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印登记制度第一条公司设立登记员,负责对承印的出版物等进行登簿记录工作。第二条设立《印刷登记簿》。接受委托印刷出版物时,登记员要对承印的出版物名称、出版单位、印刷委托书、准印证(许可证)、印刷合同、有关文件、印刷数量、印刷底片等内容进行登记,以备查验。第三条接受委托印刷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品时,登记员要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印刷品的名称、印刷数量、印刷合同、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有关批准文件、介绍信或证明等进行登记,以便备查。第四条印刷任务完成后,还要对成品数量、交付情况、半成品和废次品的处理、印件原稿、底片的交付情况等进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