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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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一节合同履行的概念和原则第二节合同履行的法定规则第三节合同履行中的抗辨权第四节合同债全保全第四章合同的履行【引导案例】王某于2002年年初与某房产开发商签订一份购房合同,选择了按工期分期付款的付款方式。双方约定:2007年1月合同签订时首付价款的10%,5月建筑结构达到50%时支付价款的30%,11月建筑结构封顶时支付价款的30%,封顶后2个月内支付价款的20%,入住时支付尾款。随后,王某支付了首付款。但从5月建筑结构没有达到50%起,直到11月,按规定工程应当封顶时,该项目仍然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建筑结构封顶标准。所以王某从5月始,一直没有给付房屋价款,开发商曾为此多次催要。王某称:你们的楼房没有按照约定时间建造,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我拒绝交付房款。而开发商则认为,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王某没有支付到期价款已达全部价款的1/5,应当支付全部价款,否则开发商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双方为此发生争议,开发商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问:开发商的诉讼请求法院是否应当支持?第一节合同履行的概念和原则一、合同履行的概念合同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义务,实现合同权利的行为过程。具体表现为当事人交付合同规定的财物,实施合同规定的行为,从事合同规定的工作,提供合同规定的劳务等。第一节合同履行的概念和原则二、合同履行的原则(一)全面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实践中,全面履行原则并不禁止合同当事人变更和解除合同,必要时合同允许通过承担违约责任来代替实际履行,第一节合同履行的概念和原则(二)协作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不仅应当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而且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在必要的限度内,协助对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履行原则。实践中,协作履行原则通常含有以下内容:(1)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债权人应适当受领给付。(2)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时常要求债权人创造条件,提供方便。(3)因故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应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否则应就扩大的损失自负其责。第一节合同履行的概念和原则(三)情事变更原则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适用情事变更原则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在客观上,应有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2)在时间上,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生效以后、履行完毕以前;(3)在原因上,情势变更的发生须有不可预见性;(4)在过错责任上,情势的变更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5)在结果上,因情势的变更而致使合同履行的后果显失公平。适用情事变更原则后,原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第一节合同履行的概念和原则【想一想】货运公司的司机老王给旭光实业公司送货到外省。正赶夜路时,车上响起了一连串爆竹声。急忙停车一看,货物已经迅速燃烧起来。怎么办?他转念一想:夹带易燃易爆物品是明显的违法违约。既然有事故责任人,车也是单位的,我老王还怕什么,随它去吧!第二天,旭光实业公司提出质疑:怎么没有一点灭火的痕迹?如果不采取灭火措施,扩大的损失他们会赔吗?第一节合同履行的概念和原则【问题提示】根据《合同法》第60条规定的合同履行原则,当事人不仅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还应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配合对方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司机老王见到车上货物燃烧,不采取灭火措施,没有尽到协助义务,不符合协作履行原则。按照《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因老王末采取灭火措施扩大的损失部分,旭光实业公司依法不予承担。第二节合同履行的法定规则一、合同空缺条款的履行规则合同空缺条款,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而又给履行带来困难的条款。合同空缺条款不是合同必备条款,不能对合同成立,生效构成影响,但会给合同履行带来困难。如果因某一条款不具备,合同不成立或者虽已成立但无法生效,则不是合同履行意义上的空缺条款。第二节合同履行的法定规则合同空缺条款补正的方式主要有协议补正、规则补正和法定补正:(一)合同空缺条款的协议补正协议补正是双方当事人依照合同订立的原则就合同空缺条款继续协商,修改和完善,达成补充协议的方式。签订补充协议、合同附件、说明书等和原协议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第二节合同履行的法定规则(二)合同空缺条款的规则补正规则补正,是当事人不能就空缺条款达成补充协议的情况下,根据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对空缺条款的意思进行补充的补正方式。规则补正需依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基于合同或者交易行为的整体内在逻辑的一致性来确定。如果双方当事人能够采用协议补正的方式解决合同空缺条款,则首先应当采用协议补正,只有在协议补正不能的情况下,才需要采用规则补正。第二节合同履行的法定规则(三)合同空缺条款的法定补正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合同中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3.履行地点不明确时,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第二节合同履行的法定规则二、合同履行期间价格变动的履行规则价格变动应区分执行市场价格和执行国家定价两种情况:1.执行市场价格的合同,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发生价格变动,仍按合同约定价格履行,但双方当事人协商变更的除外。2.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合同,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第二节合同履行的法定规则三、向第三人履行和第三人代为履行的规则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必须由债务人亲自履行的合同,不能由第三人履行。如承揽合同。向第三人履行和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债权、债务移转不同。债权、债务移转意味着合同当事人的地位(或合同主体)发生变化;而向第三人履行和第三人代为履行,第三人只是债权的接受人而非合同的当事人。第二节合同履行的法定规则四、合同履行的其他履行规则(一)提前履行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拒绝受领,而要求债务人按约定时间履行。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不得拒绝受领,提前履行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二)部分履行部分履行属违约行为,债权人可以拒绝受领,而要求债务人全部履行,如果部分履行未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则债权人不应拒绝,由此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部分履行与提前履行的区别在于:提前履行的债务应当是全部债务而不是部分债务。如果债务人既提前履行且仅履行部分债务,债权人可拒绝受领。第二节合同履行的法定规则【案例解读】某村配电室甲与该村粮食加工专业户杨某签订供用电合同。合同生效后,甲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标准和合同约定,保证供电的安全性和连续性。但杨某没按时交纳电费,甲诉至法院,要求杨某交纳电费。【处理情况】在诉讼期间,电费上涨,法院遂判决杨某按新的电费价格交纳电费,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第二节合同履行的法定规则【解读意见】《合同法》第63条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供用电合同是执行国家定价的合同。本案杨某未按合同约定交纳电费,属于逾期付款行为。根据《合同法》第63条的规定,法院判决杨某按照新的电费价格交纳电费,并承担逾期交付违约责任是正确的。第三节合同履行中的抗辨权一、合同履行抗辨权的概念合同履行抗辩权,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合同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只是在一定期限内中止履行合同,并不消灭合同的履行效力,产生抗辩权的原因消失后,债务人仍应履行其债务。合同履行抗辩权必须由权利入主张,而不能由法院自行适用。合同履行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第三节合同履行中的抗辨权二、同时履行抗辨权(一)同时履行抗辨权的概念同时履行抗辨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双方对合同履行的顺序约定不明确,根据交易习惯又不能确定,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未提出履行合同义务前,有权拒绝自己履行的对抗权。如果对方当事人提出履行或者已经开始履行后,该权利即行消灭。同时履行抗辨权,其作用只是暂时拒绝自己所负债务的履行,延缓对方债权的行使,并不使对方当事人的债权归于消灭。第三节合同履行中的抗辨权(二)同时履行抗辨权的适用条件1.必须是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双方互负债务均已届清偿期3.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4.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注意:同时履行是以能够履行为前提的。如果另一方因过错而不能履行其所负的债务,那么只能适用债务不履行的规定请求补救,而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如果不能履行的原因不归于自己造成,而请求相对方履行合同义务时,相对方可提出否认其请求权的异议,但不能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第三节合同履行中的抗辨权(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范围及其效力同时履行抗辩权主要适用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保险合同、雇佣合同等双务合同,以及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对于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解除而产生的相互义务,亦可以主张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不具有消灭对方请求权的法律效力。其法律效力在于,对方当事人未履行之前,自己有权拒绝履行,对方当事人履行以后,自己也必须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合同并不因为对方当事人未履行而终止。第三节合同履行中的抗辨权三、后履行抗辨权(一)后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约定有先后履行顺序,负有先履行一方当事人未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后履行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对方的不履行行为,拒绝对方当事人请求履行的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的主体,不是双方当事人,而是负有后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一方,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不享有后履行抗辩权。第三节合同履行中的抗辨权(二)后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1.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互负债务2.互负债务具有先后履行顺序3.先履行一方到期未履行债务或未适当履行债务第三节合同履行中的抗辨权(三)后履行抗辩权的效力1.后履行一方行使后履行抗辩权,不构成违约。2.后履行抗辩权不具有消灭对方请求权的效力,只是暂时阻止先履行义务一方的请求权的行使。如果先履行一方采取补救措施,完全履行了合同债务,则后履行一方应当恢复履行其义务。3.后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影响后履行一方主张违约责任。第三节合同履行中的抗辨权四、不安抗辨权(一)不安抗辨权的概念不安抗辨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财产状况恶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时,在后履行一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前,享有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不安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同。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的双方当事人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而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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