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拒绝签收催费函,可以作为催缴物业费的证据,物业需留心业主拒绝签收催费函可以作为催缴物业费的证据物业需留心他4年都不缴费,我们催了他很多次……我没收到催款通知,他们服务不到位。重庆大渡口某小区的业主陈鑫,拖欠4年多的物管费共计7500多元.在多次发函催收无果后,今年8月,物管将他告到法院。然而,因为两年诉讼时效的问题,物管差点只能收回3750元。昨日,记者获悉,通过法官的调查取证,7500元中有2500元无法证明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法院判决了陈鑫支付给物管5000元物管费。排污管“扯拐”埋下病根陈鑫是大渡口某小区业主,在小区内拥有一套120多平米的房子。2009年5月,他家的主排污管被堵塞,造成便池的污水倒灌,家里的地板、家具、墙面等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坏。经陈鑫估算,损失达到了3万多元。事发后,陈鑫找到开发商、建筑商和物管协商,获得了2.5万元的赔偿,但陈鑫觉得这笔赔偿不足以弥补自己的损失,继续要求赔偿,但开发商等方拒绝再支付任何费用给他。此外,陈鑫家的排污管问题依然没有得到完全解决,不时出现堵塞和污水倒灌的现象。因为排污管的问题没有被妥善解决,以及不满小区内的清洁等问题,从2009年5月起,陈鑫拒缴物管费。物管发函催款4年没回应因为一直收不到物管费,小区物管不断发函催收。从2012年7月5日起至今年4月,物管向陈鑫发了2次信件、1次特快专递,还在陈鑫家门外张贴过几张催款函。可是,这一切努力依然无效,物管寄出的2封信和1封特快专递都被以收件人外出、收件人不在家、收件人不接电话等原因退了回来。今年8月1日,小区物管向大渡口区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陈鑫支付2009年5月至2013年5月间拖欠的物业费用共计7500元。庭审时,陈鑫表示,自己一直住在该小区,拖欠物管费属实,但这是因为自家排污管问题没有得到妥善解决,以及物管服务不到位造成的。“物管向法院主张的部分物管费用也已超出两年的诉讼时效,而且物管服务不到位,请法院依法驳回物管的诉讼请求”,陈鑫向法官表示,他自己从来没有见到过物管张贴的催款函,也没有收到过物管寄出的催款信。2500元物管费被拖没了法院审理认为,陈鑫提出的部分物管费已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因追索物管费属于一般债权,依法适用两年诉讼时效的规定。小区物管在今年8月1日提起诉讼,所以从2011年8月1日至物管请求支付至2013年5月的这部分物管费,没有超过诉讼时效。至于陈鑫拖欠的2011年8月1日之前的那部分物管费,本已过了两年,但经法官调查,有存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小区物管提供的信件和催款函中,有一封2012年8月28日寄出的信件明确标注了“催收物管费律师函”字样,收件人地址和姓名也与陈鑫的住址信息吻合。虽然这封信件在2012年10月1日最终被退回,但陈鑫此前已承认自己常住在小区内,在信件递送的一个多月时间里,信件均被退回,但可以认定为属于拒绝签收。所以,这封催款信可以作为物管向陈鑫催收了物业费的依据。基于以上原因,法院一审判决了陈鑫需缴纳2010年10月1日起至2013年5月的物管费和违约金共5000元给小区物管,而2009年5月至2010年9月30日的物管费,则因为已过诉讼时效,法院未予以支持。(摘编自《酷饭网》)物业管理精品课堂12月17-18日北京站“物业项目经理早期介入及设备管理”达人特训营12月22-23日北京站“写字楼物业项目管理及服务经营创新与品牌推广策略”实战课程12月29-30日成都站“掌控财务出利润”物业企业老总财务实战课程2017年1月6-7日广州站“物业企业实现经营目标和过程控制的全面预算管理”实战课程微信|QQ|电话:18510477633(同号)刘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