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管理中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条文解读2前言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9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公告现批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00-2013,自2014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0.8、6.0.6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同时废止。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住房城乡建设部2013年11月1日(原强制性条文共6条,本次修订压缩为2条)1966标准:《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22-661974标准:《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TJ301-741988标准:《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82001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2013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2014年6月1日起实施)建筑安装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修订历史本次标准修订继续遵循“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原则,在验收体系及方法与原标准保持了一致,仅作了局部的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是:增加符合条件时,可适当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的规定。增加制定专项验收要求的规定。增加检验批最小抽样数量的规定。增加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增加铝合金结构、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系统子分部工程。修改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等分部工程中的分项工程划分。增加计数抽样方案的正常检验一次、二次抽样判定方法。增加工程竣工预验收的规定。增加勘察单位应参加单位工程验收的规定。增加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缺失时,应进行相应的实体检验或抽样试验的规定。本次标准修订,除了以上新增部分,还有对原条文有些局部修改的内容,在学习及以后工作中贯彻执行标准时应予以充分注意。下面是一些修订、修改的主要内容。2013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强调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基础上”进行(303②、306①、604、605)。统一明确“未实行监理”的工程,应由建设单位履行监理职责(302)调整了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的划分:增加节能分部,增加太阳能光热、光伏、地源热泵分项(共13分项)结构分部中增加铝合金结构子分部(406、附录B)规定符合三个条件时,可调整抽样数量,简化验收、减少抽样(304)明确监理必须检查的是主要工序而非所有工序,即“监理提出检查要求的工序”(303③)允许同一项目的同一项检验成果科重复利用(304)规定当专业验收规范没有验收要求时应制定专项验收要求(305)规定了检验批最小抽样数量(309)规定“明显不合格的个体不纳入检验批”,“但必须进行处理”。(309)增加一般项目计数正常检验一次、二次抽样及合格判定方法(501②、附录D)增加预验收规定,与监理规范GB50319-2013呼应(605)增加了质量控制资料缺失时,应进行实体检验或抽样检验(507)修改了检验批验收记录表(附录E)修改了分项工程验收记录表(附录F)明确了各个分部工程的验收人员(附录G)规定勘察单位应参加单位工程验收,修改了单位工程验收记录表(附录H)新版统一标准主要修订内容简介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附录A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附录C室外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附录D一般项目正常检验一次、二次抽样判定(新增)附录E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附录F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附录G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附录H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从目次看,除新增附录D外,其他与原标准一样)《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2013版)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并作为建筑工程各专业验收规范编制的统一准则。本标准依据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行政法规、管理标准和有关技术标准编制。建筑工程各专业验收规范应与本标准配合使用。施工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新增条文)【说明】总则部分原标准3条未修改,1.0.4为本标准新增条文。国家现行有关标准主要包括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工程建设行业标准、产品国家标准、产品行业标准等。总则2013标准术语中未采用2001标准中的建筑工程质量、交接检验和抽样检验三个术语,新增三个术语。2013标准新增术语复验---建筑材料、设备等进入施工现场后,在外观质量检查和质量证明文件核查符合要求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抽取试样送至实验室进行检验的活动。【说明】与复验相关又相近的术语有检验、进场检验、见证检验,应区分其含义及在质量控制中所起作用的区别。错判概率----合格品被判为不合格品的概率,即合格品被拒收的概率,用α表示。漏判概率----不合格品被判为合格品的概率,即不合格品被误收的概率,用β表示。术语(1)施工现场应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可按本标准附录A的要求进行检查记录。(2)未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相关人员应履行本标准涉及的监理职责。(新增条文)基本规定(3)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进厂检验。凡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材料、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施工规范、验收规范和设计文件等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此款无修改)各施工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施工工序完成后,经施工单位自检符合规定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各专业工种之间的相关工序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应记录。(修改条文)每道工序完成后,施工单位除了自检、专职质量检查员检查外,还应进行工序交接检查,上道工序应满足下道工序的施工条件和要求;同样相关专业工序之间也应进行交接检验,使各工序之间和各相关专业工程之间形成有机的整体。对于监理单位提出检查要求的重要工序,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基本规定【说明】原标准(2)第3款:“相关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未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监理工程师只可能对重要工序的质量检查确认,不会也不可能对全部工序检查,新标准表达更准确,更具有操作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按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适当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调整后的抽样复验、试验方案应由施工单位编制,并报监理单位审核确认。(新增条文)同一项目中由相同施工单位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使用同一生产厂家的同品种、同规格、同批次的材料、构配件、设备。【说明】如果按每一个单位工程分别进行复验、试验势必会造成重复,且必要性不大。同一施工单位在现场加工的成品、半成品、构配件用于同一项目中的多个单位工程。【说明】仅对施工现场加工的成品、半成品、构配件等,不针对施工安装后形成的结构部分。在同一项目中,针对同一抽样对象已有检验成果可以重复利用。【说明】在实际工程中,同一专业内或不同专业之间对同一对象难免会有重复检验的情况。并需要分别填写验收资料。例如主体结构分部对混凝土结构墙体已验收,节能工程分部也需对墙体验收;装饰装修工程和节能工程中对门窗的气密性试验等。因此本条规定可避免对同一对象的重复检验,可重复利用检验成果,只需复制后分别归档即可。这一条是本次标准修订的特色之一,当符合规定的条件时,适当调整(主要是减少)抽样复验、试验的数量,可降低检验成本,节约时间。基本规定当专业验收规范对工程中的验收项目未作出相应规定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制定专项验收要求。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等项目的专项验收要求应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新增条文)【说明】本新增条文是对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没有具体验收要求的分项工程及检验批,可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制定专项验收要求,专项验收要求应符合设计意图,包括分项工程及检验批的划分、抽样方案、验收方法、判定指标等内容。为保证工程质量,重要的专项验收要求应在实施前组织专家论证。本条有助于“四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基本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工程质量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行。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及材料,应在进场时或施工中按规定进行见证检验。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在验收前按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基本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规定。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说明】本条明确给出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的条件。需要说明的是,本标准及各专业验收规范提出的合格要求是对施工质量的最低要求,允许建设、设计单位提出高于本标准及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验收要求。基本规定检验批的质量检验,可根据检验项目的特点在下列抽样方案中选取:计量、计数的抽样方案。一次、二次或多次抽样方案。对重要的检验项目,当有简易快速的检验方法时,选用全数检验方案。根据生产连续性和生产控制稳定性情况,采用调整型抽样方案。经实践证明有效地抽样方案。【说明】对检验批的抽样方案可根据检验项目的特点进行选择。本条在计量、计数抽样时引入了概率统计学的方法,作为可采用的抽样方案之一。鉴于目前各专业验收规范在确定抽样数量时仍采用基于经验的方法,本标准仍允许采用“经实践证明有效的抽样方案”。基本规定检验批抽样样本应随机抽取,满足分部均匀、具有代表性的要求,抽样数量不应低于有关专业验收规范及表3.0.9的规定。明显不合格的个体可不纳入检验批,但必须进行处理,使其满足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对处理的情况应予以记录并重新验收。(新增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检验批的抽样要求。目前对施工质量的检验大多没有具体的抽样方案,样本选取的随意性较大,有时不能代表母体的质量情况。因此本条规定随机抽样应满足样本分布均匀、抽样具有代表性等要求。对抽样数量的规定依据国家标准《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GB/T2828.1-2003),给出了检验批验收时的最小抽样数量,其目的是要保证验收检验具有一定的抽样量,并符合统计学原理,使抽样更具代表性。最小抽样数量有时不是最佳的抽样数量,因此本条规定抽样数量尚应符合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检验批中“明显不合格的个体”(统计学中称为“异常值”),按照《数据的统计处理和解释正态样本异常值的判定和处理》GB/T4883的规定,对异常值可剔除。这些个体的异常值往往与其他个体存在较大差异,纳入检验批统计后会增大验收结果的离散性,影响整体质量水平的评估。异常值可能是总体固有的随机变异性的极端表现,也可能是由于试验条件和试验方法的偶然偏离所致,或产生于检测过程人为失误。异常值主要可通过肉眼观察或较简便的测试确定。为了避免出于某种目的的对异常值的人为剔除,对任何异常值,若无从技术上、物理上说明其异常的充分理由,则不得剔除或进行修正。基本规定计量抽样的错判概率α和漏判概率β可按下列规定采取:(文字修改条文)主控项目: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α和β均不宜超过5%。一般项目: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α不宜超过5%,β不宜超过10%。【说明】抽样检验必然存在这两类风险,通过抽样检验的方法使检验批100%合格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可能的,在抽样检验中,两类风险一向控制范围是:供方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