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室)绩效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卫农发〔2011〕227号各市(行署)卫生局:现将《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室)绩效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一一年五月九日黑龙江省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室)绩效考核工作实施方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82号)以及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卫人发〔2010〕98号)和《卫生部办公厅印发关于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实施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办农卫发〔2011〕34号)等文件精神,为维护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室)的公益性质,有效调动农村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积极性,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室)是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载体。各地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省委十届十四次全会、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及全省卫生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以实施绩效考核为平台,通过奖优罚劣,充分调动乡村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积极性,为全面落实医改工作任务和促进广大农村地区居民健康水平不断提高提供有力保障。本方案所称绩效考核,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对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室)的考核。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室)对内部工作人员的考核由乡、村医疗卫生机构自行组织实施。二、工作目标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实施绩效工资制度的总体要求和部署,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着眼于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建立和完善以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及服务对象满意度为主要内容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室)绩效考核办法,推进乡、村医疗卫生机构转变运行机制,确保农村居民获得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三、考核原则(一)坚持公益性质原则。坚持保障广大农村居民的健康权益,维护基本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有效提高农村居民的健康水平。(二)坚持客观公正原则。科学制定绩效考核办法,规范考核程序,坚持实事求是,考核过程民主公开,确保考核结果的公平、公正。(三)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遵循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律,加强和完善内部管理及政府财政补助政策,促进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可持续发展。(四)坚持综合考核原则。综合考虑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因素,将日常性监督检查、定期抽查和群众参与评价相结合,将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五)坚持奖优罚劣原则。将绩效考核结果与政府补助和乡、村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的奖惩以及医务人员收入水平挂钩,做到奖优罚劣。四、考核内容根据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室)承担的工作职能确定考核内容。对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室)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综合管理、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满意度评价,其中公共卫生服务职能具体考核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开展的数量和质量等;基本医疗服务职能具体考核医疗工作效率、医疗质量、规范用药和医疗费用控制等。具体考核内容和指标见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室)绩效考核参考指标(附件)。其中,对于现阶段国家已有明确要求的考核指标,按照相应指标值进行考核;对于国家尚未明确阶段性目标的,按照省卫生厅确定的指标值进行考核;对于国家和省没有确定的指标值,由县(市、区)自行确定当地考核指标值。鉴于各地村卫生所(室)在举办主体、机构规模、硬件设施和人员配置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对村卫生所(室)的考核要紧密结合其承担的职责任务和工作能力筛选具体考核指标。五、考核程序(一)成立考核小组。在县级政府的领导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牵头成立县级考核小组,负责组织对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室)统一进行考核。乡镇卫生院可以受县级考核小组的委托,负责对村卫生所(室)进行考核。(二)制订实施方案。各地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并定期组织相关部门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问题。(三)建立考核专家库。根据绩效考核涉及的专业,聘请相关业务技术与管理专家参加绩效考核,要注意吸收县级医院(含中医院)、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和卫生监督等相关机构的人员参加。(四)考核方法与周期。通过查阅文件资料、现场检查、问卷调查、机构负责人述职、内部员工和群众访谈等多种方法进行考核,原则上每年一次。考核以千分制进行量化,一般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个等次的绩效分值,其中考核优秀的比例不超过20%。(五)公示与复核。考核结果要在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室)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乡镇卫生院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由县级或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复核一次。村卫生所(室)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由县级考核小组复核一次,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六)结果上报与反馈。县级考核小组要于每年初将考核结果汇总,逐级报至地(市)、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并及时反馈给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室)。六、结果运用绩效考核结果要与乡镇卫生院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和村卫生所(室)相关财政补助挂钩,并作为机构表彰奖励及其负责人考核任用的重要依据。对考核优秀、合格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室),按照规定全额拨付绩效工资和相关财政补助;对考核不合格的,要按照规定进行扣减,扣减部分全部用于奖励考核优秀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室)。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室)要根据县级考核小组反馈的考核结果,不断完善内部管理,转变运行机制。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绩效考核的结果,定期对人才队伍、设备设施、财政补助等影响乡、村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行的相关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及时发现和协调解决问题,保障其正常运行和可持续发展。七、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室)绩效考核的重要意义,加强对绩效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市(行署)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室)的绩效考核实施办法,并根据工作重点和发展方向进行适时调整;负责组织对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人员、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室)负责人员进行绩效考核政策、内容及方法等方面的培训,保障绩效考核工作的顺利开展。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社会监督和民主评议机制,保障绩效考核工作的公开、民主。市(行署)卫生行政部门对各县(市、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室)绩效考核情况要进行不定期抽查,保证绩效考核工作的客观、公正及考核结果的科学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