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一章-习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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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物权总论一、单项选择1.下列各项中属于孳息的是()。A.树上的果实B.未收割的庄稼C.银行存款的利息D.供热管道输送的热力2.下列哪一选项不是民法上的物?()A.无形的电B.天上的恒星C.与人体脱离的血液D.庭院中的果树3.在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这属于物权的()。A.优先效力B.排他效力C.追及效力D.妨害排除效力4.下列物与物的关系中属于主物与从物关系的有()。A.拖拉机与拖犁B.李某的球与球拍C.张某的汽车与轮胎D.房屋与房屋的窗户5.关于“物权”中的“物”,说法错误的是()A.原则上为有体物,也可以是无体物B.包括知识产权C.须是特定物D.须是独立物6.某房地产公司向农业银行借款,以自己所有的办公楼作为抵押物,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农业银行对此房地产公司享有的抵押权的性质是(D)。A.请求权B.相对权C.无期物权D.从物权7.甲大学毕业,遂将自己的电脑出售给乙,但因为还有两个月才正式毕业,因此想再使用一段时间,遂又与乙约定借用该电脑两个月。那么甲交付电脑的方式为(B)。A.简易交付B.占有改定C.实际交付D.指示交付8.关于孳息,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C)。A.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B.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C.孳息都是动产D.天然孳息是原始取得,法定孳息是传来取得9.民安置地公司依法取得某块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办理报建审批手续后,进行了房屋建设并已经完成了装修。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B)A.民安置地公司因为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B.民安置地公司因为事实行为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C.民安置地公司因为法律行为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D.民安置地公司尚未进行房屋登记,因此未取得房屋所有权10.下列选项中取得所有权是基于公信原则的有(D)?A.甲在垃圾堆拾取他人抛弃的旧物B.甲从市场上以正常价格买到一件赃物C.甲从乙处买得一台电脑D.甲误将乙的房子登记为自己的房子,后甲将此房转让给丙,甲丙之间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丙取得该房所有权。11.甲公司开发写字楼一幢,于2008年5月5日将其中一层卖给乙公司,约定半年后交房,乙公司于2008年5月6日申请办理了预告登记。2008年6月2日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在乙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该层楼向银行抵押借款并登记。现因甲公司不能清偿欠款,银行要求实现抵押权。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C)A.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权设立B.抵押合同无效,但抵押权设立C.抵押合同有效,但抵押权不设立D.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不设立212.8月8日,甲、乙签订一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如果甲出国成功就将房屋卖给乙并于出国前办理过户登记,并约定好了价格。由于甲的出国手续还未办妥,所以合同约定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周内由甲协助乙先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预告登记。8月10日两人在登记部门办理了预告登记。11月15日甲办妥出国手续后,遇到高中同学丙,丙知道甲要出国当即出了比乙更高的价格要买甲的房子,二人一拍即合,当天就去登记部门办理过户登记,乙对此不知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B)A.如果11月15日登记部门办理了过户登记,丙取得房屋的所有权B.即使11月15日登记部门办理了过户登记,丙也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C.预告登记失效,丙取得房屋的所有权D.乙只能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不能请求甲交付房屋13.下列情形违背一物一权原则的是(B)A.所有权与他物权并存B.在同一物上设立数个内容相同的担保物权C.甲以取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向乙银行设定抵押权以取得贷款D.甲乙共有一台笔记本电脑二、多项选择1.以下物权的取得不以登记为生效条件的是:(BCD)A.李某用自己的房屋为张某设定抵押权B.李某在自己的宅基地上盖了一栋房屋C.李某继承了其父的一栋房屋D.法院生效判决将王某的房屋判给了李某2.甲有一幅名画被乙盗窃,乙出卖给不知情的丙,丙交给丁书画店保管,丁交给自己的雇员戊带回家中代为收藏。关于甲的权利,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BC)A.甲对乙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B.甲对丙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C.甲对丁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D.甲对戊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3.下列权利中,属于物权的是(AB)A.李某对自己所有的房屋享有的权利B.刘某对自己承包地所享有的权利C.张某对于王某签订合同享有的请求王某支付价款的权利D.谢某对自己出资设立的公司享有的权利4.甲将一幅名画出售给乙,约定1个月后交付。但丙愿出更高的价格,甲遂将画出卖给丙,并当时交付给丙。在此情况下,乙(CD)A.有权要求丙交付该画,因为其与甲的买卖合同成立在先B.有权要求甲交付该画,甲应当向丙请求返还该画,而丙亦应当返还C.无权要求丙交付该画,因为丙已取得该画的所有权D.有权要求甲承担不履行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5.下列案件中,适用返还原物的情形有(BC)A.甲向乙借了的电脑,以很低的价格卖给了丙,因疏忽,丙家遭大火,此电脑被烧毁,乙要求甲返还B.甲偷了乙的戒指,并以市场价格卖给了不知情的丙,乙要求丙返还C.甲向乙借了一台相机,甲谎称丢失,乙要求甲返还D.甲向乙购买自行车一辆,在乙将车交给他后,又将车卖给了丙,把车交丙得款之后迟迟未付乙车款,乙无奈要求甲返还自行车3参考答案一、单项选择1.C[解析]孳息是因物或权益而产生的收益。孳息必须在原物或权益上产生,必须与原物或权益分离独立,不是其组成部分。A项树上的果实、B项未收割的庄稼都表明孳息尚未与原物分离,即孳息尚未产生,故A项、B项不属于孳息。C项银行存款的利息,自存款计息之日起,便与原物发生分离,故C项符合要求。D项供热管道输送的热力并非由供热管道产生,缺少原物,故该热力也不构成孽息。2.B[解析]民法上的物需能够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并且能够被人力所控制、支配。故应选B。3.B[解析]物权的优先效力分为两种:一是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二是物权和债权的优先效力。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判断以成立在先,权利在先为原则,以定限物权优于所有权,法定物权优于约定物权为例外。物权和债权的优先效力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并存债权和物权时,无论物权在债权之前或之后成立,都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但是物权优先于债权有个例外,即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入什么人的手中,物权人都可以依法向物的不法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原物。物权的追及效力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是指物权具有的排除他人妨害、恢复物权人对物正常支配的效力,是物权法给物权的救济力和保护力。故选B。4.A[解析]凡能独立存在,但需共同使用,并能从中看出主从关系的二物或数物,其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物,起从属作用的是从物,从物起补助主物的作用。本题中,拖拉机与拖犁便是主物与从物的关系;球和球拍地位“平等”,不是主从关系;汽车与轮胎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房屋与房屋的窗户是整体与组成部分的关系。5.B[解析]权利成为物权的客体,仅限于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情况,如权利质权,但权利不是物。6.D[解析]在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的权利分类中,物权属于典型的支配权;在绝对权和相对权的分类中,物权属于绝对权,抵押权属于物权,因此抵押权是支配权、绝对权。所有权是无期物权,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均有期限限制,是有期物权;担保物权附属于其所担保的主债权,是从物权,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所以抵押权是有期物权、从物权。因此选D。7.B[解析]本题考查交付的方式。所谓简易交付是指出让人在转让动产物权之前,受让人已经通过委托、租赁、使用借贷等方法而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从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生效之时起,视为交付。所谓占有改定是指转让人和受让人在转让动产物权时,如果转让人希望继续占有该动产,当事人双方可以订立合同,特别约定由转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而受让人因此取得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物权法》第27条对此作了明文规定。所谓指示交付是指在转让动产物权时,如果该动产已经由第三人占有,转让人可以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受让人,以代替物的实际交付。本题中,甲与乙约定由甲继续占有电脑以代替实际交付,正确答案为B。8.C[解析]孳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指因物体的自然属性而使物主获得的收益。法定孳息,是指由法律规定产生了从属关系,物主因出让所属物一定期限内的使用权而得到的收益。《物权法》第116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A、B项说法正确。天然孳息都是动产,法定孳息因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故在逻辑上也可以是不动产。C项说法错误。天然孳息是原始取得,法定孳息是传来取得。D项说法正确。9.B[解析]《物权法》第30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本题中,民安置地公司进行了房屋的建设,其因事实行为取得了房屋所有权,本题正确答案是B。410.D[解析]A是通过先占取得所有权。B是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所有权。C是基于正常的法律行为而取得所有权。公信原则,是指物权变动公示的,即使标的物出让人事实上无处分权,善意受让人基于对于公示的信任,取得该屋所有权。11.C[解析]本题考核预告登记、不动产抵押合同与抵押权的生效时间。银行的抵押权不能实现。由于乙公司办理了预告登记,因此,没有经过乙公司同意,甲公司擅自设定抵押权给银行的行为不能产生物权效力。当然,甲公司与银行之间的抵押合同是有效的。12.B[解析]依据《物权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预告登记后,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可见,在本案中,预告登记还没有失效,甲、丙之问的行为不能产生物权效力。13.B[解析]“一物一权”是物权法的三大原则之一,同一物上不允许有性质不相容的物权并存。二、多项选择1.BCD[解析]本题涉及物权取得的生效要件问题,①李某用自己的房屋为张某设定抵押权,由于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登记是生效要件。所以A选项错误。②《物权法》第30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李某自建房屋的行为,自房屋建好即取得所有权,登记仅具确认效力而非生效要件。所以B选项正确。③《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李某在其父死亡后继承开始时即取得房屋所有权,登记仅具确认效力而非生效要件,所以C选项正确。④《物权法》第28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李某自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得房屋所有权,登记仅具确认效力而非生效效力。所以D选项正确。2.BC[解析]①根据《物权法》第34条的规定,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有三:第一,请求人为物权人;第二,被请求人为现时的无权占有人;第三,请求时原物尚存在。甲的画被乙盗窃,甲依然享有该画的所有权,但乙将该画出卖给了丙,乙的无权占有已经丧失,乙不再属于现时的无权占有人,甲只能对丙主张损害赔偿或者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不能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故A选项错误。②由于该画属于盗赃,丙虽为善意,但丙原则上不能善意取得所有权,丙属于无权占有人。丙将该画交给丁保管时,丙属于间接占有人,而无权的间接占有人可以成为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对象,故B选项正确。③丁为无权的直接占有人,可以成为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对象,故C选项正确。④戊虽在客观上管领、控制该画,但属于基于雇佣关系并受雇主的指示管领、控制该画,戊在法律地位上属于占有辅助人,画的占有人为丁。戊既然不是占有人,自然也不是无权占有人,不能成为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对象,故D选项错误。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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