同一顺序继承人,一般情况下,份额均等。•儿女生活条件相似,但儿子作为哥哥,一直疼爱妹妹,俩人协商后决定,儿子继承房屋4间,女儿继承6间。•继承人协商同意的,可以不均等。•{案例}•李老汉有10万元存款以及房屋4间,其育有一儿一女。女儿在城里做公务员。儿子年轻时因车祸,导致一腿被截肢,现以街头卖报纸为生,并患有糖尿病,医药费高昂。•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案例}•刘老太,90岁,5年前患有老年痴呆症,常年卧床。•子,刘炳,与刘老太常年一起生活,并照顾。•大女儿,刘春,在外地工作,每春节回家一次。•二女儿,刘欣,辞职,每天到哥哥家照顾母亲。•三女儿,刘珍,与哥哥家只隔一条街,但以照顾外甥为由,很少探望母亲。•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案例}•周强,78岁,房屋10间,育有一子一女。•女,周兰,农民,以种地为生。周兰的婆婆常年卧床,费用昂贵。•长子,周宇,企业下岗职工。•次子,周伟,做生意,属于该村的“暴发户”。经济实力充足,却因父亲当年把转正机会给哥哥,心存怨恨,故不尽抚养义务。•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